谈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008-03-12 14:01: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文平 凌伟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该修正案共计19条,其中涉及执行或与执行有关的条款共11条,约占修改总条款的58%。可见,该修正案突出反映了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最有力的司法保障,可以说——执行的春天已经来临!
一、该修正案在执行方面的特点
1、加重了对单位的或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根据该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对单位大幅提高罚款金额(由原最高三万元修改为最高三十万元)外,对单位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同样提高了罚款金额(由原最高1千元修改为1万元),并可予以司法拘留。
2、增设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根据该修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另外,增设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和细化了财产报告制度。“立即执行”是指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执行人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该制度克服了因送达执行通知而让被执行人有时间和机会逃避债务的弊端;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家庭或个人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保障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加重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为人民法院快速、准确执行创造了条件。
4、扩大了执行联动措施的范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裁判的联动措施,这次在总结以往执行实践的基础上,扩大了执行联动制度的范围,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以及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双方均是法人的,则为半年,这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败诉方利用申请执行期限拖延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
二、该修正案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1、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官,而该法执行专章的实施主体是具有执行资格的法院执行人员,故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中涉及执行的相关条款首先影响的是法院执行人员,这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理念上的影响。这次修改的19条中,有11条涉及执行,由此反映我国立法机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是在人民法院长期被“执行难”困扰,法律面临严重挑战,社会诚信体系几近崩溃,已引起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背景下出台的修正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彻底纠正社会不良行为的坚定决心。在此之前,因法律规定的过于理想化和原则化,加之对法院执行人员的不当管理与限制,致使法院执行人员普遍畏首畏尾,不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案件执行机会,导致“执行难”。这些不当的规定与管理或限制,间接也为被执行人增加了对抗法院执行的心理筹码,致使执行工作更难以开展。此次修改执行的相关规定,措施更具体化,力度大大增加,体现了我国高层在解决执行方面法律理念的变化。这首先要求法院执行人员要紧紧围绕这次修正案的立法宗旨,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行效能。其次要求执行人员在心理上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振奋精神,以此为契机,从根本上转变执行理念。
第二,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行为上的影响。法院执行人员最重要的工作是严格贯彻执行法律,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体现在有关执行法律上,这就要求法院执行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掌握修正案的实质,用以指导执行工作;其次在执行的实践中,要更加严格地落实法律精神,用实际行动体现和贯彻党和国家的立法意图,从每一件案件中一点一滴地扭转不良的社会风气。
2、对普通群众的影响。社会普通民众作为法律实施的对象,此次修正案对其影响同样较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反映了广大社会民众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反映了要求解决“执行难”的突出愿望。“执行难”已困扰人民法院多年,这道难题的迟迟不能解决,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法治进程,而且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下降,正义不能伸张,合法权益不能保障,从而使许多民众直接成为“法律白条”的受害人,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这道难题虽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历经数次清理、突击,甚至高层领导亲自挂帅,但至今收效不大,矛盾仍较突出。故从法律层面加强执行的硬性规定成为必然。
第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度,从而树立法律权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法律的刚性原则,其贯彻实施,必然对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作用。由此必然提高或增强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和依赖度,从而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为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只要人民法院把握得当,司法权威自然建立。
第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民众诚信素质的提高。法治意识的养成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而社会民众诚信素质的提高必须有健全的法治环境。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民事的角度强化了法律的神圣性以及不自觉履行法律的后果的严重性,这有利于社会民众从思想上重视法律,从行为上服从法律,让法治意识在民众思想上生根,并代代相传,长此以往,以遵纪守法为表现的诚信社会自然形成。
三、执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法律的关键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严格付诸实施,也等同于废纸一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更具可操作性外,其法律理念已悄然发生了变化,在原来的相对刚性基础上增加了许多硬性规定,其显著标志就是增加了制裁项目和加大了制裁力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实施者,法院执行人员除要认真学习并牢记相关条款外,更重要的是深刻领会其修定的精神实质,并以此指导自己开展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在思想上要有严格执法的勇气和决心,在行动上要有严格执行的强力手段,通过执行实践坚决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扎实做好执行宣传工作,将宣传和执行有机结合起来。法律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的执行者和普法的对象。要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更好地贯彻实施,必须将上述两方面有机统一,即必须做好相应的普法宣传工作。针对执行工作的实践,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执行措施,但尚未被普通民众所知晓,特别是因之前“法律白条”造成的心理因素,许多人对法院执行仍旧采取“一拖、二躲、三对抗”等无赖手段,如突然采取过急的执行措施,不但很难被被执行人接受,可能还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故在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之前,有必要进行扎实的执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执行的高压态势。当然这也可选择典型案例,现场执行,以案说法。
3、认真总结以往执行经验,深入调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新的民事诉讼法,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包含和反映了深刻的时代背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根据立法精神,结合执行的实践,认真总结以往好的执行经验,深入调研,并根据新修定的条款,遂条研讨,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比如对财产申报制度,至少应制表说明申报的相关内容,并说明不如实申报或作虚假申报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财产申报文书的送达程序等。
4、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贯彻以人为本与和谐执行理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体现了立法机关的刚性思维,但就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所形成的法律心理来讲,法院执行人员和被执行对象均还未形成对此种刚性法律的接受能力,这就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在运用这些刚性规定的过程中,注意将原则性规定和灵活执法相结合,充分运用以往行之有效的执行经验和工作方法,以刚性规定为主,辅之以其他灵活的方法,全面推动执行工作。此外,在运用刚性规定时,还应贯彻以人为本与和谐执行理念,充分尊重和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确保社会和谐有序地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一、该修正案在执行方面的特点
1、加重了对单位的或单位负责人的处罚力度。根据该修正案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对单位大幅提高罚款金额(由原最高三万元修改为最高三十万元)外,对单位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同样提高了罚款金额(由原最高1千元修改为1万元),并可予以司法拘留。
2、增设了变更执行法院制度。根据该修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促使人民法院尽早地督促执行。另外,增设了变更执行法院的制度,即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和细化了财产报告制度。“立即执行”是指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执行人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该制度克服了因送达执行通知而让被执行人有时间和机会逃避债务的弊端;财产报告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主动报告家庭或个人财产的制度,该制度保障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主动性,加重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为人民法院快速、准确执行创造了条件。
4、扩大了执行联动措施的范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一些促使当事人履行裁判的联动措施,这次在总结以往执行实践的基础上,扩大了执行联动制度的范围,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以及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5、延长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如果双方均是法人的,则为半年,这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而且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有利于保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尽可能地避免败诉方利用申请执行期限拖延规避执行的侥幸心理。
二、该修正案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1、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影响。民事诉讼法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的法官,而该法执行专章的实施主体是具有执行资格的法院执行人员,故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中涉及执行的相关条款首先影响的是法院执行人员,这包括以下两点:
第一,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理念上的影响。这次修改的19条中,有11条涉及执行,由此反映我国立法机构对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这是在人民法院长期被“执行难”困扰,法律面临严重挑战,社会诚信体系几近崩溃,已引起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背景下出台的修正案,体现了党和国家彻底纠正社会不良行为的坚定决心。在此之前,因法律规定的过于理想化和原则化,加之对法院执行人员的不当管理与限制,致使法院执行人员普遍畏首畏尾,不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丧失案件执行机会,导致“执行难”。这些不当的规定与管理或限制,间接也为被执行人增加了对抗法院执行的心理筹码,致使执行工作更难以开展。此次修改执行的相关规定,措施更具体化,力度大大增加,体现了我国高层在解决执行方面法律理念的变化。这首先要求法院执行人员要紧紧围绕这次修正案的立法宗旨,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行效能。其次要求执行人员在心理上要高度重视,克服畏难情绪,振奋精神,以此为契机,从根本上转变执行理念。
第二,对法院执行人员执行行为上的影响。法院执行人员最重要的工作是严格贯彻执行法律,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这次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体现在有关执行法律上,这就要求法院执行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并深刻领会,掌握修正案的实质,用以指导执行工作;其次在执行的实践中,要更加严格地落实法律精神,用实际行动体现和贯彻党和国家的立法意图,从每一件案件中一点一滴地扭转不良的社会风气。
2、对普通群众的影响。社会普通民众作为法律实施的对象,此次修正案对其影响同样较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此次修改民事诉讼法,反映了广大社会民众的迫切要求,特别是反映了要求解决“执行难”的突出愿望。“执行难”已困扰人民法院多年,这道难题的迟迟不能解决,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法治进程,而且直接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下降,正义不能伸张,合法权益不能保障,从而使许多民众直接成为“法律白条”的受害人,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这道难题虽已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历经数次清理、突击,甚至高层领导亲自挂帅,但至今收效不大,矛盾仍较突出。故从法律层面加强执行的硬性规定成为必然。
第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度,从而树立法律权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强化了法律的刚性原则,其贯彻实施,必然对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作用。由此必然提高或增强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和依赖度,从而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为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供了绝好的契机,只要人民法院把握得当,司法权威自然建立。
第三,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民众诚信素质的提高。法治意识的养成需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尊重法律的社会氛围,而社会民众诚信素质的提高必须有健全的法治环境。二者相辅相成,互为因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从民事的角度强化了法律的神圣性以及不自觉履行法律的后果的严重性,这有利于社会民众从思想上重视法律,从行为上服从法律,让法治意识在民众思想上生根,并代代相传,长此以往,以遵纪守法为表现的诚信社会自然形成。
三、执行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法律的关键在于实施,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严格付诸实施,也等同于废纸一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除更具可操作性外,其法律理念已悄然发生了变化,在原来的相对刚性基础上增加了许多硬性规定,其显著标志就是增加了制裁项目和加大了制裁力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实施者,法院执行人员除要认真学习并牢记相关条款外,更重要的是深刻领会其修定的精神实质,并以此指导自己开展工作。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在思想上要有严格执法的勇气和决心,在行动上要有严格执行的强力手段,通过执行实践坚决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扎实做好执行宣传工作,将宣传和执行有机结合起来。法律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即法律的执行者和普法的对象。要使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更好地贯彻实施,必须将上述两方面有机统一,即必须做好相应的普法宣传工作。针对执行工作的实践,虽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执行措施,但尚未被普通民众所知晓,特别是因之前“法律白条”造成的心理因素,许多人对法院执行仍旧采取“一拖、二躲、三对抗”等无赖手段,如突然采取过急的执行措施,不但很难被被执行人接受,可能还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故在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之前,有必要进行扎实的执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执行的高压态势。当然这也可选择典型案例,现场执行,以案说法。
3、认真总结以往执行经验,深入调研,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新的民事诉讼法,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包含和反映了深刻的时代背景。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法院应根据立法精神,结合执行的实践,认真总结以往好的执行经验,深入调研,并根据新修定的条款,遂条研讨,制定符合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比如对财产申报制度,至少应制表说明申报的相关内容,并说明不如实申报或作虚假申报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财产申报文书的送达程序等。
4、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贯彻以人为本与和谐执行理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体现了立法机关的刚性思维,但就我国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所形成的法律心理来讲,法院执行人员和被执行对象均还未形成对此种刚性法律的接受能力,这就要求法院执行人员在运用这些刚性规定的过程中,注意将原则性规定和灵活执法相结合,充分运用以往行之有效的执行经验和工作方法,以刚性规定为主,辅之以其他灵活的方法,全面推动执行工作。此外,在运用刚性规定时,还应贯彻以人为本与和谐执行理念,充分尊重和平等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确保社会和谐有序地向前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