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执行威慑机制构建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认识
2008-03-05 17:32: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燕宏
“执行难”问题依然是党中央和人民解众都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攻克“执行难”这一社会“毒瘤”的主力军,人民法院执行队伍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挑战、善于开拓创新,通过反思当前执行工作的问题和现状,逐渐对解决“执行难”问题形成共识:“执行难”的解决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应把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建立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执行威慑体系上来。
为此,根据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威慑机制将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顽症的一种新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体系也将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实践和探索的新方向。笔者针对这一机制的构建,谈谈自身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提出及基本含义
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建立人民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单位之间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目的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行为自由加以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受到影响,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威慑机制是一个具有强大功能的有机统一的立体社会网络,整个体系的基石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威慑机制是执行威慑体系的核心,执行威慑法律制度是整个体系的法律保障。执行威慑机制借助互联网的网络平台,经济、快速、便捷地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基础数据,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切实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真正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全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第一、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予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
第二、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需要。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对人民法而言,为解决社会反应相对强烈的“执行乱”、执行不力和执行超期三大问题,所耗费的成本资源更是让人痛心。所有这些都和没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导致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有着直接关系。如果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威慑机制,70%的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那么由此将出现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惊人效果。而这正是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魅力所在。
第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来对抗法院,法院不占有任何优势,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动不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当然离不开加大执行力度,扼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升司法权威。
三、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措施
根据泉中法(2006)87号文《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联合通知》,结合中央政法委2005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做出总体部署,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从人员物质方面保障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法院要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分别由基层法庭干警充实到执行队伍,执行庭人员人数占法院干警总数的16.5%。配备执行专用车辆、机动车、电脑、照像机及执行必备的警械等,另外对补贴给执行庭的通讯费用,从物质装备方面确实保证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
第二、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精神,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结的每一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这样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防止执行法官滥用权力,通过推行执行公正,根治“执行难”顽症,促使执行公正高效廉洁。
第三、采取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
1、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出国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不批准出境。
2、限制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协助执行书,限制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交易。
3、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银行贷款、购买保险和买卖股票。金融与公民的生活密不可分,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限制被执行人贷款、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以外的保险、限制被执行人开立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必将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其提高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4、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启动刑事制裁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被执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通过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刑事初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并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撤消案件的,应书面通知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 完善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相关措施。
1、要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国法院管理执行工作的一个广域网络,在规定的期限内,法院都应将每一个案件办理的每一进程情况通过这个系统录入执行案件数据库,通过当事人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本级法院领导监督等来保障数据信息的及时录入,要建立一套职责、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必要时还将考虑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约束,确保每一个执行案件信息数据能够入时、全面、准确地录入中央数据库,确保这些信息数据的权威,确保这些数据信息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功效。
2、要建立社会公众联动网络系统。社会联动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联动和社会公众联动。国家权力机关的联动是指出入境、车辆、工商、房产等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协同人民法院,共同对被执行采取措施,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社会公众联动是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信息,使其各种投资及消费行为受到公众的监督和限制,并最终“寸步难行”。同时可通过登录执行威慑机制的公开网站,查询某一被执行人的债务信息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在实际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督,若发现其有明显规避法律义务的投资行为或高消费行为,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这样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围剿赖账分子,最终使赖账分子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3、完善执行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威慑制定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但都不够系统和完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特别是现行法律对“拒执罪”规定不一致,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得到运用。因而,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法院
为此,根据中央政法委发出《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威慑机制将作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顽症的一种新的执行工作运行机制,构建执行威慑机制体系也将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实践和探索的新方向。笔者针对这一机制的构建,谈谈自身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提出及基本含义
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重要保障,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建立人民法院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单位之间联动的“执行威慑机制”。目的是通过对被执行人在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行为自由加以限制,使其社会信誉受到影响,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威慑机制是一个具有强大功能的有机统一的立体社会网络,整个体系的基石是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威慑机制是执行威慑体系的核心,执行威慑法律制度是整个体系的法律保障。执行威慑机制借助互联网的网络平台,经济、快速、便捷地实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的基础数据,通过加强与银行信贷、工商注册登记、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增强各种社会力量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大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切实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真正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全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 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和作用
第一、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予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
第二、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需要。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对人民法而言,为解决社会反应相对强烈的“执行乱”、执行不力和执行超期三大问题,所耗费的成本资源更是让人痛心。所有这些都和没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导致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有着直接关系。如果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强制执行威慑机制,70%的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那么由此将出现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惊人效果。而这正是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魅力所在。
第三、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需要。“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来对抗法院,法院不占有任何优势,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动不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当然离不开加大执行力度,扼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升司法权威。
三、建立执行威慑机制的具体措施
根据泉中法(2006)87号文《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联合通知》,结合中央政法委2005年12月26日下发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做出总体部署,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从人员物质方面保障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法院要配齐、配强执行力量,分别由基层法庭干警充实到执行队伍,执行庭人员人数占法院干警总数的16.5%。配备执行专用车辆、机动车、电脑、照像机及执行必备的警械等,另外对补贴给执行庭的通讯费用,从物质装备方面确实保证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
第二、建立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精神,建立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中国法院网这一网络平台,把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结的每一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这样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防止执行法官滥用权力,通过推行执行公正,根治“执行难”顽症,促使执行公正高效廉洁。
第三、采取灵活运用强制措施,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制裁力度。
1、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出国出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不批准出境。
2、限制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变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法院可以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协助执行书,限制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交易。
3、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银行贷款、购买保险和买卖股票。金融与公民的生活密不可分,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限制被执行人贷款、限制被执行人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以外的保险、限制被执行人开立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必将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其提高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4、加大刑事制裁力度,启动刑事制裁程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被执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通过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刑事初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并在侦查期限内尽快侦查终结;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立案后经侦查认为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撤消案件的,应书面通知移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 完善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相关措施。
1、要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是全国法院管理执行工作的一个广域网络,在规定的期限内,法院都应将每一个案件办理的每一进程情况通过这个系统录入执行案件数据库,通过当事人监督、上级法院监督、本级法院领导监督等来保障数据信息的及时录入,要建立一套职责、责任明确的管理机制,必要时还将考虑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约束,确保每一个执行案件信息数据能够入时、全面、准确地录入中央数据库,确保这些信息数据的权威,确保这些数据信息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功效。
2、要建立社会公众联动网络系统。社会联动又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联动和社会公众联动。国家权力机关的联动是指出入境、车辆、工商、房产等管理部门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协同人民法院,共同对被执行采取措施,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社会公众联动是向社会公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信息,使其各种投资及消费行为受到公众的监督和限制,并最终“寸步难行”。同时可通过登录执行威慑机制的公开网站,查询某一被执行人的债务信息和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在实际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督,若发现其有明显规避法律义务的投资行为或高消费行为,及时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这样充分发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围剿赖账分子,最终使赖账分子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3、完善执行立法,制定《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威慑制定的构建提供法律保障。近年来,最高法院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但都不够系统和完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找不到对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特别是现行法律对“拒执罪”规定不一致,导致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得到运用。因而,制定一部《强制执行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县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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