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开发区原办公室主任受贿案
2008-03-05 10:25:22
中国法院网讯 (张亚静 陈其生) 3月4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一审以受贿罪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黄某,在其担任锡山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实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之便,从2003年11月到2007年2月,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道路建设工程等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46次,现金人民币200多万元,美元2万余元。
在征得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情况下,并通过当庭确认,无锡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庭陈述后,法庭认定被告人黄嘉忠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受贿数额达200余万元,不足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自首、自愿认罪,并预交财产刑保证金,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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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而依法领刑,即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的典型。
由于此种审理方式必须在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适用,既保障了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选择权,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上诉、抗诉和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很少出现,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审理效率的有机统一。
通过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可强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保障了庭审重点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没有争议的事实酌情简化审理,既提高了庭审质量,又确保了裁判公正,还可以有效地简化庭审环节,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原主任黄某,在其担任锡山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负责公共绿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实施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之便,从2003年11月到2007年2月,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道路建设工程等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46次,现金人民币200多万元,美元2万余元。
在征得公诉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情况下,并通过当庭确认,无锡中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法庭陈述后,法庭认定被告人黄嘉忠有自首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受贿数额达200余万元,不足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自首、自愿认罪,并预交财产刑保证金,退出了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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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简化审理方式和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而依法领刑,即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的典型。
由于此种审理方式必须在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适用,既保障了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选择权,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切实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上诉、抗诉和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很少出现,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审理效率的有机统一。
通过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可强化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保障了庭审重点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没有争议的事实酌情简化审理,既提高了庭审质量,又确保了裁判公正,还可以有效地简化庭审环节,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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