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非法占用耕地案终审:承包商获刑18个月
2008-03-04 14:24:45
中国法院网讯 (李品才) 家住上海市青浦区的李某,在农用地上非法建造非农用建筑物,被一审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03年7月,李某与青浦区华新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该村李东生产队的土地30.15亩用于建办木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某在该农用地上非法建造起工业厂房、办公楼等非农用建筑物。2004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到青浦区检查违规用地情况时发现这一问题,责令李某停止建房。此后,李某继续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2005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再次责令李某停止建房,李仍未停止非法建房行为。经上海市农业保护监测站检验,李某占用土地累计面积29.67亩,其中18亩基本农田已遭严重毁坏,不能进行耕种。
法院认为,李某虽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租赁协议,但在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用于非农业用途,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在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两次责令停止建房的情况下,李某仍继续其非法建房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孙国祥法官说,此类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本市尚属首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非法占用耕地罪这一条,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3年7月,李某与青浦区华新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位于该村李东生产队的土地30.15亩用于建办木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李某在该农用地上非法建造起工业厂房、办公楼等非农用建筑物。2004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到青浦区检查违规用地情况时发现这一问题,责令李某停止建房。此后,李某继续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2005年3月,上海市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再次责令李某停止建房,李仍未停止非法建房行为。经上海市农业保护监测站检验,李某占用土地累计面积29.67亩,其中18亩基本农田已遭严重毁坏,不能进行耕种。
法院认为,李某虽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了租赁协议,但在未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该地块用于非农业用途,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在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两次责令停止建房的情况下,李某仍继续其非法建房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故意。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孙国祥法官说,此类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本市尚属首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非法占用耕地罪这一条,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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