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井集团原高管郭新民因受贿一审被判死缓
2008-02-28 10:00:47
庭审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安翠香) 日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古井集团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郭新民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37.4万元、2万美元、20万元港币,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财物,均予以追缴。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0年至2007年间,郭新民任亳州古井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包装分厂第一副厂长、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7.4万元、2万美元、20万元港币,还收受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贵重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新民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继后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新民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能在有关机关调查时,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90年至2007年间,郭新民任亳州古井酒厂包装车间主任、包装分厂第一副厂长、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古井销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637.4万元、2万美元、20万元港币,还收受国画、手表、电视机等贵重物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新民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继后受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郭新民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其能在有关机关调查时,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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