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现金价值表有误引纠纷 法院司法建议中国人寿整改
2008-02-27 16:18:42
     中国法院网讯 (尹亦农)  日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针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复,就其出具错误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等严重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

   朝阳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智英、赵玉玲、刘秀芬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时,原告1997年10月份投保了人寿保险推出的“88鸿利终身保险”,约定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均为 2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方式趸交。依据人寿保险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投保人于2007年3月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人寿保险按照现金价值表的约定支付退保金。其后,人寿保险同意解除保险合同,但拒绝按照现金价值表的要求给付退保金,且称由于计算机故障导致出具了错误的现金价值表。根据人寿保险向投保人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所得到的退保金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第9年度或第10年度就超过了投保人因履行保险合同所得到的最大利益,此情形不符合保险业的基本规则,亦不符合保险公司的经济利益原则,故法院认定人寿公司出具的现金价值表有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撤销错误的现金价值表,人寿公司给付相当于投保人所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退保金。

   案件审结后,针对人寿保险存在向投保人出具错误保险单现金价值表的严重问题,朝阳法院及时向其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第一,充分认识出具错误现金价值表的过错责任,尽量弥补因过错而给投保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制定专项解决方案,主动联系现金价值表有误的投保人,在解决渠道上为投保人提供便利,在费用开支上为投保人提供适当支持。第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以争取监管部门的支持,尽快拿出权威部门出具的、能够得到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得到了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对建议内容进行了研究并指派相关人员对60余份保单逐一排查,对解决纠纷方案作出了重要部署:将指派专人,安排专项资金,主动上门更换错误现金价值表并做好客户的解释、说服和道歉工作。制定不同的解决纠纷方案,对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的客户,双方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对不同意更换正确现金价值表并要求终止履行保险合同的客户,向客户宣讲,并参照法院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终止双方保险合同,给予客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将该案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详细说明情况,并重新报备正确的现金价值表,力争尽快获得监管部门确认的、得到法律和公众认可的现金价值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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