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次并不完美的听证会
2008-02-25 16:37: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崔海霞
刚刚走上审判岗位的我整天磨着同事教我几招,恨不能将她几年的工作经验据为己有。面对好学的我她讲了一个她自己的故事:
“现在我才真正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喜欢断臂的女神维纳斯,因为缺憾会让人记忆深刻,甚至永生难忘。一次我主审一个裁决案件,这是一个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标的额达150多万,我既紧张又兴奋,搓拳摩掌,决心将案件处理好。
我开始认真的翻阅卷宗,一连看了好多遍,边看卷宗边写阅卷笔记,因为案件是一个购销合同纠纷,有很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对帐函等财务术语,我就借来财务方面的书阅读,到网上仔细查阅资料,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弄明白。接着我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我将这几部法律的有关条文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我就想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案件处理也就简单了。
我把我所了解的案情和我对案件的一些看法向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作了汇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样的案件应该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更深人的了解案件事实,我就开始为听证作准备。
正准备给申请人打电话,申请人的律师却已经着急案件的处理结果找到了我。他在阐述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同时,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情况,他说:这个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已经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但是被驳回了。听到这个消息,我心中大喜,暗想亏我研读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我干脆的说,你将审判阶段的判决书提供一份,如果撤销申请的理由与申请不予执行的申请的理由相同,那么听证会就可以免了,可以直接驳回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的申请。
很快申请人将驳回撤销申请的判决书送到法院,判决书只对仲裁程序进行了审查,而没有审查实体。这次提出的申请除了上次的程序方面理由还有合同履行、是否违约等实体方面的理由。因程序方面的理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致,不再属于我们审查的范围。但是实体方面的审查还是需要举行听证会。原本抱着省事、省时态度的申请人非常沮丧,连说开听证会没有必要。但是我还是将举行听证的传票,送达回证打印出来,立即送达给申请人一方。接着又通知被执行人来拿举行听证的传票。
听证会准时召开,双方当事人都拿着传票按时到达,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案情明朗,被执行人证据明显处于劣势,最终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我自以为自己应付自如,案件处理的较为完美。
但是有一天当我整理卷宗材料时,发现那两张传票,我发现传票上并没有盖章,顿时处理完一件案子的成就感一扫而光。也许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即使发现他们也会认为听证毕竟不是正式开庭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讲,这却是一个缺憾,一个只有自己知道,自己消化的缺憾,久久在心里盘旋,它让我记住程序不是做给当事人看,那也是法官心中永恒的安宁,不管多么小,多么微不足重,只要心里有遗憾就是对追求法律完美信仰的亵渎。不完美的东西让人难忘,但是因此追求完美的心却更加执著。”
听同事讲完故事,我发现我也在向法律的真谛靠近,因为对法律的信仰和理想让每一项繁琐的工作都变得更加有意义,它不会让自己迷失于冷漠与贪婪,我想经验还要学习,用心体会更加重要。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我才真正理解为什么有那么多人喜欢断臂的女神维纳斯,因为缺憾会让人记忆深刻,甚至永生难忘。一次我主审一个裁决案件,这是一个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标的额达150多万,我既紧张又兴奋,搓拳摩掌,决心将案件处理好。
我开始认真的翻阅卷宗,一连看了好多遍,边看卷宗边写阅卷笔记,因为案件是一个购销合同纠纷,有很多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挂账、对帐函等财务术语,我就借来财务方面的书阅读,到网上仔细查阅资料,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弄明白。接着我对有关的法律条文进行细细的研读,因为案件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我将这几部法律的有关条文进行综合比较和分析,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我就想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案件处理也就简单了。
我把我所了解的案情和我对案件的一些看法向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作了汇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样的案件应该召开听证会,通过听证更深人的了解案件事实,我就开始为听证作准备。
正准备给申请人打电话,申请人的律师却已经着急案件的处理结果找到了我。他在阐述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同时,提供了一个很重要的情况,他说:这个被执行人在审判阶段已经提出撤销仲裁裁决,但是被驳回了。听到这个消息,我心中大喜,暗想亏我研读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我干脆的说,你将审判阶段的判决书提供一份,如果撤销申请的理由与申请不予执行的申请的理由相同,那么听证会就可以免了,可以直接驳回被执行人不予执行的申请。
很快申请人将驳回撤销申请的判决书送到法院,判决书只对仲裁程序进行了审查,而没有审查实体。这次提出的申请除了上次的程序方面理由还有合同履行、是否违约等实体方面的理由。因程序方面的理由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一致,不再属于我们审查的范围。但是实体方面的审查还是需要举行听证会。原本抱着省事、省时态度的申请人非常沮丧,连说开听证会没有必要。但是我还是将举行听证的传票,送达回证打印出来,立即送达给申请人一方。接着又通知被执行人来拿举行听证的传票。
听证会准时召开,双方当事人都拿着传票按时到达,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最终案情明朗,被执行人证据明显处于劣势,最终案件得以圆满结案,我自以为自己应付自如,案件处理的较为完美。
但是有一天当我整理卷宗材料时,发现那两张传票,我发现传票上并没有盖章,顿时处理完一件案子的成就感一扫而光。也许双方当事人谁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即使发现他们也会认为听证毕竟不是正式开庭没有程序上的严格要求。但是对于我自己来讲,这却是一个缺憾,一个只有自己知道,自己消化的缺憾,久久在心里盘旋,它让我记住程序不是做给当事人看,那也是法官心中永恒的安宁,不管多么小,多么微不足重,只要心里有遗憾就是对追求法律完美信仰的亵渎。不完美的东西让人难忘,但是因此追求完美的心却更加执著。”
听同事讲完故事,我发现我也在向法律的真谛靠近,因为对法律的信仰和理想让每一项繁琐的工作都变得更加有意义,它不会让自己迷失于冷漠与贪婪,我想经验还要学习,用心体会更加重要。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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