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中,执行法官经常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烦恼,为了寻找被执行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很多案件也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搁置无法执行,这成为目前制约法院案件执结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期通过对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法院2002—2007年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找不到被执行人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一是执行中因原住址变更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二是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三是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不经常回住所。2002年三类案件共155件,占全年案件数的14.78%;2003年三类案件284件,占全年案件数28.43%;2004年三类案件82件,占全年案件数的6.74%;2005年三类案件73件,占全年案件数的5.86%;2006年三类案件182件,占全年案件数的12.10%;2007年三类案件107件,占全年案件数的6.18%。从统计的情况看三类案件中,因为原住址变更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每年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都占绝对的多数。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不经常回家的所占比重相对较少,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虽然占的比重最小,但是也有相当的数量。从统计数字看,2002年至2003年三类案件的数量最多,2003年三类案件占到全年案件数的28.43%,2004年,2005年三类案件急剧下降,但是2006年,2007年三类案件的数量又在回升。
东营区法院2002—2007年三类案件明细表
年度 |
因原址变更长期找不到人 |
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 |
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不经常回住所 |
2002 |
84 |
27 |
44 |
2003 |
161 |
61 |
62 |
2004 |
36 |
19 |
27 |
2005 |
36 |
8 |
29 |
2006 |
71 |
39 |
72 |
2007 |
76 |
10 |
21 |
东营区法院2002—2007年三类案件变化情况表
东营区法院2002—2007年三类案件总量变化情况表
二、造成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困难的原因分析
1、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逃避责任的心理,对于履行法院的裁判,能逃则逃,能躲则躲
被执行人逃避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是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变更住址,这种情况多见于公司等靠租赁场所来搞经营的被执行人,这类情况按照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的工商登记的住址一般找不到人,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尤其是在异地执行的情况下,往往执行人员千辛万苦找到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的住址,但是早已人去楼空。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鉴于对法院执行部门或申请人的畏惧远走他乡打工生活,这多见于一些农村村民或城市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被执行人。第三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或躲避法院执行偶尔回家,法院执行人员并不能长期蹲守一个被执行人,所以在法院得到消息后,被执行人又逃之夭夭。
2、人口流动加剧,企业、公司变更频繁
改革开放以来,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人口流动都在不断加剧,各类公司、企业大量产生,又不断注销。一些公司、企业因为商机等原因也在不断变换住所。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往往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
有关部门对于目前的人口流动或者公司住所随意变更缺乏有力的监管,往往农民一旦走出村庄,就成了社会“黑户”,没有组织可以尽到监管义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也往往名不副实。
3、我国社会征信制度不完善的现状
我国的社会征信制度还不完善,远没有达到西方国家有闯红灯记录或者坐车逃票的记录就找不到工作,无法在银行贷款,无法开展一系列社会活动的发达程度。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也不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社会活动造成制度上的威胁,社会上的很多个人、团体、机关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了解某个人、某个单位的诚信状况,所以这些人在逃避债务后还能够正常的工作或经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这种状况将有望有所改变。
4、我国对逃避债务行为法律监督与制裁措施缺失
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逃避的后果,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裁力度,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在玩捉迷藏的游戏,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游戏规则,只要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就可以逃避履行债务。至于在多年以后再发现被执行人,由于时过境迁,不管是申请人还是执行法官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会再积极执行被执行人。这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用较小的代价就成功的逃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逃避债务。
5、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词的认识模糊
“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法中对“下落不明”有明确地时间、概念界定。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下落不明”的概念比较模糊,被执行人经几次查找或几次传唤不到庭就往往被认为是“下落不明”,并以此为由不再采取执行措施,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规范,造成这种有条件找到被执行人,而因为被执行人处心积虑的逃脱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增多。
三、改变寻找被执行人困难现状的建议
改变目前的被执行人通过因原住址变更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不经常回住所的现状需要法院和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努力和支持。
1、进一步加大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被执行人查找困难是制约法院执行的重要因素,法院执行部门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上,但是,目前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还远不能达到为寻找每个被执行人都穷尽执行力量的能力。很多案件都是在查找几次以后,对案件采取中止等相应的处理措施,把案件搁置下来。类似的案件不断累积,形成了巨大的潜在工作量,申请人一旦大量要求恢复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就面临巨大的挑战。所以法院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不断壮大执行队伍,加大执行软件、硬件建设,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可以通过加快执行效率,加快反应速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寻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安排专人长期“关注”,增加找到被执行的机率,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数量。
2、通过多种威慑渠道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
建议通过征信系统,与法院、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的接轨制约某些被执行人的逃债随意性。如果在法院系统执行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可以相应的反应在其他的系统上,其他部门以此为依据考察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将来的就业、信贷等带来障碍,那么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不良记录将公之于众,曝光于社会公众面前。
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这种逃债行为的法律后果,不能在逃债之后不了了之,被执行人的逃债行为必须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可以参考刑事案件,只要立案,就不存在追溯时效。一旦发现,不管申请执行人申请与否,法院都应该对他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而且逃避债务的时间越长,相应的利息就越高,而且可以通过罚金等制度加大惩处力度,促使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债务,而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及时到法院说明情况。
3、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途径
鉴于目前人口流动,公司住址变动频繁的现状,单靠法院执行部门的寻找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协调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查询系统、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记录等进行寻找。因为被执行人不会生活在真空中,他们要参加社会活动,就会在不同的部门留下记录。如果我们能够充分的利用这些记录,我们的执行活动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加强立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以及法律后果
因为法院执行部门的执行力量有限,在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此类案件长期搁置,势必不断累积增加,进而造成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管理上的失控,和对本院执行工作量的估算模糊。这种无序状态最终使这一类的案件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得不到真正的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可以将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制度建构,建立专门的执行档案,并统一编号,由专门的执行人员负责跟踪统计和监督,一些执行案件在法院长期找不到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经过所规定的查找过程和次数之后还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这类案件归入特殊的档案统一编号备案。负责监督的人员督促执行人员对这类案件进行定期的梳理,及时清理。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促进这类案件的有效执行,不会因为长期的搁置、执行人员的变动等问题而怠于执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将这些案件与执行人员进行合理的剥离,使执行承办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当然这种剥离并不是永久的,在定期梳理后,如果认为有执行可能的,原承办人员必须继续执行。
因此建议,执行程序中的“下落不明”应在立法中予以确定,如,在法定执行期限内,首先在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其次经过公告寻找,仍无下落,这些案件应当中止执行;中止期限超过2年,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下落不明的,案件终结执行。同时建议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历年来形成的类似案件进行清理,使大量滞留在法院且客观上不能执结的案件以适当的形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