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保安队副队长长私放窃贼"吃回扣" 获刑
2008-02-21 15:50:51
中国法院网讯 (殷超) 社区保安大队副大队长王某私放被抓获的盗窃嫌犯后,索要钱款,并接收吃请。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王某原是闵行区浦江镇一社区保安大队副大队长。2006年12月11日凌晨,王某私放涉嫌盗窃价值5412元的不锈钢信报箱1只及不锈钢边角料15公斤的汪某和涉嫌收赃的范某,在明知系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王某仍将上述赃物交给范某处理。事后,王某以罚款为名,向汪某索要200元,并接受了范某丈夫杨某的吃请。2007年1月,王某私放涉嫌盗窃价值10464元的不锈钢信报箱2只的汪某和葛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交给杨某处理,并再次接受了杨某的吃请。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负责辅助治安巡逻的社区保安大队副大队长,明知自己负有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却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王某原是闵行区浦江镇一社区保安大队副大队长。2006年12月11日凌晨,王某私放涉嫌盗窃价值5412元的不锈钢信报箱1只及不锈钢边角料15公斤的汪某和涉嫌收赃的范某,在明知系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王某仍将上述赃物交给范某处理。事后,王某以罚款为名,向汪某索要200元,并接受了范某丈夫杨某的吃请。2007年1月,王某私放涉嫌盗窃价值10464元的不锈钢信报箱2只的汪某和葛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交给杨某处理,并再次接受了杨某的吃请。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负责辅助治安巡逻的社区保安大队副大队长,明知自己负有协助公安机关查禁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却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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