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山法院和谐妥处矛盾 39名农民工当庭拿到7万工资款
2008-02-20 15:45:33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玲丽 于鑫) 近日,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妥善处理了一起农民工集体索要工程款纠纷案件,经过法院的积极调解,39名湖北籍农民工顺利拿回了自己的7万元工程款。
2005年7月10日,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招标与威海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该房产公司某小区内40号楼等工程的建设施工。在此期间,来自湖北的汪某等39名农民工对这一小区内40号楼和一网点房的内外墙装饰、楼地面工程等进行施工。完工后,汪某等人支取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其它原因拒绝支付。
汪某等人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依法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汪某等人剩余工资10万余元。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没有招用汪某等人工作,与汪某等未形成劳动关系,故拒绝支付其工资。
庭审中汪某等人提出,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项目部组织被告等人进行施工,该项目部没有资质,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仲裁协议。
乳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索要工程款纠纷。同时分析认为,本案原告是青岛的开发商、被告是来自湖北的农民工。并且双方因多次索要工资不着,已经发生过殴斗,并导致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受伤。双方矛盾非常激烈,甚至扬言,组织更大规模的械斗。
为此,乳山法院没有简单地按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是本着解决一个案件,稳定一方安定的宗旨,从多方面入手缓和双方矛盾,开展调解工作。主审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多次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某等39人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其他互无纠葛。
调解协议达成后,上述内容当庭就执行完毕,汪某等39名工人在领取各自款项后顺利返乡。
2005年7月10日,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通过招标与威海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该房产公司某小区内40号楼等工程的建设施工。在此期间,来自湖北的汪某等39名农民工对这一小区内40号楼和一网点房的内外墙装饰、楼地面工程等进行施工。完工后,汪某等人支取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其它原因拒绝支付。
汪某等人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在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缺席的情况下,劳动仲裁部门依法裁决该公司应支付汪某等人剩余工资10万余元。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公司没有招用汪某等人工作,与汪某等未形成劳动关系,故拒绝支付其工资。
庭审中汪某等人提出,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项目部组织被告等人进行施工,该项目部没有资质,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劳动仲裁协议。
乳山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索要工程款纠纷。同时分析认为,本案原告是青岛的开发商、被告是来自湖北的农民工。并且双方因多次索要工资不着,已经发生过殴斗,并导致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受伤。双方矛盾非常激烈,甚至扬言,组织更大规模的械斗。
为此,乳山法院没有简单地按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而是本着解决一个案件,稳定一方安定的宗旨,从多方面入手缓和双方矛盾,开展调解工作。主审法官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上多次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规定,青岛某建设集团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汪某等39人工程款人民币70000元,其他互无纠葛。
调解协议达成后,上述内容当庭就执行完毕,汪某等39名工人在领取各自款项后顺利返乡。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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