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法官调处一案化解四起民事纠纷
2008-02-04 16:15:53
     中国法院网讯 (李国清 陈群安 毛书鹏)  1月29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新店人民法庭庭长董金洲与书记员汪志平顶着凛冽的北风、冒雪来到道桥镇联合村四组,将赔偿款15000元交到瘫痪在床的彭友山手中。彭友山激动地握着法官的手,连声说:“感谢法庭法官,我可以做第二次手术了!”

  2006年12月2日晚6时,云梦县下辛店镇张台村的程春祥家建私房时,一场灾难发生了,新建房屋二楼的预制板断裂,房屋倒塌,导致从事预制板吊装的道桥镇联合村8名农民2人死亡,5人受伤,彭友山是其中之一,彭友山后被诊断为右下肢多发性开放性骨折并失血性休克、头部外伤,住院治疗38天。经孝感明镜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彭友山的人体损伤构成8级伤残,需继续治疗费12000元。事后,彭友山多次找房东程春祥、包工头杨汉青、预制板生产者张艾发协商要求赔偿,三人互相推诿。2007年11月29日,彭友山诉至云梦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8315.33元。

  法官们于立案后第二天上午深入到下辛店镇张台村了解情况,查明被告陈春祥的房屋保持原状,家里已一贫如洗,自己平时在武汉靠捡破烂维持生活;被告杨汉青在事故发生后,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天,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家里还有一个病重的儿子,家庭生活举步维艰。张台村党支部书记杨丛喜动情地对法官说:“两名被告家里确实十分困难,希望彭友山能作些让步,在法庭主持下,调解此案。”当天下午,法官们又来到道桥镇联合村彭友山家中。彭友山受伤近一年,一直卧病在床,高额的住院费用使他不能进行第二次手术。他希望法庭能帮助他及时拿到赔偿款。法庭决定案2件于2008年元月10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审理。

  2008年元月10日的庭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17时,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接受法庭调解。调解前,法庭法官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归纳,一是认定彭友山受损伤赔偿费用为50609元。二是原告彭友山及其余7人作为吊板安装的承包人,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杨汉青作为二楼房屋的承包人,自身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格,工地安全隐患防范不当;被告程春祥将吊板安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吊板安装业务资质的彭友山等8人,且本人建房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张艾发生产销售的预制板未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即投入使用,因存在质量问题而断裂,三被告对彭友山受损伤均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介绍了双方当事人家庭情况,希望当事人互谅互让,换位思考,正视自己的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赔偿方案。通过法官们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最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三被告各承担彭友山的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限于2008年1月29日上午12时前给付;其余费用由彭友山自己承担。

  该案调解结案了,法官们的工作并没有结束。针对另外三起民事纠纷,即程春祥下欠张艾发预制板款3800元、程春祥下欠彭友山等8人吊板费用800元和程春祥下欠杨汉青劳务费3200元三起案件,从和谐稳定、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法官们分别召集纠纷当事人协商,使另三起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程春祥给付张艾发预制板款1500元,张艾发自愿放弃2300元;彭友山等8人自愿放弃吊板安装费用800元;杨汉青也自愿放弃劳务费用3200元。

  1月29日上午11时,三被告按时来到新店法庭,如数交清了赔偿款,程春祥亦将预制板款1500元给付张艾发。至此,法院通过审理一案,调处了4起民事纠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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