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法官,我们终于可以给工人发工资啦!”
——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执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联案
2008-02-03 11:21:54
     中国法院网讯 (黄敏 渠慎坤)  “谢谢法官,我们终于可以给工人发工资啦!”在车辆交接现场,孙某激动的对黄敏法官说。

  1月12日,王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孙某诉至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王某诉称,他与孙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一厂房承包给孙某施工,孙某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就单方撤离施工现场,并且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孙某赔偿损失35238元及违约金498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人黄敏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全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谈话、调查,了解了双方纠纷的起因和经过。2007年7月,黄敏法官审理过一起孙某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工程款的案件。在黄法官耐心的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还孙某工程款30万元。但是,王某到期没有履行协议,久拖不付。孙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王某双环轿车一辆和奥迪轿车一辆。在法院查封了王某的两辆轿车后,王某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孙某赔偿损失35238元及违约金49800元。

  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由于王某欠孙某工程款久拖不付,一推再推,即使经过法院调解,还是不履行,导致孙某欠施工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眼看春节将要来临,心急如焚,孙某对王某缺乏诚信行为感到非常不满,也一直认为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该案的调解也不再抱有任何信心,调解工作多次陷入僵局。

  考虑到该案和执行案件的关联性,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基础上,黄法官开始转变调解思路,和执行案件的承办人杨法官商量后,决定将两案合并调解,两个案件一次性处理。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双方同意,王某以其所有的双环牌轿车一辆折款20万元,另外再给付3万元现金给孙某,双方之间涉及该建设工程的所有纠纷一次性了结。但是,由于双方缺乏信任,孙某要求王某当场履行,如不当场履行,将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最后,在承办法官的说服和督促下,王某和孙某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当场履行了协议,实现了钱物的当场交接。

  由于承办法官调解思路的得当和耐心细致地说服工作,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两个案件终于化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建筑工人也如愿意的拿到了工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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