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8-01-31 16:1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包大进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强了执行力度,便于债权人实现权利,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尚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选择执行法院使执行管辖复杂化,执行制度亟需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法赋予债权人选择多家法院执行的权利,当被执行人的多处财产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时,可能出现多家法院同时立案执行或疑难案件相互推委执行、财产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执行案件过分集中于某一法院等现象,还可出现浪费执行司法资源,执行管辖异议等问题。执行制度亟须进一步规范,法院之间亟须加强配合。
二是部分执行新规定认识不统一,易出现适用法律不一致现象。民事诉讼法赋予债权人超过六个未执行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但对“未执行”的具体情形未做出明确,未执行有法院地方保护不执行、执行不力未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执行等,法院审查尺度难以统一,变更执行法院条件可能出现不统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期限未做出规定,法院之间可能出现做法不一,并可影响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能否及时采取等。
三是立即强制执行措施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可能影响执行效果。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条款中没有明确,在执行立案前能否采强制措施、是否必须由执行法院实施等,这关系到强制执行措施能否及时得以实施。
对此建议:一要明确执行管辖问题。建议由一审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制作一份申请执行文本,债权人提交该原件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重复立案执行。发生执行管辖争议时,以主要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为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二要强化审理法院和执行法院之间的衔接。如出现执行法院与财产保全法院不一致时,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凭申请执行文本、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解除查封、扣划存款等执行措施。三要明确界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列明“未执行”的具体情况,明确以法院未开展执行调查或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未执行”。四要明确采取立即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在被执行人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需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受是否执行立案条件的限制,可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办理,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移送执行法院。五要明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期限。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一是选择执行法院使执行管辖复杂化,执行制度亟需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法赋予债权人选择多家法院执行的权利,当被执行人的多处财产不属于同一法院管辖时,可能出现多家法院同时立案执行或疑难案件相互推委执行、财产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执行案件过分集中于某一法院等现象,还可出现浪费执行司法资源,执行管辖异议等问题。执行制度亟须进一步规范,法院之间亟须加强配合。
二是部分执行新规定认识不统一,易出现适用法律不一致现象。民事诉讼法赋予债权人超过六个未执行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但对“未执行”的具体情形未做出明确,未执行有法院地方保护不执行、执行不力未执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未执行等,法院审查尺度难以统一,变更执行法院条件可能出现不统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的期限未做出规定,法院之间可能出现做法不一,并可影响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能否及时采取等。
三是立即强制执行措施条款的规定尚不完善,可能影响执行效果。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条款中没有明确,在执行立案前能否采强制措施、是否必须由执行法院实施等,这关系到强制执行措施能否及时得以实施。
对此建议:一要明确执行管辖问题。建议由一审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制作一份申请执行文本,债权人提交该原件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重复立案执行。发生执行管辖争议时,以主要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为执行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二要强化审理法院和执行法院之间的衔接。如出现执行法院与财产保全法院不一致时,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凭申请执行文本、生效的法律文书,采取解除查封、扣划存款等执行措施。三要明确界定变更执行法院的条件。列明“未执行”的具体情况,明确以法院未开展执行调查或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未执行”。四要明确采取立即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在被执行人出现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需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不受是否执行立案条件的限制,可由财产所在地法院,参照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办理,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移送执行法院。五要明确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期限。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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