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而悲悯
——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具有的情怀
2008-01-31 14:45: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祝玉芝
世上有种最温柔也最具震撼力的情感,那就是:悲悯。
悲悯是人情感的一脉活水,里面有对窘迫的理解、对人性的宽容,对自我的尊重。
它纾解自私,淡化不平、使心灵懂得体恤而不会物化为石头。
大的悲悯交织着爱和隐忍,虔诚而广博。
悲悯本身就是一种信仰:人的信仰??信仰人。
在一些人的意识里,“法”就是“罚”,是面目狰狞,无情冷漠的“制裁”、“惩罚”。实则不然,对于法律的内在精神,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寥寥数语,古朴又恢宏,揭示了法律所蕴含的内在精神。这种精神意味着法律是能够给人类带来安居乐业、和谐、秩序、尊严、文明等幸福感的规则与制度,是洋溢和谐之美的社会规范,是人性真善美的制度表达。“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比被操作的法律更为重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求法官除了格守“公正”这一最重要的品质外,还要具有对个人、对自身、对人类、对万物的普遍情感关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心。这种悲悯是发自内心灵魂深处对法律的深刻的理解与膜拜。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得好:“身外之物和内在的精神力量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 悲悯是一种温柔而持久的心灵力量,经得起时间的变迁,不管浮华世界如何纷扰多变,心依然不为所动。这种力量引导鼓励着法官在审判中去积极探索追求,以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法冶的精神,更有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更能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一、为农民工讨薪案。
笔者所在的法院地处青海省最大的农业区,人口密集,也是各少数民族集中聚居区,有回、藏、土、撒拉等18个少数民族,全区154万人口中有133万农民,其年平均收入仅仅在2000元左右。其中有60万农村贫困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外出务工是其经济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对他们的艰辛,除了同情之,除了“哀民生之多艰”以外,我们更有一层尊重,他们的劳动力虽然廉价,人格却并不低贱,相反,他们用艰辛而正当的方式珍视着旁人看来可怜卑微生命。因此,在我们心里弥漫的不是可怜,而是种肃然与敬意。
面对一双双企盼劳有所得的无助眼神,笔者所在的中院,针对案件特点,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例如,在以候奎民为代表的民工诉青海隆达路桥公司追偿工程款案,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是对农民的疾苦无动于衷且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需要,考虑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海东中院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2日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2007年3月为乐都县峡口村、平安县东村等地的巨邦选、刘国虎等621名农民工讨回工资71万元。近日又为杨占彪、孙宏等1309名农民工讨回了已拖欠3年的工资,共计736176.70元。海东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20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些血汗钱 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案例二、棉纺厂下岗职工诉工商局撤销营业执照案
2000年青海棉纺织总厂进行破产安置职工时,包装分厂从总厂分离出来成立了荣达有限公司,末参加总厂的破产安置。成立荣达有限公司后,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一直没有生产。职工长期领不到工资,其境况远不如参加总厂破产安置的职工。9名女工多次到省政府集体上访要求解决其困难,末果。于是9名女工希望注销荣达有限公司,重返总厂参加总厂的破产安置,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注销给第三人荣达有限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审查,我院认为,工商局给第三人颁发营业执照时没有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撤销工商给第三人颁发营业执照,责令其纠正存在的错误,重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种裁决结果只是机械地根据法律规定得出了一个无关痛痒的结论,于纠纷的解决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与效果,职工的困境依然存在,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案了事不了。
面对职工的生活困境,悲悯之心让我们始终无法拿起笔来一判了之,在下判之前,我们反复给第三人荣达公司和9名职工作工作,有志者事竟成,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荣达公司按总厂的安置标准支付一次性安置9名职工的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和“三金”。在法院的主持下,协议得到了彻底的履行。履行完毕后,9名职工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她们对法院工作的满意与感激。那种在办案中因悲悯而滋生的无奈与隐痛,在自身的努力下,终于得以释怀。
案例三、陈胜祥工伤认定案
2005年,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农民工陈胜祥下班回宿舍在穿越火车道时被疾驰而过的火车撞死。海东中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上遇到这样的困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亡的,属工伤,根据交通管理法对机动车的明文规定,火车不属机动车。因此行政机关对陈胜祥的工伤认定没有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审判的裁判规则,应当予以撤销。
这种处理虽然是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的相应结论。但是它不仅使丧失家庭支柱的孤儿遗孀求助无门,走投无路,而且也不符合社会法治理念对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因此,面对边缘性问题的特殊情况,该院在审理此案时,能够克服适用法律上的机械教条主义,“眼里盯着法律,心里装着悲悯”,分析、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辩法析理,灵活地把火车也按机动车对待,认定陈胜祥的死亡为工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孤儿遗孀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达成善不服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
黄河上游水电公司在青海省乐都县修建电厂,征用了该县洪水乡部分村民的宅地。其中有钉子户达成善家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裁定提起了诉讼。经审查,我院认为县政府的裁定违背了法定程序,对此应当依法撤销原裁定,判令政府纠正程序错误后重新作出补偿裁定。达成善拒不搬迁的理由是补偿费用太低,但是县政府再作裁定时适用的仍旧同一个补偿标准,经过反复诉讼后拆迁矛盾依然存在,甚至还有激化的可能。
第一次协调不成后,2007年12月28日,我们驱车来到洪水乡,想连同当地干部再次给达成善作协调工作。乡政府干部介绍说,达成善是全村最贫困的一家,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他为人偏执蛮横,向来不与周围人来往。到了他家后,达成善拒绝让我们进屋,并叫嚷道:“除非水电公司马上拿出200万现金,否则免谈,你们要是敢强行搬迁,我就死给你们看”。我们看到,达一家居住中三间破败的小土房中,处处透露的贫寒令人内心隐隐作痛。门外有几平方米的耕地,密密麻麻种满了不足1人高,比筷子稍粗一些的树苗,同时在里面又重复搭建着简陋塑料棚架。一看就知道是为多得补偿款临时抢种抢修的。这应该就是达成善在诉讼中所主张的3000株产量很高的杏树和经济效益很好的温室大棚。
在达成善家前后不到10分钟,却让人如履薄冰,提心吊胆。周围人家均已搬走,电厂已建成,高压电网交错纵横,强电流嗡嗡作响,达成善一家在高压电网之下,如同鸟巢在树稍,岌岌可危。怪不得在西北电力网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表上,达成善家居首位呢。也正因此,对于我们的调解方案,即使天平向弱者倾斜,有偏向达成善之处,第三人也点头如捣蒜,表示完全接受。在这一次协调中,第三人又表示,尽管按标准达成善之的补偿费只有7.2万元,但是他们愿意拿出30万。面对这种情形,我们想到,当地政府干部曾介绍说,达成善的长子为某部队的军官,通情达理,是达成善的骄傲,达成善对其言听计从。我们可以找他谈话,通过他给达成善作协调工作,我们依然会努力,不会因为当事人较为恶劣的表现而放弃法官的职责与追求。
大的悲悯交织着爱和隐忍,它是最持久的心灵光泽。“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字字千钧,令人振奋不已,
让人仿佛依稀又看到了那交织爱与体恤的美丽光泽。作为法官,我们愿意用殷殷心血和滴滴汗水诠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应具有的公正品质与悲悯情怀,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清脆而恢宏的法槌声之中,用公正做支点,撑起神圣的天平!
悲悯是人情感的一脉活水,里面有对窘迫的理解、对人性的宽容,对自我的尊重。
它纾解自私,淡化不平、使心灵懂得体恤而不会物化为石头。
大的悲悯交织着爱和隐忍,虔诚而广博。
悲悯本身就是一种信仰:人的信仰??信仰人。
在一些人的意识里,“法”就是“罚”,是面目狰狞,无情冷漠的“制裁”、“惩罚”。实则不然,对于法律的内在精神,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开篇明志:“我在这块土地上创立了法和公正,在这时光里我使人们幸福”。寥寥数语,古朴又恢宏,揭示了法律所蕴含的内在精神。这种精神意味着法律是能够给人类带来安居乐业、和谐、秩序、尊严、文明等幸福感的规则与制度,是洋溢和谐之美的社会规范,是人性真善美的制度表达。“对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比被操作的法律更为重要”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求法官除了格守“公正”这一最重要的品质外,还要具有对个人、对自身、对人类、对万物的普遍情感关怀,有一颗悲天悯人的心。这种悲悯是发自内心灵魂深处对法律的深刻的理解与膜拜。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说得好:“身外之物和内在的精神力量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 悲悯是一种温柔而持久的心灵力量,经得起时间的变迁,不管浮华世界如何纷扰多变,心依然不为所动。这种力量引导鼓励着法官在审判中去积极探索追求,以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更能体现法冶的精神,更有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更能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一、为农民工讨薪案。
笔者所在的法院地处青海省最大的农业区,人口密集,也是各少数民族集中聚居区,有回、藏、土、撒拉等18个少数民族,全区154万人口中有133万农民,其年平均收入仅仅在2000元左右。其中有60万农村贫困人口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外出务工是其经济收入的最主要形式。对他们的艰辛,除了同情之,除了“哀民生之多艰”以外,我们更有一层尊重,他们的劳动力虽然廉价,人格却并不低贱,相反,他们用艰辛而正当的方式珍视着旁人看来可怜卑微生命。因此,在我们心里弥漫的不是可怜,而是种肃然与敬意。
面对一双双企盼劳有所得的无助眼神,笔者所在的中院,针对案件特点,大胆尝试,勇于创新,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例如,在以候奎民为代表的民工诉青海隆达路桥公司追偿工程款案,2400名民工因多次索要长期被拖欠的劳务工资没有结果而将平互公路堵住,要求当地政府解决问题。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400名农民工并未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且14.8万的标的也达不到中院收案的标准。但是在如此情况下若再坚持不告不理的法律规则,显然是对农民的疾苦无动于衷且有损于社会安定。考虑到社会安定与和谐的需要,考虑到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告,不会告的现实,海东中院主动与2400名民工取得联系,手把手教他们写最简易民事诉状与诉讼费缓交申请。9月2日立案,9月5日开庭审理,在查清帐务的基础上,原、被告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逾期未履行时,又主动强制执行。10月2日中院将14.8万元劳务工资交给2400名民工。使这一群体事件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圆满解决。
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方法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效果十分显著:2007年3月为乐都县峡口村、平安县东村等地的巨邦选、刘国虎等621名农民工讨回工资71万元。近日又为杨占彪、孙宏等1309名农民工讨回了已拖欠3年的工资,共计736176.70元。海东地区农民的年收入平均只有2000元,与此比较,可知这些血汗钱 对农民工的巨大意义。
案例二、棉纺厂下岗职工诉工商局撤销营业执照案
2000年青海棉纺织总厂进行破产安置职工时,包装分厂从总厂分离出来成立了荣达有限公司,末参加总厂的破产安置。成立荣达有限公司后,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一直没有生产。职工长期领不到工资,其境况远不如参加总厂破产安置的职工。9名女工多次到省政府集体上访要求解决其困难,末果。于是9名女工希望注销荣达有限公司,重返总厂参加总厂的破产安置,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注销给第三人荣达有限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经审查,我院认为,工商局给第三人颁发营业执照时没有严格遵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撤销工商给第三人颁发营业执照,责令其纠正存在的错误,重新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种裁决结果只是机械地根据法律规定得出了一个无关痛痒的结论,于纠纷的解决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与效果,职工的困境依然存在,社会矛盾依然存在,案了事不了。
面对职工的生活困境,悲悯之心让我们始终无法拿起笔来一判了之,在下判之前,我们反复给第三人荣达公司和9名职工作工作,有志者事竟成,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荣达公司按总厂的安置标准支付一次性安置9名职工的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和“三金”。在法院的主持下,协议得到了彻底的履行。履行完毕后,9名职工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她们对法院工作的满意与感激。那种在办案中因悲悯而滋生的无奈与隐痛,在自身的努力下,终于得以释怀。
案例三、陈胜祥工伤认定案
2005年,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的农民工陈胜祥下班回宿舍在穿越火车道时被疾驰而过的火车撞死。海东中院审理此案时,在适用法律上遇到这样的困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被机动车伤亡的,属工伤,根据交通管理法对机动车的明文规定,火车不属机动车。因此行政机关对陈胜祥的工伤认定没有法律规定,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按照行政审判的裁判规则,应当予以撤销。
这种处理虽然是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的相应结论。但是它不仅使丧失家庭支柱的孤儿遗孀求助无门,走投无路,而且也不符合社会法治理念对公平与正义的要求,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因此,面对边缘性问题的特殊情况,该院在审理此案时,能够克服适用法律上的机械教条主义,“眼里盯着法律,心里装着悲悯”,分析、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辩法析理,灵活地把火车也按机动车对待,认定陈胜祥的死亡为工伤,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孤儿遗孀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达成善不服土地征用补偿纠纷案。
黄河上游水电公司在青海省乐都县修建电厂,征用了该县洪水乡部分村民的宅地。其中有钉子户达成善家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裁定提起了诉讼。经审查,我院认为县政府的裁定违背了法定程序,对此应当依法撤销原裁定,判令政府纠正程序错误后重新作出补偿裁定。达成善拒不搬迁的理由是补偿费用太低,但是县政府再作裁定时适用的仍旧同一个补偿标准,经过反复诉讼后拆迁矛盾依然存在,甚至还有激化的可能。
第一次协调不成后,2007年12月28日,我们驱车来到洪水乡,想连同当地干部再次给达成善作协调工作。乡政府干部介绍说,达成善是全村最贫困的一家,但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他为人偏执蛮横,向来不与周围人来往。到了他家后,达成善拒绝让我们进屋,并叫嚷道:“除非水电公司马上拿出200万现金,否则免谈,你们要是敢强行搬迁,我就死给你们看”。我们看到,达一家居住中三间破败的小土房中,处处透露的贫寒令人内心隐隐作痛。门外有几平方米的耕地,密密麻麻种满了不足1人高,比筷子稍粗一些的树苗,同时在里面又重复搭建着简陋塑料棚架。一看就知道是为多得补偿款临时抢种抢修的。这应该就是达成善在诉讼中所主张的3000株产量很高的杏树和经济效益很好的温室大棚。
在达成善家前后不到10分钟,却让人如履薄冰,提心吊胆。周围人家均已搬走,电厂已建成,高压电网交错纵横,强电流嗡嗡作响,达成善一家在高压电网之下,如同鸟巢在树稍,岌岌可危。怪不得在西北电力网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表上,达成善家居首位呢。也正因此,对于我们的调解方案,即使天平向弱者倾斜,有偏向达成善之处,第三人也点头如捣蒜,表示完全接受。在这一次协调中,第三人又表示,尽管按标准达成善之的补偿费只有7.2万元,但是他们愿意拿出30万。面对这种情形,我们想到,当地政府干部曾介绍说,达成善的长子为某部队的军官,通情达理,是达成善的骄傲,达成善对其言听计从。我们可以找他谈话,通过他给达成善作协调工作,我们依然会努力,不会因为当事人较为恶劣的表现而放弃法官的职责与追求。
大的悲悯交织着爱和隐忍,它是最持久的心灵光泽。“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字字千钧,令人振奋不已,
让人仿佛依稀又看到了那交织爱与体恤的美丽光泽。作为法官,我们愿意用殷殷心血和滴滴汗水诠释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应具有的公正品质与悲悯情怀,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清脆而恢宏的法槌声之中,用公正做支点,撑起神圣的天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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