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工作纪实
2008-01-29 15:52: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法 单雯
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针对近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上所面临的形势严峻,余杭法院于2006年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了“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七大工作体系”的设想。在此基础上,该院与余杭区委政法委联合在该区塘栖、黄湖两镇开展试点工作,为在全区尝试综合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提供理论指导。2007年3月5日,该院就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向余杭区委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得到了区委的肯定与支持,决定采纳该院建议,在全区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体系。
2007年4月,该院成立了少年案件审判庭,配备了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自成立以来,少年案件审判庭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基点,以强化未成年人法制思想教育为己任,采用多种方式,在审判、法制宣传等各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创“请你给我们写封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以后,往往会产生焦虑、痛苦、悔恨、彷徨等情绪。他们的思想压力很大,背上包袱沉重。如何让他们放下包袱重新做人,成了少年犯帮扶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创建了“请你给我们写封信”活动,旨在为少年犯与法官之间搭起沟通交流的平台,让他们敞开心扉说话,让法官真实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状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思想动态等,为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提供第一手资料。实践证明,这个创意效果不错。
四川籍少年犯李小明给我们的信是这样写的:跟随打工的父母来临平读书,因为基础差学习跟不上,就破罐子破摔想尽办法逃学。父母忙他们自己的事,也没时间管教。我在外面结识了几个老乡,跟他们在一起混,后来走上了犯罪道路。请相信我,不管怎么判我都会接受的。我要用汗水来洗刷过去,将塑造一个全新的自己!
法官判决须主、客观相结合,但法官也可以用温暖唤醒他们沉睡的心灵,“请你给我们写封信”充满人情味。
倡导高墙内外“手拉手”
“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面对的应该是现实和未来。”“一定要牢记,不要重蹈覆辙”。
“你们是幸福的。要好好读书上进”。“经过警察叔叔的教育开导,我认识到罪错的严重性。我一定用心反省,诚心悔过,重做新人。”
这是“手拉手”活动中,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犯通信的几个片断。这也是该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倡导“高墙内外互通信函”,教育少年犯的一种方式。高墙外,是自由的天地;高墙内,是失去自由的冰窖。他们都是同龄人,彼此容易沟通。从这些来信中看出,学生们对少年犯是同情,是婉惜,但更多的是给予关怀和鼓励。而少年犯流露出的则是羡慕,是向往,但更多的是醒悟和悔恨。互通信函,使双方都受到了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少年案件审判庭的法官担任着几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而“手拉手”活动,开辟了另一条法制宣传教育渠道。
大胆尝试“圆桌形式”审判案件
开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往往会产生恐慌害怕心理。怎样才能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效果,真正使少年犯受到人性化关爱呢?该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就改变审判形式,采用“圆桌形式”审判案件:在审判区域内设置一个椭圆形审判台,让少年嫌疑犯与法官坐在圆桌两头,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监护人分坐在两侧;法官以诚恳和谒的态度,亲切平和的语气审理案件。在这样相对宽松的氛围中,被告人就会打消顾虑说出心里话,交待清楚犯罪事实。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多数依法采用缓刑、罚金等刑罚,对感化、挽救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少年犯心理辅导帮教机制
周某是一位性格内向、盗窃成瘾的少年犯,已经有四次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经历,对不认识的人,尤其是法官、心理医生总是有着很强的戒备心理,不肯袒露自己的心扉。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和该区青少年维权热线的心理医生一起来到区看守所,为周某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心理辅导,从而使周某放下了心理包袱,并袒露了心扉(周某幼年丧父,缺乏家人和社会关爱,对人生悲观失望,从而以盗窃发泄对社会的怨恨)。这是余杭法院在建立少年犯心理辅导帮教机制后,对少年犯以心理辅导方式进行的一次成功的帮教。
余杭法院在对少年犯进行帮教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少年犯存在心理障碍,需要进行心理辅导,有的少年犯甚至主动提出希望得到心理辅导的要求。对此,余杭法院及时与该区青少年维权热线进行磋商,并共同建立了少年犯心理辅导帮教机制。在帮教过程中发现有少年犯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由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向该区青少年维权热线联系,由青少年维权热线指派青年自愿者中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由法官陪同心理医生到少年犯家中,或服刑地,与少年犯进行谈心、交流,对少年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少年犯放下思想包袱。并由心理医生对少年犯作出心理状况评估,并与法官一起制定帮教计划。心理辅导人员参与帮教工作,一方面可以使帮教力量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一方面又可以从专业角度入手,切实解决少年犯的“心病”,有的放矢地增强帮教效果。
法官寄语彰显司法人性化
为改变法院判决书的生硬模式和冰冷面孔,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教育和勉励,彰显人性化色彩,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推出了法官寄语,在了解发案原因和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告人的感情共鸣点,从道德层面对当事人进行帮教和劝导,从而达到寓教于案、法情交融的效果。
这是该院在一份盗窃案件刑事判决书后所附的法官寄语:“每一个错误背后都有一段让人心酸的故事。走上这条路,也许你也有你不得已的苦衷。但是男儿当自强,越是面对困难和挫折,越应该勇敢和坚强。你现在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是一个成年人了。请你以一种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的态度,深刻反思以往经历,从中吸取教训,认真规划以后的人生。你还很年轻,今后的路还很漫长,还有很多美好的事物在等着你。‘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过去的已成为历史,希望你放下包袱,昂首挺胸,脚踏实地、堂堂正正地走好你的人生路,愿你拥有一个光辉灿烂的明天!”
用“回庭日”做好帮教后续工作
一纸判决,决不是工作已经结束,少年案件审判庭相应建立了“回庭日”制度。具体做法是将少年犯形满释放日期建立档案,提前通知他们的父母或其他亲人在释放日来法院,让少年犯向他们汇报服刑期间的思想情况和回家后的打算;针对实际情况,做好后续帮教工作,体现法院的人性化服务精神;同时帮助他们解决返家路费、落实户口、联系帮教组织等。
甘肃籍的郭小华激动地对少年案件审判庭的法官说:“你们是我精神的支柱,人生路上的引路人,我一定要重新做人!”
扩大受案范围实行刑民兼审
余杭法院原先成立过少年庭,但和其他法院的少年庭一样,原来的少年庭,只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现在成立的少年案件审判庭,还兼审有关青少年的民事案件。因为刑事和民事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类型,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完全不同,更不用说任务加重了。但作为青少年维权岗的少年审判庭,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兼审少年民事案件也是名至所归。
有这样一起抚养纠纷:罗某与妻子前几年离婚时,协议孩子由母亲抚养,罗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但随着时间推移,孩子的开支逐渐增加,母亲已到了难以维继的地步。于是小罗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我们根据小罗生活需要,以及罗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合情合理地判决罗某支付的抚养费增加每月200元,很好地维护了小罗的民事合法权益。
刑民兼审,从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两个“零”证明了我们的工作
煞费苦心的一桩桩设想,各种新措施的一个个推出和落实,效果好不好,还是用实践来证明吧。
在少年庭所判处的被告人中,没有一个向二审提起上诉的,即零上诉。这说明了在被告人心目中:法官是从关爱自己出发的,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他们好;判决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公正的。
对于判处拘役、缓刑和罚金的,或者刑满释放的,经回访调查,没有一个重新犯罪的。也就是说,重新犯罪率等于零。”
“这两个‘零’,是余杭法院少年审判庭创造的!它证明了我们的心血没有白花,我们的汗水没有白流,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我们尽了一份力。”
警示:父亲一手导致儿子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的不良教育和家庭的不良环境起着重要影响。父母犯罪、父母离异、父母参赌等,都是少年犯罪的直接诱因。
小莫从小学到初中,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受到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读高中时,父亲突然要他辍学,理由是负担不起他的学习生活费用。这样,小莫无奈地失去了求学机会。他父亲不仅没有负起为父的责任,反而只顾自己老酒天天醉,酒后骂人、发脾气、砸东西,闹得全家不得安宁。小莫伤心地离开了这个家,长期在外流浪,后来走上了犯罪道路。
小莫失去了温暖的家,小莫失去了求学机会,小莫走上了犯罪道路,谁之过?是其父亲一手造成的。
未成年人犯罪从表面上看是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不协调所致,但从深层次上分析则是由于法律、制度、政策上的不完善及教育、管理、保护工作上的不协调所致。有鉴于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然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绝非哪一个部门、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这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
多给孩子一点温暖和关爱,就会少一些少年犯!有了温暖,我们的社会就和谐了!(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中提到的人名均系化名)
2007年4月,该院成立了少年案件审判庭,配备了两名法官,一名书记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自成立以来,少年案件审判庭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基点,以强化未成年人法制思想教育为己任,采用多种方式,在审判、法制宣传等各个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创“请你给我们写封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以后,往往会产生焦虑、痛苦、悔恨、彷徨等情绪。他们的思想压力很大,背上包袱沉重。如何让他们放下包袱重新做人,成了少年犯帮扶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创建了“请你给我们写封信”活动,旨在为少年犯与法官之间搭起沟通交流的平台,让他们敞开心扉说话,让法官真实了解掌握他们的家庭状况、成长经历、个性特点、思想动态等,为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教育提供第一手资料。实践证明,这个创意效果不错。
四川籍少年犯李小明给我们的信是这样写的:跟随打工的父母来临平读书,因为基础差学习跟不上,就破罐子破摔想尽办法逃学。父母忙他们自己的事,也没时间管教。我在外面结识了几个老乡,跟他们在一起混,后来走上了犯罪道路。请相信我,不管怎么判我都会接受的。我要用汗水来洗刷过去,将塑造一个全新的自己!
法官判决须主、客观相结合,但法官也可以用温暖唤醒他们沉睡的心灵,“请你给我们写封信”充满人情味。
倡导高墙内外“手拉手”
“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面对的应该是现实和未来。”“一定要牢记,不要重蹈覆辙”。
“你们是幸福的。要好好读书上进”。“经过警察叔叔的教育开导,我认识到罪错的严重性。我一定用心反省,诚心悔过,重做新人。”
这是“手拉手”活动中,在校中小学生和少年犯通信的几个片断。这也是该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倡导“高墙内外互通信函”,教育少年犯的一种方式。高墙外,是自由的天地;高墙内,是失去自由的冰窖。他们都是同龄人,彼此容易沟通。从这些来信中看出,学生们对少年犯是同情,是婉惜,但更多的是给予关怀和鼓励。而少年犯流露出的则是羡慕,是向往,但更多的是醒悟和悔恨。互通信函,使双方都受到了活生生的法制教育。少年案件审判庭的法官担任着几所学校的法制副校长,而“手拉手”活动,开辟了另一条法制宣传教育渠道。
大胆尝试“圆桌形式”审判案件
开庭,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往往会产生恐慌害怕心理。怎样才能达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效果,真正使少年犯受到人性化关爱呢?该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就改变审判形式,采用“圆桌形式”审判案件:在审判区域内设置一个椭圆形审判台,让少年嫌疑犯与法官坐在圆桌两头,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监护人分坐在两侧;法官以诚恳和谒的态度,亲切平和的语气审理案件。在这样相对宽松的氛围中,被告人就会打消顾虑说出心里话,交待清楚犯罪事实。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多数依法采用缓刑、罚金等刑罚,对感化、挽救起到了积极作用。
建立少年犯心理辅导帮教机制
周某是一位性格内向、盗窃成瘾的少年犯,已经有四次被劳动教养或判刑经历,对不认识的人,尤其是法官、心理医生总是有着很强的戒备心理,不肯袒露自己的心扉。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和该区青少年维权热线的心理医生一起来到区看守所,为周某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心理辅导,从而使周某放下了心理包袱,并袒露了心扉(周某幼年丧父,缺乏家人和社会关爱,对人生悲观失望,从而以盗窃发泄对社会的怨恨)。这是余杭法院在建立少年犯心理辅导帮教机制后,对少年犯以心理辅导方式进行的一次成功的帮教。
余杭法院在对少年犯进行帮教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少年犯存在心理障碍,需要进行心理辅导,有的少年犯甚至主动提出希望得到心理辅导的要求。对此,余杭法院及时与该区青少年维权热线进行磋商,并共同建立了少年犯心理辅导帮教机制。在帮教过程中发现有少年犯需要进行心理辅导的,由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向该区青少年维权热线联系,由青少年维权热线指派青年自愿者中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由法官陪同心理医生到少年犯家中,或服刑地,与少年犯进行谈心、交流,对少年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少年犯放下思想包袱。并由心理医生对少年犯作出心理状况评估,并与法官一起制定帮教计划。心理辅导人员参与帮教工作,一方面可以使帮教力量得到进一步的增强,一方面又可以从专业角度入手,切实解决少年犯的“心病”,有的放矢地增强帮教效果。
法官寄语彰显司法人性化
为改变法院判决书的生硬模式和冰冷面孔,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教育和勉励,彰显人性化色彩,余杭法院少年案件审判庭推出了法官寄语,在了解发案原因和被告人的性格特点的基础上,找准被告人的感情共鸣点,从道德层面对当事人进行帮教和劝导,从而达到寓教于案、法情交融的效果。
这是该院在一份盗窃案件刑事判决书后所附的法官寄语:“每一个错误背后都有一段让人心酸的故事。走上这条路,也许你也有你不得已的苦衷。但是男儿当自强,越是面对困难和挫折,越应该勇敢和坚强。你现在已经年满十八周岁,是一个成年人了。请你以一种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的态度,深刻反思以往经历,从中吸取教训,认真规划以后的人生。你还很年轻,今后的路还很漫长,还有很多美好的事物在等着你。‘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过去的已成为历史,希望你放下包袱,昂首挺胸,脚踏实地、堂堂正正地走好你的人生路,愿你拥有一个光辉灿烂的明天!”
用“回庭日”做好帮教后续工作
一纸判决,决不是工作已经结束,少年案件审判庭相应建立了“回庭日”制度。具体做法是将少年犯形满释放日期建立档案,提前通知他们的父母或其他亲人在释放日来法院,让少年犯向他们汇报服刑期间的思想情况和回家后的打算;针对实际情况,做好后续帮教工作,体现法院的人性化服务精神;同时帮助他们解决返家路费、落实户口、联系帮教组织等。
甘肃籍的郭小华激动地对少年案件审判庭的法官说:“你们是我精神的支柱,人生路上的引路人,我一定要重新做人!”
扩大受案范围实行刑民兼审
余杭法院原先成立过少年庭,但和其他法院的少年庭一样,原来的少年庭,只审理青少年刑事案件;现在成立的少年案件审判庭,还兼审有关青少年的民事案件。因为刑事和民事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类型,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完全不同,更不用说任务加重了。但作为青少年维权岗的少年审判庭,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兼审少年民事案件也是名至所归。
有这样一起抚养纠纷:罗某与妻子前几年离婚时,协议孩子由母亲抚养,罗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但随着时间推移,孩子的开支逐渐增加,母亲已到了难以维继的地步。于是小罗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我们根据小罗生活需要,以及罗某的实际支付能力,合情合理地判决罗某支付的抚养费增加每月200元,很好地维护了小罗的民事合法权益。
刑民兼审,从某种程度上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两个“零”证明了我们的工作
煞费苦心的一桩桩设想,各种新措施的一个个推出和落实,效果好不好,还是用实践来证明吧。
在少年庭所判处的被告人中,没有一个向二审提起上诉的,即零上诉。这说明了在被告人心目中:法官是从关爱自己出发的,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他们好;判决是实事求是的,客观公正的。
对于判处拘役、缓刑和罚金的,或者刑满释放的,经回访调查,没有一个重新犯罪的。也就是说,重新犯罪率等于零。”
“这两个‘零’,是余杭法院少年审判庭创造的!它证明了我们的心血没有白花,我们的汗水没有白流,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我们尽了一份力。”
警示:父亲一手导致儿子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家庭的不良教育和家庭的不良环境起着重要影响。父母犯罪、父母离异、父母参赌等,都是少年犯罪的直接诱因。
小莫从小学到初中,学习成绩一直很好,受到老师、同学的一致好评。读高中时,父亲突然要他辍学,理由是负担不起他的学习生活费用。这样,小莫无奈地失去了求学机会。他父亲不仅没有负起为父的责任,反而只顾自己老酒天天醉,酒后骂人、发脾气、砸东西,闹得全家不得安宁。小莫伤心地离开了这个家,长期在外流浪,后来走上了犯罪道路。
小莫失去了温暖的家,小莫失去了求学机会,小莫走上了犯罪道路,谁之过?是其父亲一手造成的。
未成年人犯罪从表面上看是未成年人自身发展的不协调所致,但从深层次上分析则是由于法律、制度、政策上的不完善及教育、管理、保护工作上的不协调所致。有鉴于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然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绝非哪一个部门、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彻底解决,这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长期共同努力。
多给孩子一点温暖和关爱,就会少一些少年犯!有了温暖,我们的社会就和谐了!(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文中提到的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