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输了官司 打开了心结
2008-01-28 16:25: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蓉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江兰官法官收到了一个钢笔礼盒和一张精美的贺卡,而它来自案件的败诉方——戴小姐,是什么使输了官司的戴小姐对法官充满感激之情?
一纸诉状 搅乱生活
今年初,戴小姐收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诉状称戴小姐尚欠银行贷款连本带息共计5万余元,这使戴小姐一家乱了套。2001年,戴小姐家动迁,通过房产中介的介绍,一家人看中了一套18余万元二手房。由于动迁款没有到位,戴小姐只得申请了9万元的公积金贷款。没想到此后不久,戴小姐不仅拿到了动迁款,而且还多出了不少。这使得贷款毫无必要,于是她向银行申请撤消借款合同,银行也出具了撤消住房抵押申请书。戴小姐将动迁款直接交给了中介公司,并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了购房手续,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这六年前已经取消的贷款,怎么还会引发纠纷呢?
三方有错 终难调解
法庭上,随着原告银行一方的称述,案件事实又展现了另一面。原来,戴小姐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时,指定了借款打入的帐户。这个帐户不是戴小姐自己的,而是中介公司的。所以戴小姐并不知道,当她向银行申请撤消公积金贷款时,银行已经将贷款打入了中介公司的帐户,这意味着戴小姐无法撤消贷款。然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核查贷款是否已经发放,便为戴小姐办理了撤消房产抵押的手续,使戴小姐误以为已经取消了贷款。对此,银行表示虽然其错误地撤消了房产抵押,但贷款已经发放,并且戴小姐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戴小姐理应还款。
那么,是谁实际取得了贷款,并以戴小姐的名义一直履行着还款义务呢?案件的另一个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给出了答案。原来中介公司早就取得了贷款,因为贪图这9万元的低息贷款,一直隐瞒着戴小姐,同时也一直履行着还款义务。本来相安无事,没想到中介公司经过对帐,发现戴小姐尚欠房款3万余元,而戴小姐坚称已经全部付清了房款,于是中介公司停止向银行还款。法庭上,中介公司承认自己隐瞒了戴小姐取得贷款的事实,但要求戴小姐付清房款。
于是案件的焦点集中到戴小姐是否付清了房款?当法官要求戴小姐出示向中介公司支付房款的证据时,戴小姐却表示无法举证。案件的审理由此陷入了僵局。案件外,戴小姐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父母的埋怨,丈夫的不理解到最终分道扬镳,使她身心具疲,对生活丧失了希望。
虽然戴小姐失去了希望,但江法官却没有放弃。他感到这起案件中的三方当事人都有过失,而戴小姐的举证不能,使其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因此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虽然江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三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最终调解未成。
江法官依法作出判决: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戴小姐确认的收款人中介公司的账户内,应视为戴小姐已收到借款。随后,银行出具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解除了房产抵押,但这一行为只能说明银行自行放弃了抵押权,不能表明借款合同已解除。况且,抵押权解除时,银行已将贷款全额发放,其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戴小姐需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
判在理上 义却难平
判决做出后,戴小姐给江法官打来了电话,表示判决书论理清楚,自己服从法院判决。本以为案子就这样了结了,没想到几天之后,上诉状又摆到了江法官面前。原来,戴小姐的父母怎么也想不通,父亲还因此得了小中风。在父母的压力下,戴小姐不得以提起上诉。戴小姐感到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希望江法官能再次进行调解。
判后调解,化解心结
按理已经审结的案件,法官完全可以置身事外。但面对陷入生活困境的戴小姐,江法官感到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力争案结事了。他再次找来了三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恰恰是这“份外”的一次调解,打动了戴小姐,也触动了银行。三方达成了调解的意向,银行将还款数额降低到2万元,戴小姐也随之撤回上诉。
一纸诉状 搅乱生活
今年初,戴小姐收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诉状称戴小姐尚欠银行贷款连本带息共计5万余元,这使戴小姐一家乱了套。2001年,戴小姐家动迁,通过房产中介的介绍,一家人看中了一套18余万元二手房。由于动迁款没有到位,戴小姐只得申请了9万元的公积金贷款。没想到此后不久,戴小姐不仅拿到了动迁款,而且还多出了不少。这使得贷款毫无必要,于是她向银行申请撤消借款合同,银行也出具了撤消住房抵押申请书。戴小姐将动迁款直接交给了中介公司,并由中介公司协助办理了购房手续,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这六年前已经取消的贷款,怎么还会引发纠纷呢?
三方有错 终难调解
法庭上,随着原告银行一方的称述,案件事实又展现了另一面。原来,戴小姐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时,指定了借款打入的帐户。这个帐户不是戴小姐自己的,而是中介公司的。所以戴小姐并不知道,当她向银行申请撤消公积金贷款时,银行已经将贷款打入了中介公司的帐户,这意味着戴小姐无法撤消贷款。然而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核查贷款是否已经发放,便为戴小姐办理了撤消房产抵押的手续,使戴小姐误以为已经取消了贷款。对此,银行表示虽然其错误地撤消了房产抵押,但贷款已经发放,并且戴小姐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戴小姐理应还款。
那么,是谁实际取得了贷款,并以戴小姐的名义一直履行着还款义务呢?案件的另一个被告房产中介公司给出了答案。原来中介公司早就取得了贷款,因为贪图这9万元的低息贷款,一直隐瞒着戴小姐,同时也一直履行着还款义务。本来相安无事,没想到中介公司经过对帐,发现戴小姐尚欠房款3万余元,而戴小姐坚称已经全部付清了房款,于是中介公司停止向银行还款。法庭上,中介公司承认自己隐瞒了戴小姐取得贷款的事实,但要求戴小姐付清房款。
于是案件的焦点集中到戴小姐是否付清了房款?当法官要求戴小姐出示向中介公司支付房款的证据时,戴小姐却表示无法举证。案件的审理由此陷入了僵局。案件外,戴小姐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父母的埋怨,丈夫的不理解到最终分道扬镳,使她身心具疲,对生活丧失了希望。
虽然戴小姐失去了希望,但江法官却没有放弃。他感到这起案件中的三方当事人都有过失,而戴小姐的举证不能,使其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因此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虽然江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三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最终调解未成。
江法官依法作出判决:银行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戴小姐确认的收款人中介公司的账户内,应视为戴小姐已收到借款。随后,银行出具了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解除了房产抵押,但这一行为只能说明银行自行放弃了抵押权,不能表明借款合同已解除。况且,抵押权解除时,银行已将贷款全额发放,其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戴小姐需偿还银行本金及利息5万余元。
判在理上 义却难平
判决做出后,戴小姐给江法官打来了电话,表示判决书论理清楚,自己服从法院判决。本以为案子就这样了结了,没想到几天之后,上诉状又摆到了江法官面前。原来,戴小姐的父母怎么也想不通,父亲还因此得了小中风。在父母的压力下,戴小姐不得以提起上诉。戴小姐感到胜诉的可能性不大,希望江法官能再次进行调解。
判后调解,化解心结
按理已经审结的案件,法官完全可以置身事外。但面对陷入生活困境的戴小姐,江法官感到一定要尽最大努力,力争案结事了。他再次找来了三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而恰恰是这“份外”的一次调解,打动了戴小姐,也触动了银行。三方达成了调解的意向,银行将还款数额降低到2万元,戴小姐也随之撤回上诉。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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