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正式启动
2008-01-24 09:55:14
中国法院网讯 (于会堂) 1月初,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法官协会、司法厅、律师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运作的4个规范性文件,这4个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新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步入了实质性实施的轨道。
近年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工作角度及性质不尽相同,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双方的目标一致,关系并非完全对立,也可以做到和谐统一。而且,现阶段彻底杜绝法官和律师的交往也并不现实。为此,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厅、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为法官和律师搭建合法交流的平台。
今年1月5日,双方通过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了4个有关会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文件:《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关于建立新疆各级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联系制度,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新疆法官协会与新疆律师协会关于加强交流与合作的决定》。正如高级法院副院长刘滨海在新闻发布会上所归结的,会商机制可概括为“五个一”:一个联席会议制度,一套议事规则,一条联系渠道;一项监督制度,一系列规范性要求。至此,会商机制制度性建设这一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为会商机制今后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仅就涉及法律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会商,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不涉及个案,其价值取向是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充分实现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自治区高级法院、新疆法官协会为一方,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为另一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二是建立相互监督评价制度。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换具体处理意见;在各自的考核工作中,相互征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三是充分利用双方的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四是加强学术理论交流。
新疆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这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举措,让实际存在的“私下沟通”转变为合法公开正常沟通,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良性互动,促进司法和谐和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便成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工作角度及性质不尽相同,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保持适当的距离,但双方的目标一致,关系并非完全对立,也可以做到和谐统一。而且,现阶段彻底杜绝法官和律师的交往也并不现实。为此,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厅、法官协会、律师协会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为法官和律师搭建合法交流的平台。
今年1月5日,双方通过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了4个有关会商机制运行的规范性文件:《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关于建立新疆各级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协会与律师协会联系制度,加强法官与律师相互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活动的若干意见》、《新疆法官协会与新疆律师协会关于加强交流与合作的决定》。正如高级法院副院长刘滨海在新闻发布会上所归结的,会商机制可概括为“五个一”:一个联席会议制度,一套议事规则,一条联系渠道;一项监督制度,一系列规范性要求。至此,会商机制制度性建设这一基础性工作基本完成,为会商机制今后的顺利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仅就涉及法律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会商,不涉及案件实体内容,不涉及个案,其价值取向是搭建法官与律师合法、畅通的交流平台,充分实现尊重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切实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建立和谐的诉讼秩序,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
该机制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自治区高级法院、新疆法官协会为一方,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为另一方,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二是建立相互监督评价制度。根据各自掌握的情况,互通双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交换具体处理意见;在各自的考核工作中,相互征询意见,并将其作为法官、律师评先评优活动的依据之一;三是充分利用双方的培训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四是加强学术理论交流。
新疆在全国率先建立法官与律师会商机制,这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创新举措,让实际存在的“私下沟通”转变为合法公开正常沟通,降低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实现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良性互动,促进司法和谐和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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