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能否申请执行
2008-01-23 15:54: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德志 周江
  [案情]

  陈某系部队转业干部,被安置到建湖县供销合作社下属工厂工作, 2003年12月25日因企业改制被政府介绍到建湖县工商局从事门卫工作。2006年9月陈某就工资标准、保险等问题与该局产生纠纷,遂向建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就相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裁决。陈某不服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被法院驳回起诉。2007年11月19日,陈某依据建湖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劳仲案字[2006]第95号仲裁裁决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庭立案受理后移送执行局执行。

  [分歧]

  面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执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对该案能否执行产生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执行。建湖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原仲裁委的裁决书生效,且该裁决书具有给付内容,也符合《民诉法》受理的条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执行的理念不能违背审判的意志。

  审判是执行的前提,执行是实现审判的目的,执行与审判的意志必须相符。既然人民法院在驳回起诉的裁定中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那么,该院的执行机构就不应当执行。

  二、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仲裁委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就不能成为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依据。

  三、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职工依仲裁裁决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原仲裁裁决不能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实现仲裁裁决的目的,但并不是指仲裁裁决是错误的,更不能剥夺职工的权利。职工的权利仍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这里的政府相关部门就是劳动部门,因此劳动部门可按仲裁裁决的内容进行协调处理,但职工不能依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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