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克执行难 再打漂亮仗
——2007年北京一中院执结各类案件1600余件,执行标的达127.1亿元
2008-01-21 13:54: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万毅 王文波
  • 当事人给北京一中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 查封财产。
  笔者近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07年,该院执结各类案件1600余件,执结标的额达到127.1亿元。多年来,为了破解执行难,北京一中院针对所承办的执行案件涉案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影响面广,案件执行难度大等特点,坚持把确保案件得到执行、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不断更新办案理念,转变执行思路,创新执行方式,积极探索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了“立案后保全先行、执行前调查先行”的“双先行”执行机制,总结出了破解执行难题的六种方法,执行工作取得了新进步。

  为了防止恶意隐匿转移财产,为案件执行奠定财产基础,一中院建立并完善了立案后保全先行的工作机制。北京一中院将诉讼保全职能设立在立案庭,引导当事人在立案时及时申请保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立案与保全同步进行,构筑了诉讼保全快速通道,规定:本市范围内的保全工作必须在2天内完成,赴外埠保全,必须在3天之内完成。以快速便利、精确规范、迅捷高效的保全工作,为案件执行争取了主动。据统计,2003年到2007年,北京一中院成功保全了高达211亿元的涉案财产,通过立案阶段对诉讼财产的及时保全为案件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对第一起执行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案件高效、规范、顺利执结奠定基础,北京一中院制定了执行前调查先行的工作制度。据一中院执行庭领导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被执行财产处置难,变现周期长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要求案件承办人在接收案件后,必须对被执行财产的现状进行调查(做到“六查清”,即:查清被执行财产的权属状况;查清财产的数量;查清财产质量;查清被执行财产是否存在工程价款、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共有、股东、租赁等优先购买权,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查清被执行财产的占有使用情况,重点查明占有使用人、占有使用原因和具体用途,确保财产处置后能够移交新的权利人;对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或用作生产经营的被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从业人员状况和是否拖欠职工工资等,保障被执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随时掌握被执行财产的动态,确保在进行处置之前及时发现和解决财产上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和谐执行奠定良好基础。这一制度的实施,实现了在拍卖、变卖之前对被执行财产现状进行化全面细致调查核实的规范化、常效化,确保了处置被执行财产的质量和效率。

  在坚持“双先行”的基础上,北京一中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拓宽思路,创新举措,在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上下足功夫,在保障社会资源最优化上动足脑筋,在促进和谐稳定上不遗余力。经过不断的摸索,总结出“有效分割法、保值盘活法、协调促和法、灵活引入法、威慑疏导法和延伸联动法”等有效执结案件的多种方法,

  在几方当事人共同拥有不可分割标的物的情况下,北京一中院采取“化零为整,有效分割”的方法,由一方当事人占有标的物,其他方当事人获得相应补偿,在保有标的物整体价值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的有效分割。对正在运营中或有盘活可能的、而各方当事人均无法或无力独自经营的标的物,采用委托管理等方式,“借鸡孵卵,保值盘活”,防止在法院查封后出现财产贬值等其它问题。

  2007年,一中院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而执结案件标的额21.9亿。执行过程中,法官们采取的“舍小求大,协调促和”的执行方式,让许多当事人“在让步中握手言和,在和解中实现利益共赢”。

  为了及时解开案件执行中的死扣,北京一中院采取“放水养鱼,灵活引入”的方法,使无法执行的难案得以执行。2007年,一中院在执行北京园城大都投资公司与北京方正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时,首次尝试引入商业贷款模式,最终这37套房屋全部拍卖成交,成交价款共计3802万元,案件顺利执结。

  对以拖、躲、逃等方式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一中院采取了借势借力,以硬治“赖”的方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与合作,构建强有力的威慑机制,促使其认帐还钱,有效执结了大量执行积案。2007年,一中院采取了数十次的强制执行,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使许多难案死案得到顺利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工作的威慑效应逐步形成。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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