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村组案件执行难分析
2008-01-10 14:42: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祁卫星 何则良 段金亮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民负担的进一步减轻,村组债务问题也集中凸显出来。伴随而来的则是涉村组诉讼案件增多,进而执行难、难执行问题也日趋突出,致使大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从而造成上、信访事件屡有发生,法律的可信度也不断降低。自2006年3月开始,尽管全国各级法院都集中开展了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但对涉及村组案件的执行,可以说收效甚微。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为例,截止目前,仍有135件涉村组案件未得到有效执行,涉案总标的额达496.6万元,案件总数占该院未结总数的36%。结合以上数字,笔者就涉村组未结执行案件的类型、债务形成及执行难原因进行分析,探讨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一、涉村组未结执行案件的类型及形成

  (一)借贷形成债务。此类案件约占涉村组未结执行案件总数的72.5%,标的额占总额的63%。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在税费改革前,一些乡镇、村组不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一些乡镇一度提出按各种税费完成情况进行评先评优,甚至承诺给村组干部一定比例的返还,造成相当一部分村组在农民税费未交齐的情况下,通过乡镇领导与金融部门协调,以村委会名义借贷来垫支各种税费。而且还有一部分借贷是在金融部门不信任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情况下,转由村组干部以个人名义贷款垫支各种税费。税费改革后,由于村委会不能对农户所欠款项进行征收,从而使村委会无钱偿还村组干部的借款,导致村组干部不能按期还贷而被金融部门起诉,村组干部再转而起诉村委会。再加上税费遗留清欠不力,甚至不能清欠,这样,年复一年,因借贷款垫交农业税、统筹款等形成的债务也越来越多,从而形成债务。

  (二)吃喝招待形成债务。此类案件约占涉村组未结执行案件的11%,标的额占总额的3.6%。比如乡镇领导及上级有关部下村检查、指导工作要招待;村组干部参观开会要吃喝;各方来客要招待,甚至有的村组干部自己的客人招待花费也算在村组账上等。由于村组无收入来源,造成无钱结算餐饮费用,从而形成债务。

  (三)建筑工程承包形成债务。这一类的欠款主要集中在村建学校、水利、道路等,以村建学校居多。早几年,为了使农村的孩子能就近上学,在上级有关部门的任务和指标压力下,村委会不惜借款或与建筑商达成先垫支、待工程竣工后再付款的工程承包合同,结果工程完工后,村里又无钱付款而形成债务,最多的一个村工程欠款达37万余元。

  (四)其它类型的债务。如土地承包、返还购地款、损害赔偿等纠纷,约占涉村组未结执行案件的8.7%。

  二、涉村组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无还债能力。无还债能力是涉村组案件执行难的最主要原因。我们在对涉村组案件的执行中,听到最多的一句土话就是:“有头发谁想装秃子”。言外之意,就是有钱咋能不还。不错,农村税费改革后,原来的“三提五统”税费任务没有了,村组不能再向农民征收任何提留和统筹等款项,原本指望能借此征收后再有一定比例的返还款项,也因税费的改革而彻底断了此收入的路径。另外,多数村组原来就不富余,有些村甚至还没有正式的办用房,更不说有其它固定资产和存款可供执行了。现在,村委会除了上级每年拨付的仅供办公所用的经费外,基本上没有进款项目,所以,对所负债务根本无力偿还,而村民小组偿债能力则更差。

  (二)村组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表现在:1、存在着新官不理旧帐的错误观念。由于村组干部更换频繁,加上有些债务跨年头多,时间较长,新任村组干部大多认为账不是自己所欠,并以此为由,宁愿把钱花在现实“政绩项目”上,也不愿把钱用来还债。2、村组干部不愿配合法院执行,甚至躲避执行。部分村组干部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拒绝签字,即使签了字也很少到法院接受执行。有些村组以经济困难为借口推脱执行,甚至长期躲避执行。还有的村主任和村支书互相推诿,村主任虽然是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但常常以自己说了不算为由,要求法院找村支书解决,而后者则多以自己不是法定代表为由推脱不管。

  (三)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以恶意辞职对抗执行。按照法律规定,村委会主任是村委会的法定代理人,村民小组长是村民小组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对涉村组案件的执行中,往往需要他们的配合才能执行。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村委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因害怕法院依法对其制裁,动辄提出辞职,有些甚至拿出乡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证明为其开脱。还有些村主任和小组长表面上对法院称其辞职不干,可实际上仍在履行其村主任和小组长的职责,以此来对抗执行。

  (四)法院难以强制执行。由于村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大多数村组可供执行的标的物只有土地,而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对于集体的土地,法律也未明确如何强制执行,所以,很难对集体土地进行变现还债。对有些申请人愿意要土地、并与村组达成以土地抵债协议的,也因涉及到村组众多农民的利益,其结果不是造成抵债协议难以实现,就是造成群体上访。如果对村主任或小组长采取诸如拘留等强制措施,则更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恶性事件。

  三、涉村组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增强村组干部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树立三种意识。一是必须执行意识,即使村组干部明确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认真执行,增强其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二是积极配合意识,即必须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如实申报集体财产状况,想办法履行义务。三是树立执行和解意识,即让村组干部了解执行方式的多样性,多与债权人沟通,尽量与债权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化解纠纷。

  (二)降息减债。即凡属借贷债务,均采取停息、降息、挂息的办法减少村组债务。彻底取消“利滚利”、“息转本”和超期罚息的做法。对村组欠干部工资及各类人员报酬转为借款的,一律只还本金,不计利息。

  (三)清理债权还债。对村组干部欠款和外单位、个人欠款的,要积极逐笔清理,登记造册,限期收回;对农民以前年度欠缴的税费,有可能的情况下,也要进行分农户、分年度、分项目登记造册,一旦政策允许清欠后可逐笔清欠,以清欠收回的款项进行还债。

  (四)增收节支还债。以邓州市农村为例,可结合近几年推行的杨树经济模式,大力进行村组土地重组整合,优化产业结构,种植部分速生杨等经济项目,增加集体收入还债。同时,减少村组干部人数,压缩招待支出等,用节余的资金还债。

  (五)积极争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联系与沟通,变坐等执行为主动下乡巡回办案。以诚心赢得党委、政府的支持,以诚心打动村组干部,提高其还债意识。

  (六)建立涉村组案件特困申请人救助基金。可以借鉴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建立的特困群众救助基金的做法,由县(市)财政拿出一部分款项作为基金,法院和民政部门共同组织、并由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涉村组案件中,因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且急需救助的,可根据其申请,一次性或分年度发放一定数额的资金予以救助,以避免发生新的矛盾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作者单位: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