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发放执行款物的得与失
2008-01-03 10:41:2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建武
执行难多年以来一直是困扰各级法院的一个难题,各级法院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纷纷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想出各种办法,如悬赏、限制高消费、节日执行、媒体宣传、执行会战、集中发放执行款物等。
对于集中发放执行款物,笔者认为,各级法院经常搞执行款物集中发放大会,特别是对工人工资、大标的等案件,媒体也时有这方面的报道宣传。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能起到扩大法院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度、造成声势并威慑部分被执行人等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的失大于得。
至于失,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主要是失掉了人民法院司法的本意、目的。人民法院司法的目的就是利民、益民、便民,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将执行款物执行完毕后,就应该及时将这些执行款物交给申请执行人,即交给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法院把这样的许多笔财产甚至一笔就可能是千万元的财产自己决定集中发放时间,这无疑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使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实现。这显然与我们的立法执法的本意、目的相违背,与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相违背。
其次,集中发放执行款物还会有增加权利人的负担、浪费权利人的时间。有的权利人跑了十几趟甚至几十趟,终于等到了期盼已久的执行款,却被告知该款尚不能领取,至于何时能领,还要等法院集中发放的通知。许多当事人对此颇有微词,由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是集中发放款物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所无法弥补的。
第三,集中发放执行款物还会有增加法院的负担、造成不必要的耗费。搞一次集中发放活动,人民法院往往要对当事人作大量的解释工作,还要搞一个专门的发放仪式,甚至请媒体进行报道,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利于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第四,集中发放款物还有可能侵害权利人的隐私。在民主化进程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而人民法院的做法则会使当事人的部分财产状况公之于众,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被执行人,都会伤及其隐私权的行使。第五,集中发放执行款物还会助长一些法院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等不正之风。
因此,笔者认为集中发放执行款物的失大于得,这种做法不宜提倡,应依法及时将款物交给权利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对于集中发放执行款物,笔者认为,各级法院经常搞执行款物集中发放大会,特别是对工人工资、大标的等案件,媒体也时有这方面的报道宣传。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的确能起到扩大法院影响、提高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度、造成声势并威慑部分被执行人等积极作用。但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的失大于得。
至于失,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主要是失掉了人民法院司法的本意、目的。人民法院司法的目的就是利民、益民、便民,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将执行款物执行完毕后,就应该及时将这些执行款物交给申请执行人,即交给真正的权利人。如果法院把这样的许多笔财产甚至一笔就可能是千万元的财产自己决定集中发放时间,这无疑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使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的实现。这显然与我们的立法执法的本意、目的相违背,与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相违背。
其次,集中发放执行款物还会有增加权利人的负担、浪费权利人的时间。有的权利人跑了十几趟甚至几十趟,终于等到了期盼已久的执行款,却被告知该款尚不能领取,至于何时能领,还要等法院集中发放的通知。许多当事人对此颇有微词,由此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可能是集中发放款物所带来的正面影响所无法弥补的。
第三,集中发放执行款物还会有增加法院的负担、造成不必要的耗费。搞一次集中发放活动,人民法院往往要对当事人作大量的解释工作,还要搞一个专门的发放仪式,甚至请媒体进行报道,必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利于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第四,集中发放款物还有可能侵害权利人的隐私。在民主化进程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越来越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权。而人民法院的做法则会使当事人的部分财产状况公之于众,无论是对权利人还是被执行人,都会伤及其隐私权的行使。第五,集中发放执行款物还会助长一些法院搞形式主义、政绩工程等不正之风。
因此,笔者认为集中发放执行款物的失大于得,这种做法不宜提倡,应依法及时将款物交给权利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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