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2008-01-02 15:1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卢炳昊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仅是一项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工作。它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面临许多问题,问题的大量出现难免产生执行难的局面。如不及时地找方法、对策来加以解决,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法院形象。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和2005年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从全新的视角提高了全党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规划出了一整套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宏伟蓝图,真可谓是高屋建瓴,统揽全局。然而,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社会原因,现实问题的解决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执行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堆积如山,极难排解,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旧举步维艰。作为基层法院一名执行人员,现就个人见解对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据数据统计,全国法院年平均受理执行案件数为200多万件,而全国各级法院执行人员数为36000多人。不少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人均年办执行案数为300件以上。这样难以做到“精耕细作”,有些案件实际上只得走过场,从何而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兑现。
(二)执行工作的开展,要以办案经费作后盾。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所辖区域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造成执行装备落后。经费短缺,造成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困难,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特别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后,诉讼费的下调是执行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使得许多人打消了对诉讼风险的顾虑。诉讼案件增多必然导致执行案件增多。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并完全取消了其他诉讼费等弹性收费的条款。如果财政保障不足,执行活动的进行将更加艰难。另一方面,由于经费的不足,就有可能发生执行人员“挑案办”和向权利人摊费、索费的现象,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三)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存在审判和执行脱节的现象。严格讲来,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它们应该保持一致。审判工作一定程度上要为执行工作服务。而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很多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无法执行。法院中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审判只管案件的审判,至于执行能否到位与其无关,致使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工作提供方便。如案件中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个别案件在诉讼中久拖不结,丧失了执行机会。使得裁判只在形式上有意义而失去了实际性,这样的结果使当事人无法接受,从而也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体性案件数量增多,例如:房屋拆迁非诉执行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等。执行工作与社会稳定产生冲突,在一些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由于涉及社会稳定问题,长期不能执结,主要是当地党委、政府或多或少进行干涉。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在考虑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诸多顾虑,担心将社会矛盾诱发为不稳定事件,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五)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自觉地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或抗拒执行,有意规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利用我国现行法律的漏洞来规避执行。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当事人不服上访。
(六)执行工作中,法律规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例如我市一有协助冻结土地交易出让金义务的单位,在上级法院裁定冻结过后未经同意擅自把土地出让金支付给义务人使用,造成无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回该款。同时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地党委、政府在处理有些突发事件时,要求法院也参与处理。过后产生诉讼,法院又进行审理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独立背道而驰。依法治国已经提倡了好多年,但政府及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强。政府处理问题有时候依旧是老的行政模式。司法并没有真正独立,往往受到行政权的干涉、支配。民众对法治,尤其对法律的了解少得可怜,暴力抗法现象常有发生。
二、解决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
为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建立执行工作规划机制,针对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加紧制定出台“执行救济”、“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等司法解释。同时,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执行听证、流程管理、债务人公示等各项制度。针对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一)解决执行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的问题。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可适当地增加执行人员,同时加强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明确“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强化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行水平和办案能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保障执行经费的正常开支。
(二)基层人民法院要实行审判与执行工作联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要统一思想,在民商事审判中尽可能考虑到执行,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要尽量做被告人的工作,尽可能在审理过程中自觉履行或绝大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减轻执行工作压力。要使整个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联动起来。
(三)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执行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有协助义务而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法律制裁。加强制度建设,治理整顿执行乱现象。着首建立健全起执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制度、执行听证、执行公开等制度,有效预防当事人上访,使执行工作步入规范化。
(四)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联系。1、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群体案件中暴力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置,争取改善执法工作环境。2、加强与金融、房地产、国土、工商等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在协助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履行相关协助执行手续,完善相关执行程序,争取协助义务主体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3、加强与兄弟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对有关联的案件及时进行相互沟通信息,加强执行工作协助与协作。4、加强与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的联系,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扩大执行的效果和执行力,威慑当事人。5、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充分借助于基层组织的力量。建立协助执行网络,配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必要时可邀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领导亲临现场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和2005年中央政法委52号文件,从全新的视角提高了全党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规划出了一整套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宏伟蓝图,真可谓是高屋建瓴,统揽全局。然而,执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形成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社会原因,现实问题的解决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执行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堆积如山,极难排解,致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依旧举步维艰。作为基层法院一名执行人员,现就个人见解对目前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严重不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据数据统计,全国法院年平均受理执行案件数为200多万件,而全国各级法院执行人员数为36000多人。不少基层法院执行人员人均年办执行案数为300件以上。这样难以做到“精耕细作”,有些案件实际上只得走过场,从何而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的权利成为一纸空文,不能兑现。
(二)执行工作的开展,要以办案经费作后盾。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所辖区域为经济欠发达地区,自然造成执行装备落后。经费短缺,造成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困难,难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特别是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施行后,诉讼费的下调是执行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诉讼费的大幅下调,使得许多人打消了对诉讼风险的顾虑。诉讼案件增多必然导致执行案件增多。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并完全取消了其他诉讼费等弹性收费的条款。如果财政保障不足,执行活动的进行将更加艰难。另一方面,由于经费的不足,就有可能发生执行人员“挑案办”和向权利人摊费、索费的现象,与司法为民的宗旨背道而驰。
(三)基层人民法院目前存在审判和执行脱节的现象。严格讲来,审判和执行都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它们应该保持一致。审判工作一定程度上要为执行工作服务。而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很多的生效裁判本身就无法执行。法院中部分审判人员认为审判只管案件的审判,至于执行能否到位与其无关,致使在审理中很少考虑为执行工作提供方便。如案件中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个别案件在诉讼中久拖不结,丧失了执行机会。使得裁判只在形式上有意义而失去了实际性,这样的结果使当事人无法接受,从而也加大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体性案件数量增多,例如:房屋拆迁非诉执行案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等。执行工作与社会稳定产生冲突,在一些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由于涉及社会稳定问题,长期不能执结,主要是当地党委、政府或多或少进行干涉。法院为维护社会稳定,在考虑采取执行措施时。不得不兼顾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难免诸多顾虑,担心将社会矛盾诱发为不稳定事件,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五)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自觉地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或抗拒执行,有意规避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有意规避执行,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联系方式等,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难度,有的被执行人甚至利用我国现行法律的漏洞来规避执行。一些案件中止、终结执行缺乏相应的证据佐证,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无任何事实依据,当事人不服上访。
(六)执行工作中,法律规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部门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例如我市一有协助冻结土地交易出让金义务的单位,在上级法院裁定冻结过后未经同意擅自把土地出让金支付给义务人使用,造成无法向被执行人执行回该款。同时行政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当地党委、政府在处理有些突发事件时,要求法院也参与处理。过后产生诉讼,法院又进行审理和执行。在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独立背道而驰。依法治国已经提倡了好多年,但政府及民众的法治观念不强。政府处理问题有时候依旧是老的行政模式。司法并没有真正独立,往往受到行政权的干涉、支配。民众对法治,尤其对法律的了解少得可怜,暴力抗法现象常有发生。
二、解决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
为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建立执行工作规划机制,针对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加紧制定出台“执行救济”、“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等司法解释。同时,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行公开、执行听证、流程管理、债务人公示等各项制度。针对目前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
(一)解决执行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的问题。基层法院执行工作案多人少,可适当地增加执行人员,同时加强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明确“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强化执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行水平和办案能力。加强队伍廉政建设,保障执行经费的正常开支。
(二)基层人民法院要实行审判与执行工作联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要统一思想,在民商事审判中尽可能考虑到执行,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要尽量做被告人的工作,尽可能在审理过程中自觉履行或绝大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减轻执行工作压力。要使整个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联动起来。
(三)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法制教育、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和执行处罚力度,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和有协助义务而不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法律制裁。加强制度建设,治理整顿执行乱现象。着首建立健全起执行工作流程规定、执行案件督查督办制度、执行听证、执行公开等制度,有效预防当事人上访,使执行工作步入规范化。
(四)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联系。1、加强与公安、检察部门之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对群体案件中暴力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置,争取改善执法工作环境。2、加强与金融、房地产、国土、工商等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的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在协助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履行相关协助执行手续,完善相关执行程序,争取协助义务主体积极协助、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3、加强与兄弟法院和上级法院之间的联系,对有关联的案件及时进行相互沟通信息,加强执行工作协助与协作。4、加强与新闻媒体和宣传部门的联系,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扩大执行的效果和执行力,威慑当事人。5、加强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争取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充分借助于基层组织的力量。建立协助执行网络,配合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活动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必要时可邀请当地人大常委会领导亲临现场监督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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