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监护制度之三
——对非正常成年人的监护
2007-12-21 08:42:3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单飞
《大清民律草案》仿效日本民法,规定了禁治产和准禁治产宣告的制度。并规定禁治产人应设置监护人,准禁治产人应设置保佐人。
所谓禁治产人是指“常有心神丧失之情形”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不具有行为能力。禁治产人的监护人由夫或妻、祖父、祖母、家长依次序担任。无上述人员的应由亲属会选择适当的人担任监护人。在监护监督人的选任上,同样规定夫或妻及祖父母担任成年人监护人时,不用设置监护监督人。这同样表现了对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尊重和维护。对禁治产人监护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时适用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准禁治产人是“心神耗弱人、聋人、哑人、盲人及浪费人”,在法律上其行为能力与年满七岁的未成年人相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草案对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分别设立了成年人监护和保佐,但在具体内容上并没有加以区别,而是规定“关于成年人之监护人之规定,于保佐人准用之。”将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准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的禁治产人等同起来,这并没有充分照顾到准禁治产人是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谓禁治产人是指“常有心神丧失之情形”的成年人,他们在法律上不具有行为能力。禁治产人的监护人由夫或妻、祖父、祖母、家长依次序担任。无上述人员的应由亲属会选择适当的人担任监护人。在监护监督人的选任上,同样规定夫或妻及祖父母担任成年人监护人时,不用设置监护监督人。这同样表现了对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的尊重和维护。对禁治产人监护的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时适用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准禁治产人是“心神耗弱人、聋人、哑人、盲人及浪费人”,在法律上其行为能力与年满七岁的未成年人相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草案对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分别设立了成年人监护和保佐,但在具体内容上并没有加以区别,而是规定“关于成年人之监护人之规定,于保佐人准用之。”将作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准禁治产人与无行为能力的禁治产人等同起来,这并没有充分照顾到准禁治产人是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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