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古董实为现代工艺品 购买者未及时检验自担风险
2007-12-11 09:47:09
中国法院网讯 (周伟男) 张某看中一件“清代古董”,并以7万元的价格买下,两年后经鉴定该“古董”是现代工艺品,并非清代文物,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张某与因做古董生意结识的李某看中一尊镏金佛像,认为是清代文物,遂各出资3.5万元共同购买该佛像。一个月后,双方约定张某给付李某3.5万元,该佛像归张某所有,后张某给付李某3.5万元,并持有该佛像。2006年4月,张某向中央电视台鉴宝栏目提出鉴定申请,被告知其持有的镏金佛像为赝品。2007年,中国世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为张某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张某持有的佛像“年代为当代,是新工艺品,不属于文物范畴”。在审理中,张某承认其在2005年购买镏金佛像时即感觉该佛像可能是赝品。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张某在2005年9月即怀疑镏金佛像可能是赝品,但直到2006年4月才提出鉴定申请,张某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关于其持有的镏金佛像赝品与本案交易的镏金佛像是同一尊佛像的主张,缺乏证据。张某与李某关于双方以3.5万元交易镏金佛像所有权一半份额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9月,张某与因做古董生意结识的李某看中一尊镏金佛像,认为是清代文物,遂各出资3.5万元共同购买该佛像。一个月后,双方约定张某给付李某3.5万元,该佛像归张某所有,后张某给付李某3.5万元,并持有该佛像。2006年4月,张某向中央电视台鉴宝栏目提出鉴定申请,被告知其持有的镏金佛像为赝品。2007年,中国世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为张某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张某持有的佛像“年代为当代,是新工艺品,不属于文物范畴”。在审理中,张某承认其在2005年购买镏金佛像时即感觉该佛像可能是赝品。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及时检验。张某在2005年9月即怀疑镏金佛像可能是赝品,但直到2006年4月才提出鉴定申请,张某未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关于其持有的镏金佛像赝品与本案交易的镏金佛像是同一尊佛像的主张,缺乏证据。张某与李某关于双方以3.5万元交易镏金佛像所有权一半份额的口头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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