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牌汽车原是黑户 销售商被诉欺诈遭索赔
2007-12-06 09:37:06
     中国法院网讯 (李承曦)  冲着“奥克斯”空调的品牌效应购买了一辆“奥克斯”汽车,结果竟发现“奥克斯”汽车根本未得到国家认证,不得销售使用。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者状告商家消费欺诈要求商家退货赔偿的案件,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共计9万元。

  原告刘先生诉称,其比较认可“奥克斯”这一空调品牌,2005年1月,当其看到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推出的奥克斯汽车的宣传后,便花6万余元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奥克斯”汽车。被告当时提供给刘先生的宣传材料表明该种车辆系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但当刘先生接车并办理完登记证和行驶证后吃惊地发现,“奥克斯”汽车竟然未得到国家认证,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也并不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单之内,而其实际接收的车辆品牌型号为“瑞途”SM6491-ME型,并非购车合同约定的“奥克斯”汽车。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刘先生以被告交付车辆时隐瞒该车的真实情况,销售非法制造的车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货返还车款,并作出部分赔偿。

  经庭审了解,被告销售的实为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瑞途”汽车,而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和宁波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作为该公司股东,拥有“瑞途”商标的使用权和经销权。被告认为正是上述两家公司作为诉争汽车的总经销与售后服务商在宣传中存在瑕疵,而自己在向原告销售汽车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生产必须经国家发改委审核公布,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经强制性认证方可进行,而“奥克斯”牌轻型客车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该品牌汽车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亦未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单之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而被告在汽车宣传销售过程中没有完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真实信息,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存在一定过错,应予赔偿。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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