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007-11-21 16:39: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建国
2004年至2006年门头沟法院执结的执行案件
  当前,一提到法院,恐怕人们联想到最多的一个词就是“执行难”。不错,“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问题。不论社会如何进步,经济如何发展,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解决。而且,随着经济关系的日渐复杂,社会诚信的逐年减退,法院案件的节节攀升,执行难的问题还在逐渐加剧。

  一、执行难问题在执行案件中的表现形式

  所谓执行难,就是指案件存在一些情况,致使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这里的一些情况,从我们对近三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统计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被执行人难找

  债务人采取种种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是当前执行难中最普遍的现象。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是积极想办法履行义务,而是东躲西藏以逃避执行。不仅自然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此,就是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也是如此。企业每年都年检,但就是找不到该企业的办公和经营地点,使案件无法执行。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外出务工人员和来京打工的人员增多,没有固定的居所,流动性强,回家时间难以掌握,更有一些人外出不归,下落不明,使案件被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被执行财产难寻

  法院执行的标的多数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财产税收制度等基础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财务报表弄虚作假,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盈亏状况,甚至上级单位配合下属企业单位在户外存款等现象的存在,给依法执行设下了重重障碍;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以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据不完全统计,自1988年以来,门头沟法院由于被执行下落不明和查找不到财产致使执行案件不得不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近千件,而且这个数字每年还在以100多件的速度递增。

  上面这个图反映的是2004年至2006年,门头沟法院执结的执行案件与以终本(中止)执行方式报结的案件,以及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案件数字对比。同样不难看出,终本(中止)执行的案件在逐年上升,而且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致使案件终本(中止)执行的比率也在逐年提高。

  仅2006年,由于各种原因致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有281件,其中:145件是由于被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占到这类案件的51.6%;129件是由于查找不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占到这类案件的45.9%。

  二、建立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法律基础、社会保障和技术支持。

  多年来,各地区、各级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做着不懈的努力,最高法院就研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于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这个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不是法院内部的案件信息系统,而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案件信息系统,各级法院将全部执行实施案件录入这个系统,其目的一方面是让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个更主要的方面是通过互联网将被执行人公示给世人,让世人了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以达到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因此这套系统又称这为执行威慑机制。但是,这套系统只对法院起作用,对其他各职能部门没有作用,因此,具有系统主体单一、威慑作用不足等缺陷。

  众所周知,法院的能力是极其有限的,仅凭一个法院、一个法官,要想在如此之大的世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绝对不可能的,法院需要公安、工商、税务、房管、银行等各部门,乃至于全社会的协助。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一整套执行威慑网络,使被执行人在网络的掌控之中,无处藏人,无处隐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所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其优越性是有目共睹的,以网络为载体建立执行威慑管理系统是再好不过的了。网络载体有了,关键是网络中的网格交织点,也就是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的成员,即受执行威慑机制约束,履行执行威慑作用的部门和单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和有关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有关单位所涵盖的范围很广,既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工作中最常接触到的单位有公安、工商、税务、房管、国土资源、银行、劳动保障、乡、镇、街道、车管、出入境管理、证券等部门,这些单位和部门都应当是执行威慑管理系统的成员,有义务协助法院查找、提供被执行人和其财产线索。

  早在2005年,中央政法委就作出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2006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意在充分发挥综治各成员单位的综合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这两个文件为我们建立执行威慑网络机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对建立社会各部门联动的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构想

  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目的就是要对被执行人起到威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还是解决 “人难找、物难寻”的两大难题。所以无论建立怎样的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都应本着解决这两大难题出发,并以解决这两大难题为最终目的。

  从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制度体系、行政职能等方面出发,结合当前执行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笔者对如何建立执行威慑网络机制作如下的构想:

  1、构建主体、范围、涉及领域广泛的执行威慑管理网络系统。集中社会各界力量,广纳网络系统成员,进行网格化管理。法院的权限和能力是有限的,在执行工作中需要各单位、部门、组织、乃至个人的协助和支持,因此,执行威慑管理网络中的成员越多,威慑的范围就越广、威慑的力度就越大。所以,应当将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城管、建委、国土资源、银行、劳动保障、民政、电信、乡镇、街道等均纳入到执行威慑管理系统中,共同来成为执行威慑管理系统的运行者、成为执行威慑管理系统的约束者。因而,这是一个网格化的网络管理系统,每一个网络成员都是网格上一个交织点,交织点越多、越密,网络的威慑作用就越大,如果说执行威慑网络能够覆盖各个地区、各个领域,那么何愁找不到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

  2、搭建自动连接、自动提示的执行威慑管理系统程序设置。一旦执行案件形成,法院应当将案件的详细情况录入系统,被执行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要将法定代表人的详细情况一并录入。如果被执行人的情况尚未查明,系统中的案件和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自动呈黄色,表示被执行人在法院有执行案件,但被执行人情况尚未查清;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找到,但尚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将该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中的案件和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自动呈橙色,表示被执行人已经找到,但尚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将该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中的案件和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自动呈红色,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履行中,只要是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系统中的案件和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会一直自动呈蓝色;只要被执行人的上述状况尚未消失,不管案件是否报结,案件和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仍然呈现其原来的颜色,以向人们告示被执行人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旦此信息录入系统,案件和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名字会自动呈黑色,以表示引案件已成过去,但被执行人曾经是黑名单上的人。

  这套系统会与每一个网络成员的办公网络系统相链接,只要是这些单位在进行相关活动时,如审批贷款、房地产买卖、出境、变更工商登记、年检、购买税票、进行高消费等时,在将该事项所涉及有关人员的名称或姓名输入其本系统程序时,该系统程序会自动与执行威慑管理机制系统相连,如果该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已成为或曾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该系统会自动作出提示,并显示出上述所说的不同颜色,以表明被执行人现在所处的状态。这就克服了现在这套系统只有法院必须查询,而其他部门可查可不查的问题,不管你是否愿意查询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与否,只要你是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的系统成员,该系统就是被授权连接到你的办公网络系统,一旦你在进行自己的办公网络系统时,只要输入了某个名称或姓名,电脑就会自动提示你输入的这个名称或姓名是否是某法院的被执行人,现在正处于什么状态。你必须采取一定的协助法院执行的措施,因为这是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苛于每个系统成员的责任,否则,一经发现,自有相应的办法对你予以处罚,如以综合治理不过关而一票否决你。这样就防止出现地方保护,防止相关部门、单位以各种理由搪塞法院的协助执行请求。

  3、创建科学、严谨的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的运行模式。要成国为执行威慑管理系统的网络成员,不但可以查阅、浏览、使用、管理该系统,更重要的是要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每一个网络成员的职责。只有每一个网络成员恪守职责,才能使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正常的运行,发挥其威慑作用。

  当电脑中提示的被执行人情况呈红色或橙色时,就代表法院已发出的预警信息,也代表法院已向各网络成员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而无需再以书面形式到其处办理协助执行业务。遇此情况,网络成员必须协助查找提供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还可以拒绝或限制被执行人的贷款和高消费、限制出境等,以防止新的案件和矛盾的发生。当电脑中提示的被执行情况呈黄色、蓝色、黑色时,则代表被执行人在法院有不良记录,网络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下一步的措施。这样,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威慑系统中挂了号,无论其走到哪里,从事何种事项,都将在执行威慑网络管理系统的威慑中,被执行人要想干事,就必须先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其寸步难行,这也正是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真正的威慑作用所在。只要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按照既定的运行模式运行,那么,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就无处不在。

  4、共建将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网络成员的协助职责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管理机制。一个系统运行的好坏,关键在对于其管理的如何,要想使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正常的运行,使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真正发挥对被执行的威慑作用,关键是看各网络成员是否严格按照运行的模式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为了增强网络成员的职责意识,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还设定了在网络成员收到其相关事项的人员是被执行人时,应当而且必须采取相应的协助执行措施,否则,电脑会自动记录网络成员的情况以传输在执行威慑机制管理系统中,使相关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同时,这一记录也将同时记载于该网络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系统中。在对各网络成员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进行考核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系统中就会自动显现出网络成员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情况,从而,提高各网络成员的职责意识。因为,哪个单位或部门也不会因为这点儿事,而被一票否决。

  前不久,门头沟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已经下发了《门头沟区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门综治委[2007]5号文件),建立了由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分局等22个单位组成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建议了由区公安分局、各镇、街道办事处等几十个单位组成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网络。这一文件的下发为门头沟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社会保障,将在一定程序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目前,各地区、各法院都在结合本区域的情况,制定这方面的规定,相信不久的将来,执行难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即执行案件威慑机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之前研发施行的,其使用人仅为法院,而没有将负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网络成员纳入使用或利用者的范围内,因此,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也就相对较弱。在此,建议对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即执行案件威慑机制进行完善,争取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网络成员纳入利用者或使用者的行列,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协同作战,彻底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共建和谐、文明、有序、发展的社会。

  建立执行威慑网络机制的唯一目的是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其威慑的也只是被执行人。尽管这套系统运行起来,可能会给相关单位或部门带来不便,但这只是暂时的,因为其运用所带来的功效远远超过其所带来的不便之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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