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执行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与思考
2007-10-30 14:15: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爱军
近些年来,国家在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方面绩效显著,举世瞩目,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职务犯罪的势头仍然没有得到根本地遏制,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复杂。腐败现象几乎覆盖到了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对社会秩序、经济发展、伦理道德乃至政权稳定带来严重威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一个权力相对比较集中的工作,执行岗位是个高风险、高诱惑的岗位,比较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现象。在此,本人就法院执行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谈一些自己的认识与思考。
一、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能,执行人员具有特定法律职务,掌握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司法审判活动是社会救济的底线,而执行工作却是要使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得以实现,因而可以说,执行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底线。因此,执行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不仅表现为其利用职务的便利性,更因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主体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是犯罪结果的严重性。执行工作中涉及的职务犯罪,往往使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是“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乱执行”。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而且还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极易引起诸如当事人到处上访,寻求黑恶势力索债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二、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执行工作岗位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岗位,面临的诱惑相对较大,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执行乱、乱执行现象在法院系统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违法违纪的手法和形式也出现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人员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执行款物;二是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或者接受宴请,为其谋取利益;三是收受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四是故意拖延执行或者消极执行,以图索取和收受贿赂;五是收受一方当事人的好处,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等;六是私设小金库并引发侵吞、私分行为。
三、执行工作中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理想缺失。少数执行人员忽视政治学习,放松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政治思想修养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价值扭曲,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心存侥幸,搞权钱交易。
二是素质较差。个别执行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对规章制度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司法为民的意识和技能。一些单位甚至把其他岗位上淘汰的人员塞进执行队伍,简单地认为,搞执行工作只要有体力、会吆喝就行。殊不知,搞好执行工作不仅要有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而且还要有良好的协调、决断能力。
三是权力失范。当前,执行程序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执行费用的收取、执行标的款物的接纳、管理、交付等环节均需要有严密的制度予以规范。但是一些法院或者缺乏这方面的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力,存在漏洞甚至失控现象,加上监督不力,给个别执行人员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四是整改措施不到位。法院系统针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经常开展诸如“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但是,少数单位和干警对此类专项整改活动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是花架子,走过场。存在厌烦、松懈情绪。有的单位和干警对查摆出的问题,没有深入分析原因,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四、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预防
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可以说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与其它方方面面工作配套进行。但是如果我们善于抓住重点,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由于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在法院系统职务犯罪中占居较高比例,因此,从求实效的角度,当前应当着重把握五个环节,做好五项工作。
(一)把握五个环节。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特点,应着重把握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执行效率环节。有的执行人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极少数人甚至滥用权力,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吃拿卡要,贪赃枉法。
二是评估拍卖环节。有的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或竞买人相勾结,采取压低被执行财产的评估价格,人为缩小公开拍卖的知悉范围等手段,使关系人低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有的甚至由个人收受贿赂发展为单位收受评估拍卖机构回扣、业务协作费等。
三是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环节。有的执行人员采取伪造、篡改执行卷宗,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不入卷等手段,贪污罚款。
四是执行款物的交付环节。有的执行人员采取让申请人在交接单上多写收到的执行款物数额、实际少交付执行款物,或者采取仿冒申请人签名的办法,侵吞执行款物。
五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处理环节。有的执行人员在承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申请人的案件时消极执行,但是一旦债权低价转让给个人或民营企业后,却执行力度很大,短时间内就能执结,反差很大,“内藏玄机”。
(二)做好五项工作。针对上述五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教育,着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是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三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四要加强示范教育,大力宣传和褒扬执行战线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增强执行人员的职业自豪感。五要加强警示教育,以反面典型引导执行人员正视违法违纪、舍身逐利将要面临的严厉法律后果。其次是提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执行队伍的培训工作,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到执行部门工作。
二是认真开展好“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当前,各级法院正在执行队伍中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要坚持以查摆执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目标,按照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总体要求,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并着力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执行人员规定的五条铁的纪律。即:“不得挪用执行款物;不得贪污受贿;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不得伪造执行文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达到提高思想觉悟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把全体执行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
三是不断开拓创新,建立威慑和长效机制。2007年元月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正式运行,这标志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工作已全面建立,为执行公开、执行公正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党委把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等相继出台。我们在充分发挥这些机制和制度作用的同时,还要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完善分权制衡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结合案件流程管理,将执行权合理划分为不同部分,分别行使,相互制约,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确保执行权科学运行,公正高效。同时各级法院还应继续落实以下几方面制度,即:继续落实执行款物直接交付、限期交付,防止贪污、挪用执行款物和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继续落实中介机构择优入围和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制度,防止执行人员与中介机构勾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落实综合考评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行行为,防微杜渐。
四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和统管的力度。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在执行案件方面实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在行政管理上,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关系,下级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命须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为此,上级法院应加大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和统管力度。对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或进行督办,对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处理意见的,可按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基层法院执行局,也应加大对基层法庭执行案件的统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是鼓舞执行干警的爱岗敬业精神。教育引导执行人员把执行工作作为自己神圣的事业,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信心。教育引导执行人员不仅要廉洁自律,更要爱岗敬业,要以正直善良之心待人待事,在案件执行中努力改变僵化机械的执行方式,着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鼓励广大执行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使规范执行、公正执行成为每位干警的实际行动。使全体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两千七百年前成就霸业的一代英才管仲就已经提出了廉耻是立人之大节,然而事实上廉洁这一品质的养成却远非那么容易,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虽然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在执行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预防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去除执行腐败的内在根源。我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是可行的,预防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方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为: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能,执行人员具有特定法律职务,掌握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司法审判活动是社会救济的底线,而执行工作却是要使司法审判活动的结果得以实现,因而可以说,执行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底线。因此,执行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不仅表现为其利用职务的便利性,更因执行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主体更为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是犯罪结果的严重性。执行工作中涉及的职务犯罪,往往使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是“该执行的不执行,不该执行的乱执行”。不仅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而且还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极易引起诸如当事人到处上访,寻求黑恶势力索债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二、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执行工作岗位是一个特殊的工作岗位,面临的诱惑相对较大,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执行乱、乱执行现象在法院系统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违法违纪的手法和形式也出现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人员直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执行款物;二是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托人的财物或者接受宴请,为其谋取利益;三是收受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四是故意拖延执行或者消极执行,以图索取和收受贿赂;五是收受一方当事人的好处,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等;六是私设小金库并引发侵吞、私分行为。
三、执行工作中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理想缺失。少数执行人员忽视政治学习,放松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政治思想修养不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价值扭曲,不给好处不执行,给了好处乱执行,心存侥幸,搞权钱交易。
二是素质较差。个别执行人员不具备基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对规章制度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缺乏司法为民的意识和技能。一些单位甚至把其他岗位上淘汰的人员塞进执行队伍,简单地认为,搞执行工作只要有体力、会吆喝就行。殊不知,搞好执行工作不仅要有较高的审判业务水平,而且还要有良好的协调、决断能力。
三是权力失范。当前,执行程序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执行费用的收取、执行标的款物的接纳、管理、交付等环节均需要有严密的制度予以规范。但是一些法院或者缺乏这方面的制度,或者虽有制度但执行不力,存在漏洞甚至失控现象,加上监督不力,给个别执行人员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四是整改措施不到位。法院系统针对执行工作的特殊性,经常开展诸如“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活动。但是,少数单位和干警对此类专项整改活动缺乏足够的重视,认为是花架子,走过场。存在厌烦、松懈情绪。有的单位和干警对查摆出的问题,没有深入分析原因,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四、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预防
执行工作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可以说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与其它方方面面工作配套进行。但是如果我们善于抓住重点,就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由于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在法院系统职务犯罪中占居较高比例,因此,从求实效的角度,当前应当着重把握五个环节,做好五项工作。
(一)把握五个环节。针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存在问题的特点,应着重把握以下五个环节:
一是执行效率环节。有的执行人员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极少数人甚至滥用权力,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吃拿卡要,贪赃枉法。
二是评估拍卖环节。有的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或竞买人相勾结,采取压低被执行财产的评估价格,人为缩小公开拍卖的知悉范围等手段,使关系人低价竞得拍卖标的物,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有的甚至由个人收受贿赂发展为单位收受评估拍卖机构回扣、业务协作费等。
三是适用民事制裁措施环节。有的执行人员采取伪造、篡改执行卷宗,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不入卷等手段,贪污罚款。
四是执行款物的交付环节。有的执行人员采取让申请人在交接单上多写收到的执行款物数额、实际少交付执行款物,或者采取仿冒申请人签名的办法,侵吞执行款物。
五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的处理环节。有的执行人员在承办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申请人的案件时消极执行,但是一旦债权低价转让给个人或民营企业后,却执行力度很大,短时间内就能执结,反差很大,“内藏玄机”。
(二)做好五项工作。针对上述五个环节上存在的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教育,着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首先是提高执行队伍的政治素质。一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进一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二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为大局服务的自觉性。三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四要加强示范教育,大力宣传和褒扬执行战线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增强执行人员的职业自豪感。五要加强警示教育,以反面典型引导执行人员正视违法违纪、舍身逐利将要面临的严厉法律后果。其次是提高执行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执行队伍的培训工作,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拔到执行部门工作。
二是认真开展好“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当前,各级法院正在执行队伍中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要坚持以查摆执行违法违纪问题为突破口,以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为关键,以提高执行能力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为目标,按照专项整改活动的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和总体要求,认真领会精神实质,并着力抓好贯彻落实。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执行人员规定的五条铁的纪律。即:“不得挪用执行款物;不得贪污受贿;不得故意拖延执行;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不得伪造执行文书。”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达到提高思想觉悟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把全体执行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学习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
三是不断开拓创新,建立威慑和长效机制。2007年元月1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正式运行,这标志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工作已全面建立,为执行公开、执行公正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各级党委把执行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等相继出台。我们在充分发挥这些机制和制度作用的同时,还要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完善分权制衡的执行权运行机制。结合案件流程管理,将执行权合理划分为不同部分,分别行使,相互制约,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确保执行权科学运行,公正高效。同时各级法院还应继续落实以下几方面制度,即:继续落实执行款物直接交付、限期交付,防止贪污、挪用执行款物和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继续落实中介机构择优入围和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制度,防止执行人员与中介机构勾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续落实综合考评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执行行为,防微杜渐。
四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和统管的力度。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在执行案件方面实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监督。在行政管理上,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实行的是垂直领导关系,下级法院执行局长的任命须征得上级法院的同意。为此,上级法院应加大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监督和统管力度。对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查明情况或进行督办,对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工作情况或案件处理结果,或者拒不落实、消极落实上级法院处理意见的,可按规定追究相关法院或者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各基层法院执行局,也应加大对基层法庭执行案件的统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是鼓舞执行干警的爱岗敬业精神。教育引导执行人员把执行工作作为自己神圣的事业,增强荣誉感和责任感,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信心。教育引导执行人员不仅要廉洁自律,更要爱岗敬业,要以正直善良之心待人待事,在案件执行中努力改变僵化机械的执行方式,着力提高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采取切实有效的举措,鼓励广大执行人员为构建和谐社会,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努力使规范执行、公正执行成为每位干警的实际行动。使全体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融入到社会正义中去,达到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两千七百年前成就霸业的一代英才管仲就已经提出了廉耻是立人之大节,然而事实上廉洁这一品质的养成却远非那么容易,作为廉洁的对立面,腐败问题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而生,虽然它是一个自古以来就困扰着各朝代政权的一大顽症,有其文化和历史根源,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它仍主要是一个经济和政治问题。理性和实践告诉我们,在执行工作中预防职务犯罪不是一个能孤立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预防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去除执行腐败的内在根源。我相信,只要我们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精神文明和社会和谐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是可行的,预防执行工作中的职务犯罪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方法!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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