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钱买房办理抵押 丈夫告房管局撤销登记败诉
2007-10-12 14:56:11
中国法院网讯 (侯苹英 贾佳) 一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的夫妻为争夺房产而引发了行政诉讼,丈夫刘某起诉房管局,要求被告撤销为本案第三人王某某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及房屋抵押登记,并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错发证而给原告造成的5000元经济损失。10月12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之妻王某购买所争议房屋时向王某某借钱并签订了房屋借款抵押协议。2006年6月28日,被告滑县房管局就所争议房屋依法为王某颁发了房产证。2007年2月1日,王某与王某某持身份证、房屋借款抵押协议、房产证、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经房管局审核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并为王某某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后刘某与王某起诉离婚,刘某认为所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房管局不应为王某某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所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王某某颁发的涉案房屋他项权证及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房管局具有办理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利证书的法定职权。依相关行政法律之规定,被告为王某某办理抵押登记、颁发权利证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错误颁证行为为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之妻王某购买所争议房屋时向王某某借钱并签订了房屋借款抵押协议。2006年6月28日,被告滑县房管局就所争议房屋依法为王某颁发了房产证。2007年2月1日,王某与王某某持身份证、房屋借款抵押协议、房产证、房地产抵押具结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到房管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经房管局审核后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并为王某某颁发了房屋他项权证。
后刘某与王某起诉离婚,刘某认为所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房管局不应为王某某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所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王某某颁发的涉案房屋他项权证及要求行政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房管局具有办理抵押登记、颁发他项权利证书的法定职权。依相关行政法律之规定,被告为王某某办理抵押登记、颁发权利证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主张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错误颁证行为为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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