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报不实材料转移房产 公公告建委登记无效胜诉
2007-09-27 10:40:22
中国法院网讯 (唐伟伟) 王某申报虚假材料骗取市建委为其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原房屋产权人尤某将市建委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市建委尽到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但其为王某办理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并向王某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无效。
尤某在某区有一套楼房,2004年7月20日,其儿媳王某以向尤某购买了上述房屋为由,向市建委提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买卖协议书、尤某、王某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市建委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于同日进行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为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尤某得知该房屋转移后,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消市建委为王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期间,经尤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向市建委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表、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中尤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三份检材上‘尤某’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市建委不服,以已审查了尤某、王某提交的协议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经办机关不是鉴定机关,对于房屋买卖协议的审查也只限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不探究买卖主体双方主观上的真实性;当事人蓄意欺诈,应视为其申报不实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市建委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市建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王某办理被诉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确为虚假材料,其所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因此,市建委依据王某的不实申请,为其办理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尤某在某区有一套楼房,2004年7月20日,其儿媳王某以向尤某购买了上述房屋为由,向市建委提出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屋买卖协议书、尤某、王某的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市建委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后,于同日进行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为王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尤某得知该房屋转移后,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撤消市建委为王某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期间,经尤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向市建委申请办理涉案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交易登记表、房屋买卖协议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中尤某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三份检材上‘尤某’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市建委不服,以已审查了尤某、王某提交的协议书、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已经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经办机关不是鉴定机关,对于房屋买卖协议的审查也只限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不探究买卖主体双方主观上的真实性;当事人蓄意欺诈,应视为其申报不实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向市建委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形式上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市建委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王某办理被诉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时,提交的部分申请材料确为虚假材料,其所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应属申报不实的情形。因此,市建委依据王某的不实申请,为其办理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依法不能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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