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数量明显下降
2007-09-06 09:10: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宗 边
  自今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死刑数量继续明显下降。

  “十几年来,人民法院一直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死刑数量持续保持下降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说:“去年的死刑数量成为近十年来的最低点,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继续有所降低。”

  姜兴长说,出现这一状况,说明在党中央领导下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过程中,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获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识。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比例,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

  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在办案质量上更加严格,在适用死刑上更加审慎,在审判程序上更加公正,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标准,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姜兴长表示,从今年1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办结的死刑复核案件来看,不核准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这意味着,如果死刑案件核准权不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部分案件可能就要被核准执行了。不少下级法院选调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以前在高级法院工作时掌握的标准,现在已经不完全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对“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把握上,在对“可杀可不杀”的政策权衡上,在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判断上,以及诉讼程序的正当合法上,要求更加严格,标准更加统一,质量更有保障。

  “死刑的极端严厉性和不可恢复性,要求从事死刑复核的刑事审判人员必须以最审慎的工作态度,坚持最严格的标准,严守最规范的办案程序,切实把好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姜兴长说。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都实行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乃至主管副院长层层把关,以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合议庭要在人人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基础上,对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审判程序,认真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核准死刑的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必要时还要到案发地调查核实。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姜兴长说,从今年以来的复核工作来看,不少案件需要下级法院甚至公诉、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要求公安机关查证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也比较普遍。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防止出现错案,做到“疑者不杀,杀者不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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