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1名“死刑犯” 二审被改判
2007-03-30 09:16:33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胡锦武
记者日前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2006年7月1日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以来,到今年2月底,江西省共有21人在死刑二审开庭中被改判,其中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18人、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2人、由死刑改判无期徒刑的1人。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综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确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均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对一些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畸轻的,坚决支持下级检察机关抗诉,做到严而有度、宽而不纵。如:发生在江西瑞昌市造成7人死亡的喷毒抢劫案,被告人黄国平、李振声、杨礼党一审被判处死刑。2006年8月底,在二审开庭期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现,李振声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踩点和开车送同伙到案发现场,并没有进行现场喷毒抢劫,因此在出庭时提出了“对李振声从轻量刑”的检察意见。检察意见被法院采纳后,李振声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被告人邹新平贩毒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毒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邹新平贩卖毒品数量达1011克、纯度均在21%以上,而且邹新平不吸毒却贩毒,主观恶性大,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这一检察意见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后,邹新平二审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既要做到“慎杀”,又要做到“慎不杀”,江西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来21名“死刑犯”被改判,有效地体现了宽严相济。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在综合案件事实、证据、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确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案件,均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对一些主观恶性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畸轻的,坚决支持下级检察机关抗诉,做到严而有度、宽而不纵。如:发生在江西瑞昌市造成7人死亡的喷毒抢劫案,被告人黄国平、李振声、杨礼党一审被判处死刑。2006年8月底,在二审开庭期间,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现,李振声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踩点和开车送同伙到案发现场,并没有进行现场喷毒抢劫,因此在出庭时提出了“对李振声从轻量刑”的检察意见。检察意见被法院采纳后,李振声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
被告人邹新平贩毒一案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毒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邹新平贩卖毒品数量达1011克、纯度均在21%以上,而且邹新平不吸毒却贩毒,主观恶性大,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这一检察意见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后,邹新平二审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坚决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既要做到“慎杀”,又要做到“慎不杀”,江西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以来21名“死刑犯”被改判,有效地体现了宽严相济。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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