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场场长为避检查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被判刑
2007-08-30 16:33:15
中国法院网讯 (郑妍) 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虽为法律所禁止,但其已经形成的帐外帐应当保存,以接受审核与查处。然而某铁路采石场负责人尤良元为逃避上级机关的查处,竟将单位小金库的支出会计凭证送入碎纸机销毁,结果也把自己送上了被告席。8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被告人尤良元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尤所在单位亦因同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44岁的尤良元自1997年8月起担任某铁路采石场场长。从2003年开始,采石场通过业务单位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发奖金、买电脑、职工旅游和招待费支出。2006年5月11日,时任场长的尤良元明知副场长雷某被上级机关纪检人员找去谈话,因害怕单位小金库被查处,便将其他场领导和经营部、财务部主任等人召集到一起,提出把小金库的支出会计帐目销毁的意见,大家对此一致同意。随后,尤安排财会人员将涉及数额11.8万元的会计凭证销毁。同年6月16日,尤良元在接到铁路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铁路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后,尤良元以其参与销毁小金库收支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构成要件等理由提起上诉。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某铁路采石场系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实体,该场虽未经工商登记,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的实质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尤良元作为采石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得知上级部门前来调查本单位的小金库问题时,为逃避上级部门的查处,召集相关人员商量后,实施了销毁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的行为,该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性和利益归属性,符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尤良元作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依法构成相应的犯罪。本案涉及的采石场帐外帐,虽是不规范的收支记录和不正规的财务凭证,但却是帐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唯一原始记录和凭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属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一部分。刑法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尤良元及被告单位为了逃避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而销毁相关的会计资料,严重影响有关部门正常的查处工作,使违法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其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认定属情节严重。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44岁的尤良元自1997年8月起担任某铁路采石场场长。从2003年开始,采石场通过业务单位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发奖金、买电脑、职工旅游和招待费支出。2006年5月11日,时任场长的尤良元明知副场长雷某被上级机关纪检人员找去谈话,因害怕单位小金库被查处,便将其他场领导和经营部、财务部主任等人召集到一起,提出把小金库的支出会计帐目销毁的意见,大家对此一致同意。随后,尤安排财会人员将涉及数额11.8万元的会计凭证销毁。同年6月16日,尤良元在接到铁路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铁路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后,尤良元以其参与销毁小金库收支记录的行为不符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构成要件等理由提起上诉。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某铁路采石场系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实体,该场虽未经工商登记,但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的实质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尤良元作为采石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得知上级部门前来调查本单位的小金库问题时,为逃避上级部门的查处,召集相关人员商量后,实施了销毁小金库相关会计凭证的行为,该行为体现了单位的整体意志性和利益归属性,符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尤良元作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依法构成相应的犯罪。本案涉及的采石场帐外帐,虽是不规范的收支记录和不正规的财务凭证,但却是帐外资金收支情况的唯一原始记录和凭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属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一部分。刑法规定,故意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尤良元及被告单位为了逃避上级有关部门查处而销毁相关的会计资料,严重影响有关部门正常的查处工作,使违法犯罪人员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其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依法认定属情节严重。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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