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妹互换身份办证件 反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索赔
2007-08-27 16:47:54
中国法院网讯 (刘伟荣) 近日,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姊妹交换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反而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超期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7年2月27日,莒县某村村民(自称庄某兰)持庄某兰的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用庄某兰的户口信息为自己办理二代身份证。派出所为其采集照片后,在受理证件、查验身份时发现在人口查询系统中庄某兰已办理过第二代身份证,而且照片与现采集的照片不相符。派出所民警按通知单上登记的联系电话通知庄某兰到派出所核实情况,而有些心虚的“庄某兰”拒不配合,派出所一再通知,庄某兰仍然不见踪影,只有庄某兰的父亲到派出所说明了情况。
事实上,在2007年2月27日前来办理身份证的“庄某兰”实名叫庄某桂,庄某兰与庄某桂系堂姐妹。2005年10月31日,庄某兰已办理了自己的第二代省份证。因不满法定的结婚年龄,2006年8月11日庄某兰冒用庄某桂的信息办了第二代身份证。因为庄某桂在江苏打工已有五年,这五年中一直未与家里联系,故其家人同意庄某兰冒用庄某桂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随后,庄某兰又用庄某桂的身份登记结婚办理户口迁移,将庄某桂的户口迁至其长岭婆家。而当真正的庄某桂2007年初回家结婚登记需办理身份证时,得知其身份信息已被堂妹庄某兰冒用,于是将错就错,欲以庄某兰的身份信息为自己办理第二代身份证。
派出所民警告知庄某兰、庄某桂她们冒用他人信息骗领身份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并要求庄某桂、庄某兰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更正她们的真实身份后再为其办理二代证。原告庄某桂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莒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要求被告莒县公安局和第三人庄某兰赔偿损失4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讲解法律关系,在事实、法律面前,原告庄某桂主动承认错误,经当庭协调,被告公安局也考虑到原告在外地的实际困难,同意更正她们的真实身份后再为其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至此,庄某桂起诉莒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被告方也表示通过该案也从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的认真、严谨、细致,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2007年2月27日,莒县某村村民(自称庄某兰)持庄某兰的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用庄某兰的户口信息为自己办理二代身份证。派出所为其采集照片后,在受理证件、查验身份时发现在人口查询系统中庄某兰已办理过第二代身份证,而且照片与现采集的照片不相符。派出所民警按通知单上登记的联系电话通知庄某兰到派出所核实情况,而有些心虚的“庄某兰”拒不配合,派出所一再通知,庄某兰仍然不见踪影,只有庄某兰的父亲到派出所说明了情况。
事实上,在2007年2月27日前来办理身份证的“庄某兰”实名叫庄某桂,庄某兰与庄某桂系堂姐妹。2005年10月31日,庄某兰已办理了自己的第二代省份证。因不满法定的结婚年龄,2006年8月11日庄某兰冒用庄某桂的信息办了第二代身份证。因为庄某桂在江苏打工已有五年,这五年中一直未与家里联系,故其家人同意庄某兰冒用庄某桂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随后,庄某兰又用庄某桂的身份登记结婚办理户口迁移,将庄某桂的户口迁至其长岭婆家。而当真正的庄某桂2007年初回家结婚登记需办理身份证时,得知其身份信息已被堂妹庄某兰冒用,于是将错就错,欲以庄某兰的身份信息为自己办理第二代身份证。
派出所民警告知庄某兰、庄某桂她们冒用他人信息骗领身份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并要求庄某桂、庄某兰一起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更正她们的真实身份后再为其办理二代证。原告庄某桂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莒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办理居民身份证,并要求被告莒县公安局和第三人庄某兰赔偿损失4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依据法律规定、摆事实,讲道理,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讲解法律关系,在事实、法律面前,原告庄某桂主动承认错误,经当庭协调,被告公安局也考虑到原告在外地的实际困难,同意更正她们的真实身份后再为其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至此,庄某桂起诉莒县公安局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被告方也表示通过该案也从中吸取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的认真、严谨、细致,以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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