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两个产权人房屋"缩水" 房主告房管部门败诉
2007-08-27 15:44:07
     中国法院网讯 (胡海容)  唐老伯为了将自己的妻子女儿列为房屋的共有产权人,特地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可拿到新产证后,却发现房屋的建筑面积比老产证上少了8.09平方米。于是,唐老伯一家三口将登记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却一审判决驳回他们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杨浦区榆林路某号204、205室原是连在一起的两套小户型公房,唐老伯一家三口从1988年就在此居住。1995年,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唐老伯就与公房的产权人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后改名为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订立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两套住房。而当时代理房产局实际经办买卖手续是公房所在地的房管所,合同约定,两套房屋的建筑面积是67.41平方米,价款是12959.44元,而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在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也是67.41平方米。

  2004年,唐老伯听说根据“94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同住人可以增加为共有产权人,于是,他向市房地局提出申请,将他的妻子和女儿列加为共有产权人,可拿到新的房地产权证时,却发现房屋建筑面积只有59.32平方米,整整减少了8.09平方米。唐老伯认为,当年和他订合同和颁证的是市房产局,现在给他发新证的也是市房地局,一个管理机关,怎么房屋面积说变就变了?于是,唐老伯一家三口于2006年8月将市房地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新发的房地产权证。

  同样的房屋,怎么就“缩水”了呢?原来,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刚刚起步,并不规范,而公房也大多没有“建筑面积”之说。只是在出售给个人时,根据房屋的使用面积,乘以一个公用面积的分摊系数,换算得出一个建筑面积。唐老伯的这两套住房的使用面积共计44平方米,相关规定的换算系数是1.307,再加上1.81平方米的阳台建筑面积,这两套房屋的建筑面积的确是59.32平方米。只是当时房管所经办人员工作失误,将邻居家的面积写成了唐老伯家的面积,于是,唐家就多了“无形“的8平方。为此,房管所改制后的物业公司还特地出具了说明,承认错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房地局是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颁发房地产权证。倘若房地产权证记载有误,无论持证人是否提出申请,作为颁证的行政主管机关都应担当纠错职责。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价格计算表等虽然写明建筑面积为67.41平方米,但这些效力都不如公房管理档案材料对房屋全幢面积和各户室分摊面积的记载。市房地局发现错误后予以自行纠正错误,并无不当。至于因面积误差导致购房款及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唐老伯一家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唐老伯一家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错误的登记面积,房地局发现后及时改正,既是对以往错误的补救,也是为了维护将来可能购买这套房屋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免一错再错,导致矛盾的转嫁。所以,法院并没有支持唐老伯一家的诉讼请求,撤销“缩水”后房地产权证。

  好在唐老伯的房子还是那套房子,实际面积并没有减少。但住了近二十年的房屋,只因一次产权人变更,登记面积就大幅度“缩水”,这事摊到任何人的身上,心中总是会有些不快和想法的。所以,希望有关的部门从一开始就加强责任心,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对于唐老伯因面积误差而导致的购房款和物业费的增加,也要妥善解决,及时作出退赔,将不良影响消除到最小。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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