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干部拒还购酒款 按月扣工资清欠
2007-08-21 14:43:53
中国法院网讯 (戴后 吴俊) 安徽泾县一乡干部月收入2千余元,却拖欠不到3千元购酒款不还。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裁定从2007年8月起按月扣留被执行人李明工资款1千元用于清偿申请人安徽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酒款至还清止。
今年59岁的被执行人李明系泾县汀溪乡在职干部,其自2004年开始陆续在申请人安徽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白酒,提货后尚欠酒款2千余元。桃花潭酒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4月5日判决李明在5日内给付桃花潭酒业公司酒款2千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2007年6月,桃花潭酒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被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月工资为2229元,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法官及时向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履行义务。但其不仅不积极筹款归还酒款,反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今年59岁的被执行人李明系泾县汀溪乡在职干部,其自2004年开始陆续在申请人安徽桃花潭酒业有限公司购买白酒,提货后尚欠酒款2千余元。桃花潭酒业公司经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4月5日判决李明在5日内给付桃花潭酒业公司酒款2千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明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还款。2007年6月,桃花潭酒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被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李明月工资为2229元,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执行法官及时向李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60日内履行义务。但其不仅不积极筹款归还酒款,反而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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