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减少执法任意性
2007-07-18 16:03:57 | 来源:新华网-北京晚报
  为了避免城管、工商、公安等部门处罚违法行为时“同罪不同罚”,减少执法随意性,北京市法制办将于近期出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情节、种类和性质,对这些行为进行分级、分等处罚。

  北京市法制办负责人介绍,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往往依据相关法规只有一个大致的处罚范围,如散发小广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以3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那么具体执法中到底罚款多少,如何合法又合理地行使处罚权,就是此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要解决的问题。作为一个原则性的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将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树立一个标尺,立下一个规矩。

  据了解,这一实施办法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种类、幅度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根据办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而对于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则可从重处罚。城管、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还要根据实施办法制订出自己相应的处罚标准细则。如果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制定自己的处罚细则并向社会公布,随意处罚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名词解释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2.选择行为方式;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4.对事实性质认定;5.对情节轻重认定权;6.决定是否执行。

  链接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较轻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人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2.受他人威胁、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主动表现的

  5.其他可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

  较重行政处罚

  1.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或者有其他妨碍执法行为的

  2.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7.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其他可以给予较重处罚的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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