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变相拒协的新特点及对策
2007-07-09 11:20: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明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近几年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对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进行了规范,从而使金融机构逃避执行,给当事人通风报信的情况大为好转,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在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也进行得更加顺利。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金融机构变相地消极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又有所抬头,其具体表现形式是:
一是有些金融机构内部仍然严格地履行领导签批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前,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等活动,要到该机构的领导那里去履行签批手续,工作人员就利用这个机会通知被执行人到金融机构取款,当法官签完字再查询时,账户上基本就所剩无几了。而《通知》下达后,虽然法官不再到金融机构的领导那里去签字,而工作人员却仍然要拿着法院的查询文书去找领导签字,至于多长时间签完字就不是由执行法官所控制的了,其实这是一种消极配合执行的行为。
《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因此说,虽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要求执行法官去履行签字手续,但却也没有立即协助查询,从本质上来讲,他们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办。
二是以“系统升级”为借口,拖延协助时间。有些金融机构接到法院的协助通知后,表面上表示将积极配合,但却以“系统升级,无法查询”为借口拒不提供协助查询的内容。有时金融机构不能说明何时进行升级,也不讲明何时能升级完毕,究竟系统升级能否影响法院进行查询执行法官也无从知晓。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执行法官所在地还好说,但如果发生在外地,执行法官势必要在当地居住等待,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逃避执行的机会。
三是金融机构以“复印执行法官证件”为由贻误时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只需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金融机构就应该无条件地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活动,但有的金融机构以备案为由,当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他们往往要拿着“两证”去复印,他们复印时就脱离了执行法官的视线,复印的时间也只好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决定了,这段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就不好说了。
四是借口“等待授权”耽误时间。现在银行查询一般都是由金融机构的领导进行授权,然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查询,还有的金融机构是需要两个人的操作卡才能进行。但谁是领导执行法官不认识,即使就在眼前执行法官也无法辨别,再说假如领导真的出发,执行法官就只能等待吗?金融机构不可能没有替代的方法吧。但当金融机构不想配合时,“等待授权”却变成了正当的理由。而有的银行小网点,由于业务不太忙,柜内一人忙碌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两个操作卡也就能以奏齐,执行法官每遇此情,只好慢慢等待。
五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摆脱了执行法官的监督。网上银行是目前较为时兴的一项新业务,它因速度快,手续单间给银行和用户带不了极大的方便,但这同时却给执行法官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有时查询时账户上还存有巨资,等到扣划时却不足百元,有些银行也借机捣乱,打着网上银行的旗号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资金,由于网上银行无须银行传票,执行法官无法立即知道真假。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执行法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执行公务时要做到证件和法律文书齐全,不要在无谓的细节上浪费时间,更不要因这些问题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产生摩擦。执行法官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经常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请教相关的业务,以辨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
二是发现金融机构违犯规定的行为后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给被执行人留下可乘之机。对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罚款或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执行人员要做好查询与冻结、扣划的衔接工作,当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要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资金,同时要及时填写法律文书,完备冻结或扣划手续。
四是要注重事后查询。对查询时发生疑点,过后可再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通过对账单等书面材料以证实金融机构当时出具的材料是否真实,对于查出的问题要限令金融机构改正,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注重司法建议的作用,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勾通,并且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机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报告结果。对于典型的拒不协助的案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以引起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防微杜渐,自觉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职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一是有些金融机构内部仍然严格地履行领导签批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前,法院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等活动,要到该机构的领导那里去履行签批手续,工作人员就利用这个机会通知被执行人到金融机构取款,当法官签完字再查询时,账户上基本就所剩无几了。而《通知》下达后,虽然法官不再到金融机构的领导那里去签字,而工作人员却仍然要拿着法院的查询文书去找领导签字,至于多长时间签完字就不是由执行法官所控制的了,其实这是一种消极配合执行的行为。
《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查询的情况,由经办人签字确认。”因此说,虽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要求执行法官去履行签字手续,但却也没有立即协助查询,从本质上来讲,他们没有按照《通知》的要求去办。
二是以“系统升级”为借口,拖延协助时间。有些金融机构接到法院的协助通知后,表面上表示将积极配合,但却以“系统升级,无法查询”为借口拒不提供协助查询的内容。有时金融机构不能说明何时进行升级,也不讲明何时能升级完毕,究竟系统升级能否影响法院进行查询执行法官也无从知晓。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执行法官所在地还好说,但如果发生在外地,执行法官势必要在当地居住等待,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为被执行人提供了逃避执行的机会。
三是金融机构以“复印执行法官证件”为由贻误时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只需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金融机构就应该无条件地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活动,但有的金融机构以备案为由,当执行法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他们往往要拿着“两证”去复印,他们复印时就脱离了执行法官的视线,复印的时间也只好由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来决定了,这段时间会发生什么事情就不好说了。
四是借口“等待授权”耽误时间。现在银行查询一般都是由金融机构的领导进行授权,然后才能进入系统进行查询,还有的金融机构是需要两个人的操作卡才能进行。但谁是领导执行法官不认识,即使就在眼前执行法官也无法辨别,再说假如领导真的出发,执行法官就只能等待吗?金融机构不可能没有替代的方法吧。但当金融机构不想配合时,“等待授权”却变成了正当的理由。而有的银行小网点,由于业务不太忙,柜内一人忙碌的现象并不少见,那么两个操作卡也就能以奏齐,执行法官每遇此情,只好慢慢等待。
五是“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摆脱了执行法官的监督。网上银行是目前较为时兴的一项新业务,它因速度快,手续单间给银行和用户带不了极大的方便,但这同时却给执行法官带来了极大的麻烦,有时查询时账户上还存有巨资,等到扣划时却不足百元,有些银行也借机捣乱,打着网上银行的旗号帮助被执行人转移资金,由于网上银行无须银行传票,执行法官无法立即知道真假。
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执行法官要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执行公务时要做到证件和法律文书齐全,不要在无谓的细节上浪费时间,更不要因这些问题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产生摩擦。执行法官要不断学习新的知识,经常向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请教相关的业务,以辨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作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
二是发现金融机构违犯规定的行为后要及时予以制止,防止给被执行人留下可乘之机。对于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进行罚款或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执行人员要做好查询与冻结、扣划的衔接工作,当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后,要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被执行人利用网上银行转移资金,同时要及时填写法律文书,完备冻结或扣划手续。
四是要注重事后查询。对查询时发生疑点,过后可再到金融机构进行查询,通过对账单等书面材料以证实金融机构当时出具的材料是否真实,对于查出的问题要限令金融机构改正,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是注重司法建议的作用,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勾通,并且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向相关机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报告结果。对于典型的拒不协助的案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以引起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防微杜渐,自觉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职务。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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