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推进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
2007-07-05 14:46:5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
     中国法院网讯 (薛勇秀/文 张博/图)  7月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说,近年来,上海法院在加大诉讼调解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他说,目前,上海所有基层法院均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组织就近接受委托,对一般民事纠纷先行调解,成功率大多在50%以上,最高的达到了90%。这项探索性工作不仅是人民调解自身的一个新发展,也是上海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人民调解支持和指导的一个突破、创新和发展。2003年,上海高院明确提出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诉讼调解工作适度社会化的新模式”,开展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2006年,全市共委托调解民事纠纷10269件,调解成功7449件,成功率72.5%。今年1至5月,全市法院共委托调解民事纠纷6807件,同比上升124.3%,调解成功4469件,成功率为65.7%。

  他说,在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上海各法院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司法局沟通协调,走出了各自的特色。长宁法院向司法局推荐了一些优秀的退休法官担任人民调解员,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松江法院则努力推动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向各方面的延伸和发展,在泗泾法庭、浦南法庭均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站”,力求在第一时间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

  他介绍了上海法院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三个特点:1、引进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法院设立调解窗口,就地对涉诉民事纠纷开展调解,克服了院外委托调解所带来的当事人往返奔波和卷宗院外流转等弊病,突破了不同部门之间的门户界限,实现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联动;2、推荐了一批退休法官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了退休法官这一宝贵法律人才资源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过去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状况,提高了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率。3、对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成功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法官审查后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相对弱化的状况,提升了人民调解的地位和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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