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所欠债务案可追加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
2007-06-19 11:38: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志书
  因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债务的执行案件中,可否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所欠债务。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因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债务的执行案件,应该可以追加该家庭中的其他人员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所欠债务。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不还,无认是欠债人本人,还是家庭中的其他成员都是造成债权人损害的侵权人。故,追加该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为被执行人,在因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不还的执行案件中是有法律依据的。

  其次,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每一个人都生活和置身于家庭之中。家庭中的一员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并不仅是该个人对外发生经济关系,而往往是其所在家庭对外发生的经济关系。现实生活中,家庭中的某个成员代表家庭对外发生经济关系,并不会口头或书面声明其行为代表所在家庭的一种家庭行为。因此家庭成员中的一员在对外发生经济关系中形成的债务,现应由其所在家庭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有证据证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在执行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致使案件不能执行。特别是一些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或年老体病或入不敷出,或其他原因而无履行能力,但确有经济能力其他家庭成员却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他们不愿代为履行并据此对抗债务清偿。致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有一起相邻权纠纷案就是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此案原、被告住宅南北相邻,被告所建的二层小楼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采光,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法院一、二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万余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此案的被告仅为二层小楼房产登记的房主一人,该被告下岗无业,年高体病没有履行能力。而被告的一个儿子与被告共住二层小楼、共同生活且收入尚可,但因其不是被告故未能将其列为被执行人,至该案长期不能执行。

  家庭成员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消费即共同的法律事实,形成的财产共有关系,包含了财产关系中的债的共有关系。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共有关系乃至债的共有关系,是由其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共同法律事实决定和形成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消费等共同的法律事实,即可追加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为被执行人,共同清偿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

  总之,在执行实践中,对因家庭共同生活所欠债务的执行案件,有条件地追加该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为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所欠债务是依法合理的,可行的。有利于破解“执行难”,有利于全面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河北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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