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执行要趋利除弊
2007-05-30 14:58: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胡乡荣
众所周知,执行难是困绕法院最大的困难之一,执行中的问题也是法院最突出的问题,因此为破解或缓解法院执行难,各地法院都想方设法频出新招,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即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在一段时间内以执行工作为重心,集中主要力量乃至全院所有力量着重执行一批案件,以期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声势,树立法院执行工作权威。
但是集中执行是否真正能见效呢?究竟效果有多大?从一些正面报道来看集中执行似乎功效很大,效果很好,平时不能攻克的一些棘手、疑难的执行案件,借集中执行的东风都能够顺利或通过努力得到很好的执行。而笔者认为,事实上远远并没有这么简单,这么理想,这么顺利。
诚然,集中执行是破解或缓解执行难的一味好药,但不是神药,而要正确评估当前造成执行难的复杂原因,不要对集中执行抱有过高的期望。如果过分高估甚至猛吹集中执行的功效,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中会造成不利于法院正常开展执行工作的负面影响,更不利于如何彻底或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上寻求出路。会在群众乃至社会各界中形成这样一种片面观点,即执行问题就是法院执行不力的问题,责任全在法院,众声指责均向法院,与其他人其他单位其他社会元素都全无关系了。
其实集中执行有利有弊,不能只看到其有利的一面,而忽视其有弊的一面。其利大家基本都知,简略概括主要有三:一是声势大,威慑力强;二是反应快,行动迅速;三是组织强,领导重视。
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打草惊蛇。被执行人往往一听到法院搞集中执行的风声便逃之夭夭,玩人间蒸发之术,或转移财产,玩规避法律之花招,使集中执行一抓一个空,雷声大雨点小。
二是因申请执行人对集中执行的片面理解,容易引发大量涉执上访问题。有的当事人片面认为法院集中执行就能得到执行,不论执行的客观原因怎样,也不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一味依靠法院,一旦得不到执行,便怪罪法院没有尽力,对自己不公平。
三是会有很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涌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而当事人却没有提供足够的执行线索,是否恢复执行让法院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这些案件如恢复执行又得不到有效执行,本来平静了的执行案件又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如果不恢复执行,群众又十分不理解。
四是是执行中查封、拍卖、变卖以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的处理等等程序都需要一个过程。很多能够执行的案件都不能在集中执行活动中结案,集中执行的后续工作十分重要,而往往因为集中的人员解散,执行考核等因素,一些执行人员怕接受自己分外的案件,所以有些案件要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往往成了一个问题,因此集中执行的后续工作的衔接也会影响集中执行的效果,如衔接不好,往往会给人一种虎头蛇尾的不良印象。
综上所述,为充分发挥集中集中执行的优势和功效,笔者建议,首先应给集中执行一个准确的价值评估定位,不管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要以平常心态正确对待法院集中执行,不应过分地夸大其功效;其次不要过分渲染集中执行活动,有些执行活动或措施最好还是隐蔽一些的好;三是要正确面对并恰当处理集中执行中的上述弊端,尽量做到趋利除弊;四是要建立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把集中执行的方式变为一种常态、动态的过程,把集中执行的优势变为平时执行工作中的一种常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但是集中执行是否真正能见效呢?究竟效果有多大?从一些正面报道来看集中执行似乎功效很大,效果很好,平时不能攻克的一些棘手、疑难的执行案件,借集中执行的东风都能够顺利或通过努力得到很好的执行。而笔者认为,事实上远远并没有这么简单,这么理想,这么顺利。
诚然,集中执行是破解或缓解执行难的一味好药,但不是神药,而要正确评估当前造成执行难的复杂原因,不要对集中执行抱有过高的期望。如果过分高估甚至猛吹集中执行的功效,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中会造成不利于法院正常开展执行工作的负面影响,更不利于如何彻底或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上寻求出路。会在群众乃至社会各界中形成这样一种片面观点,即执行问题就是法院执行不力的问题,责任全在法院,众声指责均向法院,与其他人其他单位其他社会元素都全无关系了。
其实集中执行有利有弊,不能只看到其有利的一面,而忽视其有弊的一面。其利大家基本都知,简略概括主要有三:一是声势大,威慑力强;二是反应快,行动迅速;三是组织强,领导重视。
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打草惊蛇。被执行人往往一听到法院搞集中执行的风声便逃之夭夭,玩人间蒸发之术,或转移财产,玩规避法律之花招,使集中执行一抓一个空,雷声大雨点小。
二是因申请执行人对集中执行的片面理解,容易引发大量涉执上访问题。有的当事人片面认为法院集中执行就能得到执行,不论执行的客观原因怎样,也不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一味依靠法院,一旦得不到执行,便怪罪法院没有尽力,对自己不公平。
三是会有很多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涌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而当事人却没有提供足够的执行线索,是否恢复执行让法院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这些案件如恢复执行又得不到有效执行,本来平静了的执行案件又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如果不恢复执行,群众又十分不理解。
四是是执行中查封、拍卖、变卖以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的处理等等程序都需要一个过程。很多能够执行的案件都不能在集中执行活动中结案,集中执行的后续工作十分重要,而往往因为集中的人员解散,执行考核等因素,一些执行人员怕接受自己分外的案件,所以有些案件要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往往成了一个问题,因此集中执行的后续工作的衔接也会影响集中执行的效果,如衔接不好,往往会给人一种虎头蛇尾的不良印象。
综上所述,为充分发挥集中集中执行的优势和功效,笔者建议,首先应给集中执行一个准确的价值评估定位,不管是法院还是当事人都要以平常心态正确对待法院集中执行,不应过分地夸大其功效;其次不要过分渲染集中执行活动,有些执行活动或措施最好还是隐蔽一些的好;三是要正确面对并恰当处理集中执行中的上述弊端,尽量做到趋利除弊;四是要建立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把集中执行的方式变为一种常态、动态的过程,把集中执行的优势变为平时执行工作中的一种常态。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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