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与收入的区别
2007-05-29 16:59: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石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从这两规定可以看出,当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时,法院既可以对被执行人尚未领取的收入予以提取,也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进行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都是被执行人对案外人所享有的债权,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容易将两者予以混合同。但我国的法律对于两者的执行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对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扣留、提取措施;而对于到期债权,则需要先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在第三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因此,弄清二者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债权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原因而产生的,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而收入则是公民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的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稿费、利息、股利等。
二、到期债权是已逾履行期限的债权,对那些尚未到期的债务,法院是不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但对于收入则没有期限的要求,收入既可以是已经到期的,也可的以预期的,即将取得的财物。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收入应当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而到期债权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拥有,也可以是公司、其他组织所享有的。
四、被执行人的收入只能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提取,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并不局限于单位,自然人也可能成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
通过对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很好的分清哪些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哪些属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从而适用正确的程序进行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由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和到期债权都是被执行人对案外人所享有的债权,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家容易将两者予以混合同。但我国的法律对于两者的执行程序有很大的区别,对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可以直接采取扣留、提取措施;而对于到期债权,则需要先向第三人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在第三人未提出执行异议,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因此,弄清二者的区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债权是基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原因而产生的,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而收入则是公民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的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稿费、利息、股利等。
二、到期债权是已逾履行期限的债权,对那些尚未到期的债务,法院是不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但对于收入则没有期限的要求,收入既可以是已经到期的,也可的以预期的,即将取得的财物。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从此规定可以看出收入应当是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而到期债权既可以是公民个人拥有,也可以是公司、其他组织所享有的。
四、被执行人的收入只能从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提取,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并不局限于单位,自然人也可能成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
通过对被执行人收入和到期债权的不同点进行分析,可以使我们很好的分清哪些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哪些属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从而适用正确的程序进行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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