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协”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2007-05-29 15:01: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明君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是我国执行制度中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也是公民和单位义不容辞的义务,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执行实践中,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从表面上来看,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是协助义务人自己的事情,但仔细分析这种现象,其背后却有着深厚的背景,是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解决这类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

  一、形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原因

  形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原因有很多,无论是从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是协助义务人方面来讲,都有可能形成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具体地说有以下原因:

  (一)协助义务人方面的因素:

  1、担心协助执行的行为会对自己产生不利的后果。一般来讲,协助义务人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履行协助义务后,对被执行人来说都是不利的,那么被执行人就可能采取一些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对付协助义务人,如断绝经济往来、对协助义务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迫使其拒不协助法院执行,而协助义务人为了避免产生这些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就想方设法拒绝履行协助义务。

  2、与申请执行人有矛盾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些情况是协助义务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产生了或发生过某些纠纷,为了“难为”申请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在接到法院的协助通知后不理不踩,其本意并不是有意对抗法院的执行活动,但后果表现就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3、协助义务人内部管理混乱诱发了拒不协助的后果。在某些大的单位内部,由于管理混乱,内部职责不明确,例如有的办公室签收了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而不告知财务部门;有的单位是职工签收了法院的文书,主管领导却不予批准;有的人调离单位去没交接法院的文书等,正是这些原因,导致法院的文书得到落实和执行。

  4、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有些协助义务人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或根本认识不到拒不协助执行行为的后果,总是以案件与自己无关为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即使当因不履行协助义务被法院处罚以后仍大呼冤枉。

  (二)被执行人方面的因素

  1、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恶意串通对抗法院的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在得知法院要求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后,为了逃避执行,私下与协助义务人进行恶意串通,例如订立假协议等,从表面上形成协助内容不存在,无需履行协助义务。这样协助义务人可能为此获得被执行人的小恩小惠,而被执行人也侥幸逃避法院的执行。而对于法院来说,由于没有侦察权,对于二者订立的协议有时能辩真伪。

  2、被执行人对协助义务人进行威胁。有些被执行人依靠无赖的手段,利用各种手段对协助义务人进行威胁,特别是对相对处于弱势的协助义务人进行恐吓,迫使协助义务人想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敢为,这样协助义务人就会处于十分为难的地步,对协助法院执行的态度理所当然地不会积极。

  (三)申请人方面的因素

  1、完全依靠法院执行。有些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执行后,对案件放置高搁,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与自己无关,因此,不善于妥善地处理与协助义务人的关系,有时协助义务人与申请执行人主动进行协商时,申请执行人竟表态说你们与法院协商去吧,执行是法院的事,我们只等要钱。

  2、对协助事项提供信息不准确。有些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向法院提供虚假情况,导致法院依此采取措施,要求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而协助义务人认为法院文书有错误,从心理产生反感,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行为不管不问,协助执行就被搁浅。

  (四)法院方面的因素:

  1、对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得不明确。有些执行人员执行案件不严谨,要求协助义务人采取措施时没有向协助义务人讲明协助义务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没向协助义务人讲明提出异议的权利,同时又没讲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后果,这样,引不起协助义务人的高度重视,致使协助义务通知形同虚设。

  2、对协助义务人保护性措施较弱。法院要求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往往强调的是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将要受到处罚,而当协助义务人履行完协助义务在受到被执行人报复时,法院有时采取措施较为不利,不能很好地保护协助义务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这样协助义务人就会对履行协助义务顾虑重重。

  3、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惩罚力度太小。违法就要受到追究,而现实生活中,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义务人往往是较有影响的企业或单位,这些义务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后,法院比较注重的是让协助义务人限期履行,而对拒绝履行的行为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则处罚力度相对较弱,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社会方面的因素

  1、全社会没形成一个协助法院执行为荣的良好氛围。我国处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阶段,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太强,人们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如果全社会法律意识增强,拒绝协助执行的事情也就不会发生。

  2、受地方和部门主义的影响,某些单位和个人对协助执行横加干涉。有些情况是协助义务人对履行协助义务本欲支持,但是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某些领导运用手中的权力对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横加干涉,导致协助义务能以进行,这种情况法院有时也不得不屈服。

  二、解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措施

  要解决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大力进行法律宣传,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占据人们的思想阵地,这样,协助义务人就能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有效地履行协助义务。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二是人民法院要严格规范协助执行措施,在需要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协助时,要向协助义务人讲明协助的事项,同时讲明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如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必要时,要及时、经常与协助义务人进行了勾通,以防止和消化与协助执行不和谐的问题。

  三是法院要强化申请人执行的举证意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申请执行人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特别是在向法院申请协助执行事项时,申请执行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防止协助内容失实,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四是要不断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适时组织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进行会面,讲明协助义务人协助法院执行是不得不为的行为,以减少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之间的摩擦,让协助义务人履行协助义务的道路比较畅顺。

  五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协助执行案件的管理,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裁,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不能姑息迁就,既往不咎。当协助义务人履行完协助义务后、受到被执行人报复时,人民法院要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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