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用强制托管法执行
2007-05-24 14:13: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彭跃进 余中桂
  强制托管法是指被执行人为正在生产、经营中的企业,且该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已不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相等或者虽然超出债务但数额不大,被执行人也没有其他履行能力时,通过强制委托代管的方式,最终将被执行人整体交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方法。

  强制托管,就是把被执行人委托给一个同行业企业临时管理。采用强制托管的方法执行案件,有利于清算被执行人的财产,掌握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算或评估,而对特定行业的清算或评估,必须由同行业的各类专业人员分别进行,而不能只靠一般的会计事务所。如果把被执行人委托给一个同行业企业临时管理,对清算或评估被执行人的财产是有积极意义的。

  同时,对正处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的被执行人,如果采用其他强制措施变更所有权,极易影响经济效益和经营效果,甚至会引起混乱,引发事端。采用强制托管方式则可以避免这些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如何采用强制托管的方法执行呢?

  采用强制托管方式执行案件,是执行实践中采用的一种新的执行方式。这种执行方式有以下特征:

  1、被托管主体的特定性。实施强制托管的被托管主体必须是负有债务,并经过法定程序予以裁判的被执行人。托管主体则是人民法院指定的,能够承担对被托管物管理职能的案外人。

  2、托管方式的强制性。强制托管是一种司法强制措施。其强制性主要表现在托管主体、托管内容、托管时间、托管条件等均由法院决定,被托管人必须服从,否则将承担妨害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

  3、托管时间的限定性。强制托管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具有一定的期限性,一旦托管人完成了托管任务,或达到了托管目的,就应当及时取消强制托管,由被托管物的合法所有人自行或委托管理。

  4、托管物在托管期间的可回转性。由于强制托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托管人在托管期间履行了法律义务,法院应当取消强制托管,将托管物交还托管人,恢复其对被托管物的原有权利。

  采取强制托管一般需经下列程序:

  1、由法院同被执行人的行业主管机关协商,或由法院同有关企业协商,确定托管单位和托管期限。

  2、托管单位组成与被执行人管理机构相适应的托管筹备组,被执行人协助法院实施强制托管。

  3、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托管布告,要求被执行人协助法院实施强制托管。

  4、托管筹备组进驻被执行单位,接管各部门工作,维持业务活动,清查企业帐目。

  5、委托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6、申请人组成接管筹备组,由法院主持对被执行企业的财产移交。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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