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合伙使用互联网服务证照约定无效
2007-05-09 15:45: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何明轩 杜学兰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5月8日审结一起因合伙使用互联网服务证照而引发的合伙协议纠纷。法院认定,原、被告合伙使用互联网服务证照手续的约定无效,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的损失由双方共同负担。
2002年7月15日,黎某和尹某约定,合伙使用户主名为尹某的博宇网吧的“四证”,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意见书》,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消防、税务、工商管理、房租、水电,统一开票据,各出一半费用。该“合伙协议”直到2006年4月才以书面形式形成。协议期间,黎某和尹某各自购置设备并分别经营。2005年4月,尹某将自己的网吧及证照转让给第三人徐某。2005年9月1日,工商部门以博宇网吧证照被转卖为由,将黎某的3台电脑主机没收并罚款8000元。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尹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16600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网吧转让协议无效。
2002年7月15日,黎某和尹某约定,合伙使用户主名为尹某的博宇网吧的“四证”,即《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安全审核合格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意见书》,其他各项费用包括消防、税务、工商管理、房租、水电,统一开票据,各出一半费用。该“合伙协议”直到2006年4月才以书面形式形成。协议期间,黎某和尹某各自购置设备并分别经营。2005年4月,尹某将自己的网吧及证照转让给第三人徐某。2005年9月1日,工商部门以博宇网吧证照被转卖为由,将黎某的3台电脑主机没收并罚款8000元。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尹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16600元,确认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网吧转让协议无效。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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