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联合声明
2007-04-13 10:38:42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徐力宇 刘洋
  联合声明主要内容

  司法合作应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履行成员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

  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

  加强在审理极端主义犯罪案件中的相互协作,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行相互协作和信息交换

  进一步保持成员国最高法院的高层交往和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法官互访活动

  第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12日在莫斯科闭幕。与会国最高法院院长签署了联合声明。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列别杰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马米、吉尔吉斯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奥斯莫诺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阿布杜洛耶夫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第一副院长塔什马托夫共同签署了《第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联合声明》。

  本次会议在第一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国开展司法合作的原则、方向和内容,进一步推动了各成员国司法领域的务实合作。

  本次会议签署的联合声明重申,成员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合作应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履行成员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声明强调,成员国最高法院应当加强在审理极端主义犯罪案件中的相互协作,在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行相互协作和信息交换。声明要求,进一步保持成员国最高法院的高层交往和开展以提高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法官互访活动。与会各方一致同意,设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相应的工作机构,以准备会议议程和落实会议最终文件确定的事项。

  会议决定,第三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举行。

  第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是于10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开幕的。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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