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法院执行遭遇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2007-04-04 15:2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树国
  相信看了《执行局长》的人都会发出很多感慨,其中就有法院执行为什么会遭遇如此多的暴力抗法、群众围攻、殴打法官等群体性事件。这些群体事件不仅影响了社会稳定,也给法院解决“执行难”增加了难度,它破坏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损害了法律权威,已经成为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要首先解决的难题。

  一、法院执行中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参与人数多。在执行中一旦遭遇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员就不是一个、两个,而是牵涉人员多,且涉及面广,特别是一些农村出现群体性事件之后,往往是整个村寨,甚至是几个村的人都参与,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把执行现场围得水泄不通,让执行法官无从下手。

  2、诱因复杂。引发执行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很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的是以判决不公为由挑起事端、有的是出于宗族观念、有的是出于共同利益等。总的来说,案件开始是个体之间的矛盾,而后因朋友、亲戚、宗族等特殊关系便纠集在一起,在某些为首人员的起哄、闹事下,事态迅速扩大成为群体性事件。

  3、突发。群体性事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明显的突发性的特点,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农村,宗族观念和封建习俗根深蒂固,认定事情只认死理,他们面对法院依法执行,看见亲朋被拘留时,心中便产生保护之意,在这种思想的作祟下,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发生突发事件,人为地增加了法院执行的难度。

  4、参与人员盲从。群体性事件的闹事整体是由共同利益和特殊关系而联接在一起的人数众多的准集体,它虽然有一定的组织性,有闹事的“带头人”,且这些人对整个事件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除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其他多数参与者处于盲目的跟从性,有的是打抱不平的、有的是助威的、有的是好事者,或者是受宗族势力的影响,不参与怕以后家遇红白喜事无人帮忙,故而盲目参加。

  二、法院执行遭遇的群体性事件种类

  1、农村村民聚集闹事。有的农村的少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宗族观念和封建思想严重,侠义豪情和盲目性强,导致解决问题的方式简单、粗暴,甚至认为大家在一起“闹一闹”,给法院执行设置一点障碍,就可以不履行法院裁判。把一起简单的民事、经济赔偿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

  2、困难企业职工集体闹事。一些经济困难的企业,职工工资、社会救济没有保障,这些企业成为被执行人的时候,企业职工在企业领导明里暗里的鼓动和怂恿下,往往会以本企业存在“三角债”,被执行后工资没有着落为由,以静坐、围攻、殴打甚至损坏执行车辆等方式制造事端,妨碍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3、被执行人亲友煽动闹事。被执行人的亲友在法院依法执行时,有的会出来围观,他们不相信法律,借口法院判决不公、执行粗暴、执行程序违法等理由纠集自己的亲友阻碍法院执行。

  4、利害关系人纠合闹事。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时,会触及到被执行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些利害关系人在法院对其占有或使用的财产依法强执行时,他们不仅不会支持、配合,还会公然抗拒、群体闹事。

  三、法院执行遭遇群体性事件的危害

  1、增加执行成本。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群体性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会暂缓执行,平息事件。这样一来,就会助长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让其产生“可以抗拒执行的想法”。法院另择时机执行时,他便会以同样的或者更加恶劣的方式阻碍法院执行。于是,法院为了能顺利地执行案件,就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细化执行方案。同时也让被执行人有了转移财产、躲避执行的时间,无形之中会大大增加法院的执行成本。

  2、损害司法权威。“法律是调整利益的工具”,如果法院的裁判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就会丧失法律应有的价值,司法的权威也无从可言。同时,暴力抗法、殴打执行法官、侵犯法院依法执行的权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拒不执行,甚至发展到公然暴力抗法,司法权威必然荡然无存。这些暴力抗法,侮辱、殴打、围攻执行法官等阻碍法院执行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表面上看是对法官个人的人身侵犯,实质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威、法律权威的公然蔑视,是司法权威遭受严重破坏的外在表现。

  3、影响国家的法制化进程。高度重视审判机关的作用和实现法院生效裁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法院在执行中遭遇群体性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就会让法院的执行装备受损、法官受伤,破坏良好的法制环境,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巨大压力和负担,使法院疲于处理群体事件,无心抓好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群众就会对法院、法官、法律失去信任和信心,产生“法院无能”、“公了不如私了”等错误偏见,法院失去权威,法律就更加没有权威,就不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就不可能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就容易被少数恶势力组织乘虚而入,插手民间纠纷的处理,替代法院进行非法“执行”,削弱国家审判机关的地位,从而引发新的纠纷和事件。同时,这些组织还可能操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危害国家政权。

  4、破坏社会的诚实信用。法律所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特点使得通过确立法律权利、义务能建立良好的、稳定的、诚实守信的社会秩序,使人民群众的活动处于安全有序的状态。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群众制造肆意群体性事件,妨碍法院执行,影响生效裁判的实现,法院就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权利救济的需求,制约人们的交易活动,个人财富的积累和增长便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使人生发“经营活动可以不按法律、习俗、交易习惯办,可以欠帐不还、任意侵权”的思想,社会成员间便无诚信可言。

  四、法院执行遭遇群体性事件的原因

  1、以“块”居住的历史沿革。农村的住房一般是户挨户地建在一起,他们世代居住在一起,平时相互帮助,有着深厚的感情,家族观念很强。在遇到法院执行时,不管是否与自己有关,都会前来围观,探个究竟,一看见法官搜查、拘留被执行人时,往往会借一点点理由,一呼百应或敲锣打鼓地集合在一起,一同阻碍法院执行。

  2、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我国虽然经历了长期的普法教育,但是,由于部分群众受文化教育、法制教育、政治教育少,平时又不愿意学习,致使法制观念非常淡薄,遇事不能理智对待,行为鲁莽,常为哥们义气大动干戈,不计后果,视国家法律为草介。我们还能注意到这样一种现象:如果我们在一个法制环境较好的地方执行,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时,经群众劝说,就能很好地执行;但是,如果我们在一个法制环境差的地方执行,本来被执行人很配合法院执行,一经旁边群众的恶意挑动,被执行人就会抗拒执行,周边的群众就会起哄闹事,就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3、宗族观念及封建迷信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农村宗族观念一直比较浓厚,近几年来更有抬头趋势。有些地方修族谱、定族规、建宗祠、选族长、树头人,宣扬以家为本、以族为势,插手并垄断本姓家族的各种纠纷,防止司法介入。或者蛊惑群众与法院唱对台戏,企图以族代法,一遇见法院执行就组织群众围攻,甚至打砸警车,殴打法官。

  4、基层组织弱化。基层组织是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有的基层组织的干部只顾自己搞生产,不关心群众的生活,在处理问题时不公开、不公平,群众对其失去信心,结果必然导致基层组织弱化,家族势力便会乘虚而入,给心理不平衡的群众以小恩小惠,趁机扩大实力,从而插手民间各类纠纷。当法院在执行的过程当中遭遇群体事件,要基层组织出面解决时,基层干部往往在群众中说话不准,没有威信。

  5、少数法官素质不高,执行方法简单粗暴。少数法官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对不同的案件不会采取灵活的执行措施,不懂得执行艺术,执行方法总是千篇一律。在执行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或是较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时,不与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沟通,争取支持。在出现群体事件后又不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直接“以暴治暴”,扩大了事态,以致无法和平处理,给法院造成巨大损失。

  6、对暴力抗法事件处置力度不够。我们不难注意到这样一中现象,不少法院在受到暴力抗法事件后,只有执法人员遭受了严重伤残、死亡或执行装备受到严重损坏的暴力抗法事件,才会引起一定重视。而且,在处理中只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理,对其他参与者一般是进行罚款、拘留、说服教育,而这些措施对他们来说基本上起不了什么作用。很有可能,在下次发生类似事情时,他们还会积极参与、推波助澜。暴力抗法者只要没打成重伤、没打死人,就永远可以逍遥法外,不受刑法追究。于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法不责众”、“众怒难犯”,便成了这些人的“保护伞”。然而,我认为,如果连执法人员的生命都没法保证,那么,又会有谁敢去执行?谁又能尽职地去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呢。

  五、预防和减少法院执行遭遇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1、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法院在进入执行现场和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时,要保持高度民主警惕,如果在执行之前发现执行中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应提前和当地党委、政府、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被执行人所在村组(社区)干部联系,加强沟通,制定群体事件处置预案,以防不测。

  如果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出现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要沉着、冷静面对,防止事态扩大。注意观察并发现带头闹事的人员,着重对其做思想工作,争取他的信任和理解;要对被执行人晓之利害关系,击破他的心理防线,使他出面阻止不明真相的群众放弃对法院执行的妨碍。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果断地把被执行人和带头闹事的人员带离现场处置,切不可长时间的滞留。

  2、加强法制宣传,树立社会主义精神风貌。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在村寨、学校、街道开展法律咨询;在偏远山区地区的村组进行巡回开庭和以案说法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切实增强群众依法办事和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识和水平,使群众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同时,要通过法制宣传使基层组织干部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要积极引导群众在生产、生活、人际交往中用好法,树立契约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诚实守信的观念。

  宣传中,既要突出农村法制宣传这个重点,又要扩大整个社会的法制宣传覆盖面。要及时宣传新的法律、法规,有的放矢的进行宣传,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地方设置“法制宣传教育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在经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让正反面典型来现场说法,使群众认识到什么行为可行,什么行为不可行,从根本上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在执行的过程中,积极大胆引入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执行和解,可以提高案件当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觉性,节约执行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培养村民之间和睦相处、互信互爱的美德。加大对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案件的调解力度,创造性地实施庭前调解。

  对婚姻、家庭、继承、赔偿、邻里纠纷等案件,可以向司法所、村(社区)的调解委员会提出合法可行的调解建议,通过邀请熟悉村情民意的有威望人士调解,依据道德、习俗、经济惯例等法律规定调解案件,使民间纠纷得到快速解决。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我们不仅不能削弱其作用,还要拓展和加强。人民法院,特别基层法庭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的调解工作。要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做好涉及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等方面的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矛盾纠纷的调解。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调解率和调解协议履行率。

   在指导调解工作的同时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让调解的过程成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结合调解事例有针对性地加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宣传教育的时效性,从源头上防范矛盾纠纷,减少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

  4、加大对群体性事件的打击力度。要制定、完善打击暴力抗法等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在刑法中增加妨碍执行罪、暴力抗法罪等,对罪的构成和案件的侦查、移送、起诉、判决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防漏网之鱼。要加强公、检、法在处理暴力抗法事件中的协调,不能让违法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空子。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下面这套公、检、法相互配合的处理机制:

  人民法院对执行中遭遇的群体性事件有建议公安机关立案的权力,公安机关接到司法建议后,应当在3日内立案,不能以证据不足推拖,或长期不办;立案权和侦查权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可以加强当事人对侦查违法的监督;法院在这类案件的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中有司法建议的权力,如果公安、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公诉中有违反法律的情形,可向这些部门的监督部门或者这些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责令其改正;在公安机关、检察院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中,法院的执行法官应是合法之证人,不应、也没有必要回避;法院将案件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文应视为一份证据;要尽力简化侦查、起诉程序,把它与普通的刑事案件区分开来,达到及时惩处犯罪分子的效果。

  5、提高执行法官的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没有高素质、高水平、高品德的执行法官,就不可能有高效率的执行,就不可能执行公正,也更不可能克服执行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要提高执行法官的素质,一是要善于总结执行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执行法官们应在工作之余召开经验交流会、疑难案件探讨会,养成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良好习惯,互通有无、互相促进,提高执行法官对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总结新的执行方法、艺术,以提高执行工作水平;二是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执行法官的培训,对执行工作新的相关规定,上级法院应及时组织培训,改变只重视对审判法官培训的现状。利用举办培训班、开展研讨会的形式,给执行法官更多的充电机会,甚至可以让他们脱产一段时间,进行系统的学习。三是确立执行法官终生教育机制,要比照审判法官的教育体制,制定执行法官的终身教育体制。要加强对在职执行法官的再教育再培训,只要他还在职,就要使之不断适应新形式执行工作的发展需要,不断强化教育,提高内在素质,使之适应社会的发展,准确、公正、高效地执行各类案件。

  6、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改进执行监督。执行监督是对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后果的补救,可以有效保护受侵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告知被执行人法院错误执行的救济方式,制定诉讼便民卡,公开执行程序,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公开执行为切入点,大力进行执行宣传。对重大案件的执行,可以邀请申请人和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参加。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大宣传报道;以法制教育会等形式加强对被拘留人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在拘留被执行人的同时应采取搜查、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力求执行效果,防止“以拘代执”现象的发生。我们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群众对司法正义产生怀疑,杜绝对不公正的执行失望而寻求非正常途径来解决纠纷,彻底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湖南省郴州宜章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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