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探微
2007-04-03 11:38: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治波 田昱昕
随着西部农村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农民群众之间的各种利益摩擦和矛盾纠纷越来越普遍,相应地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民或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年增长,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则成为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所共同面临的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那么,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根源究竟在哪里?对此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为寻求这两个关键性问题的答案,笔者在四川省武胜县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在结合相关案例、资料的基础上,初步揭示出当前导致该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并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搞好该项工作提出了若干对策。
一、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在西部农村地区,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特别是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大多存在相当的难度。笔者通过对武胜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的数千件涉农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并结合当前该地涉农案件执行工作实际,揭示出当前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大多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西部地区,各级法院在执行涉农案件的时候,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大多经济比较贫困,履行义务能力极差。据统计,武胜县近五年来未执结的涉农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如该院执行申请人杨某、段某申请执行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其应履行的民事赔偿金一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从其遗产中给付。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之妻儿已举家外迁下落不明,仅留下三间草房,价值不到千元,使得该案不得不中止执行。武胜县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中时常听到被执行人这样诉说,“不是我不赔偿,实在是因为我没一分钱啊” ,或是“要钱没有,坐牢可以”。由此可知,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履行义务能力差、可供执行财产少是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突出表现。
(二)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事先逃离执行现场
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拒不配合执行,或事先逃离执行现场,是武胜县法院在执行涉农案件时所面临的又一难题。据统计,该院2006年上半年执结涉农案件400余件,而被执行人能够主动配合执行的仅有30多件,不到10%。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无疑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的困难。更有一些被执行人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前,或是在执行以前就逃往外地,而家中基本上不留下任何财产。这类案件执行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表1. 武胜县近五年来涉农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
时间 应执涉农案件数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案件数 百分比
2001年 956 476 49.8%
2002年 1019 675 66.2%
2003年 897 590 65.8%
2004年 1052 892 84.8%
2005年 1356 1226 90.4%
由表1的统计可以看出,近五年来该县应执行的涉农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案件数所占比例不断升高,2005年更高达九成以上。由此可见,西部农村涉农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这是该类案件执行难的重要体现。
(三)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
在涉农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家属、亲属以各种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被执行人威胁、咒骂执行干警的情况仍然存在,纠集亲邻侮辱、殴打执行干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该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胡某扶养费一案中,胡某的父母在执行现场哭闹,其姑母等亲属也与执行人员无理取闹、恶意争吵,严重干扰了该案的顺利执行。另外,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威胁到执行人员的生命安全,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法,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虽然在近年来呈逐渐降低趋势,但在西部农村地区各种涉农案件的执行中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西部农村社会对涉农案件执行的理解和支持不足
作为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以及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理应承担起农村执法的协助配合工作,但实际情况却并不如此。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村干部出于各种原因,大多持观望或躲避态度,很少能够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而村民也大多因为怕得罪被执行人、怕遭报复,且与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干而不敢或不愿向执行人员提供线索,不主动协助执行人员的工作。从目前来看,西部农村社会对涉农案件执行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是比较普遍的。
二、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探析
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基础。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是西部农村社会环境的特点决定的。
1.社会观念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治统治,而我国西部农村无疑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已经半个多世纪,但民主法治观念一直没有扎根于西部农村,农民头脑中的人治思想一直没有得以根除。他们在思想上一直存在着“惧官”、“畏法”的心理,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从当前来看,西部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崇尚法治、拥护法制、遵守法律的应有氛围,在西部农村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封建的、落后的社会思想观念。在这样的社会观念影响下,西部地区各种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非但很难得到农村社会的心理认同和实际支持,甚至会受到农村社会中各种势力的阻挠和排斥。由此可见,西部农村落后的社会观念的影响,是导致西部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社会因素之一。
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看仍然比较落后,农民的收入水平仍然普遍较低。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从多个方面助长了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
(1)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相对贫困人口仍然较多,使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大多不具备履行能力。
(2)同样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及支持系统不健全,不能为农民提供必须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农民群众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在有求于法律、有求于法院的时候,也大多因为自身的经济条件所限而不得不采取其他一些非理性的办法来解决,无疑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案件的发生,不该复杂化的案件变得错综复杂,客观上导致了执行难度的加大。
3.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
西部农村地区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使得该地区的科学文化事业进展缓慢,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农民群众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所限,大多不具备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的能力,大多没有形成科学的理性的思维。先进的民主法治理念无法通过知识的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无法扎根于西部农村。这也是导致西部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群体因素
除了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之外,还必须从农民群体自身去挖掘导致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西部农民除了勤劳、朴实的特点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自私、狭隘的思想特征。他们大多只着眼于眼前,而很少考虑长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时常忽视他人的利益。这就造成了整个西部农民群体在法律知识方面比较缺乏、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却又不愿花时间去学习;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却又很少注重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不足却又很难做到严格自律。这就使得西部地区不少农民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不讲诚信,故意反悔,恶意侵占他人正当利益等行为发生,造成了不少民事纠纷案件的出现。同时,在案件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故意不履行等行为的出现,也与其落后的思想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执行干部因素
西部农村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还与执行者本身有着一定的关系。
1.执行思想不到位。当前西部基层法院执行干部队伍,从总体上看是比较好的,但在西部一些地区一些法院当中,执行干部队伍思想认识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某些执行人员将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视为游山玩水、下乡旅游;也有些执行人员惧怕下乡,不愿到条件艰苦的农村去履行职责;还有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推委塞责,敷衍了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错误思想在执行干部队伍中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能力的加强和执行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
2.执行方法不科学。当前西部农村基层人民法院部分执行干警,不仅在执行思想上存在问题,在执行的具体方式方法上也存在着这样或是那样的不足之处。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就是对群众的法律宣传不够、说服教育不够,而时常采取一些不必要的强制措施,希望依靠单纯的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执行方式不仅很难解决好问题,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的执行难度。如何进一步改进执行方式是当前摆在西部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思考
推进西部地区涉农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促进西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农村繁荣稳定的一项必须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须保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当前,要推动西部农村地区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好转,必须紧紧依靠西部地区各级党委的领导,依靠各级人大与政协的指导与监督,依靠各级政府的协调与配合,依靠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协助。必须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支持,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办,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执行工作格局,切实为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推进西部农村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快速协调发展
推进西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协调发展,是保证涉农案件顺利执行的基石。只有经济发展并且是快速健康地发展了,农民收入才能逐渐增加,其履行能力才能不断增强;也只有经济发展了,西部农村的社会文化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西部农村崇尚法律、拥护法治的大好执行环境才能很快得以出现;西部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素质才能尽快得到提升。惟有如此,才能为西部涉农案件的执行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切实增强农民履行法律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地改善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
(二)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
要解决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还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培养起千百万学法、懂法、守法的西部新农民,不仅有助于西部农村司法运行环境的改善,还能从根本上破解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困局。
对农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必须注重两点:其一是方法必须适当,即符合西部农村实际,符合西部农民实际;其二是必须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承担起农村普法的重任。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措施,使农民能够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其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
如西部某县开展的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入户行动,就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该地党委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在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织起十余支送法下乡小分队,常年开展面向村寨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活动中接受农民的法律咨询,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此举对于提高该地农民法律素质、解决困惑农民的诸多法律难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农村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面向农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只有如此,才能尽快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帮助农民培养起民主法治观念,为涉农案件的执行扫清其思想上的障碍,克服其认识上的不足,推动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好转。
(三)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是当前解决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必须举措。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要着力于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要解决执行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第二是要解决执行干部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问题。目前,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大多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直接负责执行涉农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以此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执行干部队伍建设。
1.结合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使执行干部能够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保证整个执行干部队伍在思想上的先进和纯洁,使每一个人民法院都能锻造出一支政治思想过硬、法治观念极强、执行能力突出的执行干部队伍,保障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执行干部开展有效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执行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法律知识水平。保证每一位执行干部都能在执行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证每一位执行干部都熟知、拥护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每一位执行干部都能在执行工作中熟悉地运用法律,严格依法执行,从而推动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好转。
(四)积极探索执行涉农案件的科学有效方法
采取科学有效的执行方法,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对于涉农案件的执行尤其重要。方法不科学或是不正确,将对案件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由于当前农民自身素质大多不够高,因而时常出现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况,如果在此时执行人员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劝说、疏导、教育,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来处理此类问题,则很容易出现严重的后果。而在处理一些恶意隐瞒财产、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案件时,如果执行人员不采取断然措施,不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又很难达到执行的预期目的。因此,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结合地方实际、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实际,采取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方法来执行;同时,还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着力构建起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一、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在西部农村地区,涉及“三农”问题的案件特别是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这类案件的执行大多存在相当的难度。笔者通过对武胜县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的数千件涉农案件基本情况的调查,并结合当前该地涉农案件执行工作实际,揭示出当前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大多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西部地区,各级法院在执行涉农案件的时候,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大多经济比较贫困,履行义务能力极差。据统计,武胜县近五年来未执结的涉农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如该院执行申请人杨某、段某申请执行杨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其应履行的民事赔偿金一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从其遗产中给付。但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之妻儿已举家外迁下落不明,仅留下三间草房,价值不到千元,使得该案不得不中止执行。武胜县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中时常听到被执行人这样诉说,“不是我不赔偿,实在是因为我没一分钱啊” ,或是“要钱没有,坐牢可以”。由此可知,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履行义务能力差、可供执行财产少是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突出表现。
(二)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事先逃离执行现场
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拒不配合执行,或事先逃离执行现场,是武胜县法院在执行涉农案件时所面临的又一难题。据统计,该院2006年上半年执结涉农案件400余件,而被执行人能够主动配合执行的仅有30多件,不到10%。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无疑会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的困难。更有一些被执行人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前,或是在执行以前就逃往外地,而家中基本上不留下任何财产。这类案件执行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表1. 武胜县近五年来涉农案件执行情况统计表
时间 应执涉农案件数 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案件数 百分比
2001年 956 476 49.8%
2002年 1019 675 66.2%
2003年 897 590 65.8%
2004年 1052 892 84.8%
2005年 1356 1226 90.4%
由表1的统计可以看出,近五年来该县应执行的涉农案件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案件数所占比例不断升高,2005年更高达九成以上。由此可见,西部农村涉农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或下落不明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现象,这是该类案件执行难的重要体现。
(三)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
在涉农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家属、亲属以各种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被执行人威胁、咒骂执行干警的情况仍然存在,纠集亲邻侮辱、殴打执行干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该院在执行陈某申请执行胡某扶养费一案中,胡某的父母在执行现场哭闹,其姑母等亲属也与执行人员无理取闹、恶意争吵,严重干扰了该案的顺利执行。另外,被执行人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威胁到执行人员的生命安全,妨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法,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行为虽然在近年来呈逐渐降低趋势,但在西部农村地区各种涉农案件的执行中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西部农村社会对涉农案件执行的理解和支持不足
作为党在农村基层组织的村党支部以及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理应承担起农村执法的协助配合工作,但实际情况却并不如此。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村干部出于各种原因,大多持观望或躲避态度,很少能够积极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而村民也大多因为怕得罪被执行人、怕遭报复,且与自己切身利益不相干而不敢或不愿向执行人员提供线索,不主动协助执行人员的工作。从目前来看,西部农村社会对涉农案件执行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是比较普遍的。
二、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探析
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环境因素
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基础。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是西部农村社会环境的特点决定的。
1.社会观念的影响。
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专治统治,而我国西部农村无疑是封建统治的“重灾区”。新中国成立已经半个多世纪,但民主法治观念一直没有扎根于西部农村,农民头脑中的人治思想一直没有得以根除。他们在思想上一直存在着“惧官”、“畏法”的心理,不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民法院的执法行为。从当前来看,西部农村地区还没有形成崇尚法治、拥护法制、遵守法律的应有氛围,在西部农村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封建的、落后的社会思想观念。在这样的社会观念影响下,西部地区各种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非但很难得到农村社会的心理认同和实际支持,甚至会受到农村社会中各种势力的阻挠和排斥。由此可见,西部农村落后的社会观念的影响,是导致西部涉农案件执行难的社会因素之一。
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从总体上看仍然比较落后,农民的收入水平仍然普遍较低。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从多个方面助长了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
(1)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农民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相对贫困人口仍然较多,使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大多不具备履行能力。
(2)同样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西部农村地区的法律服务及支持系统不健全,不能为农民提供必须的法律支持和帮助。农民群众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在有求于法律、有求于法院的时候,也大多因为自身的经济条件所限而不得不采取其他一些非理性的办法来解决,无疑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案件的发生,不该复杂化的案件变得错综复杂,客观上导致了执行难度的加大。
3.文化知识水平的限制。
西部农村地区教育发展相对滞后,使得该地区的科学文化事业进展缓慢,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农民群众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所限,大多不具备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的能力,大多没有形成科学的理性的思维。先进的民主法治理念无法通过知识的渠道进入农民的头脑,无法扎根于西部农村。这也是导致西部涉农案件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群体因素
除了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之外,还必须从农民群体自身去挖掘导致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原因。西部农民除了勤劳、朴实的特点之外,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自私、狭隘的思想特征。他们大多只着眼于眼前,而很少考虑长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时常忽视他人的利益。这就造成了整个西部农民群体在法律知识方面比较缺乏、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却又不愿花时间去学习;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却又很少注重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不足却又很难做到严格自律。这就使得西部地区不少农民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不讲诚信,故意反悔,恶意侵占他人正当利益等行为发生,造成了不少民事纠纷案件的出现。同时,在案件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农民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故意不履行等行为的出现,也与其落后的思想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三)执行干部因素
西部农村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还与执行者本身有着一定的关系。
1.执行思想不到位。当前西部基层法院执行干部队伍,从总体上看是比较好的,但在西部一些地区一些法院当中,执行干部队伍思想认识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严重。某些执行人员将涉农案件的执行工作视为游山玩水、下乡旅游;也有些执行人员惧怕下乡,不愿到条件艰苦的农村去履行职责;还有一些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推委塞责,敷衍了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些错误思想在执行干部队伍中的存在,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执行能力的加强和执行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
2.执行方法不科学。当前西部农村基层人民法院部分执行干警,不仅在执行思想上存在问题,在执行的具体方式方法上也存在着这样或是那样的不足之处。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就是对群众的法律宣传不够、说服教育不够,而时常采取一些不必要的强制措施,希望依靠单纯的强制执行来解决问题。这样的执行方式不仅很难解决好问题,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的执行难度。如何进一步改进执行方式是当前摆在西部地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三、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对策思考
推进西部地区涉农案件的执行,不仅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的一个关键环节,同时也是促进西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农村繁荣稳定的一项必须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须保障,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当前,要推动西部农村地区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好转,必须紧紧依靠西部地区各级党委的领导,依靠各级人大与政协的指导与监督,依靠各级政府的协调与配合,依靠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大力协助。必须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政府、政协支持,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办,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执行工作格局,切实为解决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推进西部农村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快速协调发展
推进西部农村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协调发展,是保证涉农案件顺利执行的基石。只有经济发展并且是快速健康地发展了,农民收入才能逐渐增加,其履行能力才能不断增强;也只有经济发展了,西部农村的社会文化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西部农村崇尚法律、拥护法治的大好执行环境才能很快得以出现;西部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及法律素质才能尽快得到提升。惟有如此,才能为西部涉农案件的执行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切实增强农民履行法律的自觉性,从而有效地改善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局面。
(二)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
要解决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还必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扎实有效的教育培训,培养起千百万学法、懂法、守法的西部新农民,不仅有助于西部农村司法运行环境的改善,还能从根本上破解涉农案件执行难的困局。
对农民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必须注重两点:其一是方法必须适当,即符合西部农村实际,符合西部农民实际;其二是必须注重实效,避免流于形式。除了人民法院之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承担起农村普法的重任。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措施,使农民能够了解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其人身权、财产权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
如西部某县开展的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入户行动,就是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该地党委政府拨出专项资金,在法院、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抽调得力人员组织起十余支送法下乡小分队,常年开展面向村寨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并在活动中接受农民的法律咨询,为农民提供法律服务。此举对于提高该地农民法律素质、解决困惑农民的诸多法律难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农村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搞好面向农民群众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只有如此,才能尽快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帮助农民培养起民主法治观念,为涉农案件的执行扫清其思想上的障碍,克服其认识上的不足,推动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好转。
(三)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是当前解决西部地区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必须举措。加强执行干部队伍建设,要着力于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要解决执行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第二是要解决执行干部的执行工作方式、方法问题。目前,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大多正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直接负责执行涉农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该以此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推进执行干部队伍建设。
1.结合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通过教育活动,使执行干部能够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保证整个执行干部队伍在思想上的先进和纯洁,使每一个人民法院都能锻造出一支政治思想过硬、法治观念极强、执行能力突出的执行干部队伍,保障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2.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执行干部开展有效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法律知识学习,进一步提升执行干部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法律知识水平。保证每一位执行干部都能在执行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证每一位执行干部都熟知、拥护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每一位执行干部都能在执行工作中熟悉地运用法律,严格依法执行,从而推动涉农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好转。
(四)积极探索执行涉农案件的科学有效方法
采取科学有效的执行方法,对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发展来说是相当重要的,对于涉农案件的执行尤其重要。方法不科学或是不正确,将对案件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由于当前农民自身素质大多不够高,因而时常出现暴力抗拒执行等情况,如果在此时执行人员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劝说、疏导、教育,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来处理此类问题,则很容易出现严重的后果。而在处理一些恶意隐瞒财产、有条件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案件时,如果执行人员不采取断然措施,不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又很难达到执行的预期目的。因此,西部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农案件的执行中,必须结合自身实际、结合地方实际、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实际,采取合法合理、科学有效的方法来执行;同时,还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切实加大执行力度,着力构建起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长效机制,推动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涉农案件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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