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被执行人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
2007-03-22 16:10: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军
  简要案情: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朱某赔偿一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始,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后本案中止执行,至2007年朱某仍未能主动履行义务,却出版了一部著作,有稿酬收入,但被执行人朱某却将全部应得稿酬捐赠给公益事业,仍拒绝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对于被执行人朱某稿酬捐赠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赠与行为有效。其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和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是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赠与人具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且该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如赠与人不给付,受赠人还可要求其交付。故朱某将其稿酬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行为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朱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本案中朱某的赠与行为要综合案件执行情况来确定其效力。如朱某应得稿酬少于其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则其赠与行为全部无效。朱某应得稿酬超过其尚未履行部分的义务,则其对尚未履行部分义务相同数额内稿酬的赠与行为无效,超过部分的稿酬赠与行为有效。其理由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的四点一般要件,即行为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缺一不可,违反任何一点均可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在这里,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是“必须”,而不是“应当或可以”,这即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朱某在明知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却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将其应得的稿酬不首先用于清偿法律文书的义务,而将稿酬赠与给公益事业。朱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诉法第216条的强制性规定,故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也不符合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要件的规定。其所应得的稿酬,应当首先用于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当其稿酬少于债务时,朱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当其稿酬超过债务时,超过部分朱某的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向出版社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出版社暂停支付与判决书尚未履行部分相等数额的稿酬给第三方。

  (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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