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侵权 不服处罚状告工商
2007-03-21 09:55:00
     中国法院网讯 (陶攀)  某科技公司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工商分局处罚后,将工商分局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后,科技公司提出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上诉案。

  2006年6月20日,工商分局认定某科技公司于2005年3月间,在朝阳区某家居装饰店销售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带有“海尔兄弟”商标图案的散热器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据此,工商分局责令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29组侵权暖气片、69张宣传印刷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科技公司不服处罚,起诉到一审法院称,根据海尔集团广告艺术中心与北京市方圆图形技术中心、北京红叶广告公司、北京东方红叶广告有限公司、北京红叶电脑动画制作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数份协议,反映出上述公司之间对《海尔兄弟》系列动画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演变及划分,即海尔广告中心拥有利用《海尔兄弟》进行家用电器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家用电器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由红叶电脑公司享有。红叶电脑公司在此基础上授权许可被告科技公司使用,被告对“海尔兄弟”商标/品牌的使用是合法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工商分局对上述公司与海尔之间的有关协议了解不够,忽视了红叶电脑公司是权利人之一的要素,简单的利用行政手段解决问题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

  工商分局辩称,分局接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举报,对科技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科技公司使用“海尔兄弟”商标销售散热器,并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使用“海尔兄弟”商标的散热器是海尔集团的新产品,引起了消费者误认和误购。据此认为,科技公司未经“海尔”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海尔近似的“海尔兄弟”商标进行虚假宣传,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侵犯了消费者利益,也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分局作出的处罚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查处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幅度并无不当,科技公司要求撤销该处罚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维持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后,科技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