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赡养案件的特点与执行
2007-03-02 15:42: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谢伦标
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的责任,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赡养费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子女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老年人的生活便无法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在一些地方,尊老爱幼、赡养老人这一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受到亵渎,一些成年子女受不良思想的腐蚀和影响,置法律规定与传统道德于不顾,对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因赡养费申请执行的案件有所增长。为更好的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安度晚年,创建和谐社会,现就赡养案件的特点和执行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 特点
1、申请人多为年老多病的弱势群体。赡养案件的申请人多是年龄已高,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往往体弱多病,赡养费用往往是他们生活的保障。
2、赡养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赡养案件往往是家庭矛盾纠纷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往往因家庭矛盾发生,使老年人的赡养发生困难。有个别案件只有对义务人采取拘留后才履行给付义务。
3、赡养费的给付具有定期给付性和多次性。赡养案件发生纠纷后,经乡、村等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后往往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在赡养费的给付上,往往是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该项费用具有申请执行的多次性和反复性。
4、赡养案件的执行往往使执行人员费时费力。该类案件由于是家庭矛盾,执行人员往往为化解家庭矛盾,创造良好的赡养环境,防止矛盾激化要做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案件的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二、措施
对赡养案件的执行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在该类案件的执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宣传,宣传该类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执行该类案件对养成良好的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2、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做多做调解工作。赡养案件往往是因家庭中一些小的问题,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使老年人的赡养发生矛盾而诉讼到法院。法院在审理时不能图省事一判了之,要多做调解工作,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使案件调解结案,从而有利于赡养义务人赡养义务的履行。
3、借助被执行人的家庭力量、周围力量,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可通过组织召开家庭成员和亲属长辈参加的动员执行会,依靠亲属的监督和说服促使被执行人定期履行义务。对于那些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意承担义务的子女,可扩大法制教育范围,邀请周围邻居群众参加,公开进行强制执行,这样会将其不尽义务的丑行公布于众,受到群众的谴责,依靠社会舆论促使被执行人提高认识,自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4、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的调解组织,法院在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可以将案件审理结果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变法院一家依法执行为多家共同监督执行。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村组、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的配合与支持,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
5、依靠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协助。对于那些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应与其单位取得联系,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对于农村的农民,可由村委会监督定期执行其实物收入,如粮食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通过工商、银行、信用社及当地政府等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其经济收入或其他财产。
6、集中执行,一次给付。该类案件的执行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对那些确属暂时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限期履行或分期执行的办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个别无固定职业,四处流动,难以寻找,或有意常年外出不归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集中执行的办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一次性交于申请执行人,做到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又可起到执行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7、严厉惩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对那些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宣传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要依法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还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典型案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该类案件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赡养纠纷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才能逐步减少。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一、 特点
1、申请人多为年老多病的弱势群体。赡养案件的申请人多是年龄已高,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往往体弱多病,赡养费用往往是他们生活的保障。
2、赡养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赡养案件往往是家庭矛盾纠纷案件,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往往因家庭矛盾发生,使老年人的赡养发生困难。有个别案件只有对义务人采取拘留后才履行给付义务。
3、赡养费的给付具有定期给付性和多次性。赡养案件发生纠纷后,经乡、村等基层组织调解无效后往往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在赡养费的给付上,往往是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该项费用具有申请执行的多次性和反复性。
4、赡养案件的执行往往使执行人员费时费力。该类案件由于是家庭矛盾,执行人员往往为化解家庭矛盾,创造良好的赡养环境,防止矛盾激化要做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才能使案件的义务人履行给付义务。
二、措施
对赡养案件的执行要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在该类案件的执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注意法律知识的宣传,宣传该类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执行该类案件对养成良好的尊老爱幼的社会风尚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2、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做多做调解工作。赡养案件往往是因家庭中一些小的问题,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使老年人的赡养发生矛盾而诉讼到法院。法院在审理时不能图省事一判了之,要多做调解工作,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化解,使案件调解结案,从而有利于赡养义务人赡养义务的履行。
3、借助被执行人的家庭力量、周围力量,促使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可通过组织召开家庭成员和亲属长辈参加的动员执行会,依靠亲属的监督和说服促使被执行人定期履行义务。对于那些经做思想工作仍不愿意承担义务的子女,可扩大法制教育范围,邀请周围邻居群众参加,公开进行强制执行,这样会将其不尽义务的丑行公布于众,受到群众的谴责,依靠社会舆论促使被执行人提高认识,自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
4、充分利用基层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的调解组织,法院在赡养纠纷案件审理结束之后,可以将案件审理结果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通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配合,监督执行,变法院一家依法执行为多家共同监督执行。执行过程中积极争取村组、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的配合与支持,共同做好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
5、依靠单位或有关部门的协助。对于那些有工作单位的被执行人,应与其单位取得联系,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单位按法律文书的规定,从其工资收入中扣除;对于农村的农民,可由村委会监督定期执行其实物收入,如粮食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通过工商、银行、信用社及当地政府等部门协助监督执行其经济收入或其他财产。
6、集中执行,一次给付。该类案件的执行要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执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对那些确属暂时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应当从实际出发,采用限期履行或分期执行的办法;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个别无固定职业,四处流动,难以寻找,或有意常年外出不归逃避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采取集中执行的办法,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一次性交于申请执行人,做到既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又可起到执行一案、震慑一方,教育一片的作用。
7、严厉惩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对那些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宣传教育无效的情况下要依法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还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对典型案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对该类案件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赡养纠纷这一突出的社会矛盾才能逐步减少。
(作者单位: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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